Ⅰ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Ⅱ 股东减持方面有哪些规定
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继续减持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在当代社会,一个公司的大股东对于整个公司的环境和运营程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股股票价格,虽然说大股东进行投资的减少并不一定会影响到股市,但一般情况下都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影响波动的。
Ⅲ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庆枣茄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岩饥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誉察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Ⅳ 科创板减持规则
科创板股份减持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首发前股份;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总数的25%,比例累计使用。
未盈利不得减持: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上市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
Ⅳ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2022
因规则繁多且复杂,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一直是合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据信公君观察,最近2个月又有多例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因此,反复强调合规减持的重要性也不为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要想搞清楚减持的问题,应当首先明白合规减持应当分几步走?第一步:判断股东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质
从股东身份看,是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还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从股份性质看,是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还是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混合身份的,还需要同时看各类身份的规则要求。
第二步:判断股份来源
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是来自集中竞价增持的,可不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的约束。
第三步:确定减持方式和减持数量
是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还是协议转让?科创板首发股东还有询价减持和配售减持(具体参考《独家!科创公司什么减持方式这么香?》)的选择,不同的减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虑要减持多少股份,是否有进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虑减持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三点,考虑是否有禁止减持、减持比例限制、减持预披露、减持过程披露等要求。
信公君提示
在减持前,建议股东翻阅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减持限制或预披露等承诺,如有承诺,需严格按承诺执行。
接下来,信公君为大家整理了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减持合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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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减持
(一)禁止减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
4.涉嫌违规违法后的禁止减持: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 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6.敏感期禁止
此外,科创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时间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1 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2 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7.短线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减持比例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登系统会将董监高直接持股按比例锁定,如果董监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也有“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承诺,也需要遵守)。
2.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无论任何股份来源(即使是集中竞价增持的),无论减持多少,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四)减持过程预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需要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包括时间过半、减持数量过半、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减持完毕、期限届满等,各板块要求有细微差别,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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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2.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4.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还有询价转让窗口期禁止要求(详见“董监高减持”之“6.敏感期减持”)。
(二)减持比例限制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减持披露要求
无预披露和减持过程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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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减持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短线交易禁止
同“董监高减持”。
(二)减持比例限制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1%,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2%,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3.协议方式转让股份的:
1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价格比照大宗交易;
2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同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规定。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即使不具备大股东身份后,仍需要看下IPO承诺中是否有提前3个交易日预披露的条款,如有则需遵守。
(四)减持过程披露要求
1.持股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注意这里无需暂停减持)。
2.每减少5%的披露要求
1 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5%(上下一手),需要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披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或超过5%,需履行信披义务,在公告前不得买卖。
3.大股东减持比例虽未达到5%,但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时点(上下一手),需要停止减持并履行信披义务。
4.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需要履行信披义务。
5.《减持细则》要求的减持过程披露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需要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包括时间过半、减持数量过半、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减持完毕、期限届满等,各板块要求有细微差别,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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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6问: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4.敏感期禁止
沪主板、深主板与创业板已经取消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科创板仅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敏感期内增持。
5.短线交易禁止
同“董监高减持”。
6.涉及违规违法的禁止减持,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二)减持比例限制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科创板、创业板适用)。其余要求同大股东。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2.注意看IPO减持承诺中是否有提前3个交易日预披露的条款。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四)减持过程披露要求
《减持细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新《证券法》对于5%以上的股东,也增加了持股比例每变化1%需要披露的要求)其余要求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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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
这部分探讨的是首发前股份的减持,重点在股东持有股份的性质,而不是股东身份性质。Ⅵ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
将在本文为您介绍最先最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还是要先申请豁免,才能增持。
(3)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增持方就必须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相关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括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如是集中竞价还是大宗交易)、增持数量和比例等内容。而如果涉及后续增持的,需同时在公告中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
(4)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也必须发布公告。在增持计划到期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5)沪深交易所指出,大股东在对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期间不得减持其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而这“不减持承诺”必须在增持计划公告时就列入其中。
(6)上交所还规定,大股东在实施增持计划时,不得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违例者所得预期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7)为遏制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规定,四个时间段内,大股东不得进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若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高管,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Ⅶ 2021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2021减持新规全雹碧罩文细则如下: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需要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5、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源闹的5%;
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 9 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慧源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Ⅷ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什么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 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法 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 强制执行 、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Ⅸ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减持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上交所2014年7月22日晚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进森薯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拓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轮笑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此桐者过。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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