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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用途

发布时间: 2022-02-24 23:50:18

1. 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 请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融资总额
预计总市值乘以预计发行比例,预计发行比例根据公司的融资计划来确定,一般不低于25%。
2、计算预计总市值
净利润乘以预计发行市盈率,后者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最近的市盈率,得到预计上市发行时的总市值。
3、计算融资净额
融资总额减去承销保荐等费用,后者根据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金额确定。
一、融资总金额的含义
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余额指未偿还的融资总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日融资余额=前一日融资余额-当日偿还额+当日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一般是银行内部的说法 指银行对企业融通资金(贷款、押汇、贴现等)方式带来的资金融通数量 。
二、总市值是指在某特定时间内总股本数乘以当时股价得出的股票总价值
沪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沪市总市值。深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深市总市值。总市值用来表示个股权重大小或大盘的规模大小,对股票买卖没有什么直接作用。但是最近走强的却大多是市值大的个股,由于市值越大在指数中占的比例越高,庄家往往通过控制这些高市值的股票达到控制大盘的目的。这时候对股票买卖好像又有作用。
如某股票总股本为96417,当时价格为28.51,它的总市值就是:96417 X 28.51 = 274.88万
三、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余额指未偿还的融资总金额
计算公式为:当日融资余额=前一日融资余额-当日偿还额+当日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一般是银行内部的说法 指银行对企业融通资金(贷款、押汇、贴现等)方式带来的资金融通数量 。

3.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 10 —
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5.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筹集的资金用途发生改变,披露什么信息

一般属于利空,这样的股票早点卖掉

6.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用途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

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

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7.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如下:
1、证券管理部门已经批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的总股本不能低于5000元;
3、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25%以上;
5、公司总股本如果超过4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15%以上;
6、公司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没有虚假记记录;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6-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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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