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的分析
从我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前史会发现,我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普遍价格较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市场存在着利益输送,打股民经过操作股票发行的价格与数量而危害了中小股民的利益,所以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项目的剖析风险点,是十分必要的。
近些年来,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已逐步成为了一种较为重要的融资方法,于上市公司而言其重要性天然显而易见,但因为这种方法牵扯着利益输送问题,让不少小股民的利益得到了危害,所以认识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相当重要。
一、项目立项阶段的风险
1.承包失利风险与发行人本质风险
证券发行承销市场的竞赛反常剧烈,既有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兼具的明星企业,也有着本质较差的拟发行证券企业。一方面,承包失利风险是指承销商未能争取到事务,无法回收前期投入的承包本钱。另一方面,本质较差的发行人混入证券发行市场,而证券公司没有进行逃避,就面临着发行人本质风险。形成的可能结果是,发行人发行的失利或许发行成功之后对出资者形成不良影响使得证券公司声誉受损。
2.计划规模风险、方针法令风险与市场风险
证券发行市场的需求特色有易变性,发行计划的创新又受到证券市场有关法令法规方针的束缚。首先,计划规模风险是指计划的规模不妥形成的项目失利的可能性。计划的规模要考虑拟发行证券企业的具体状况,需求多少融资金额,征集资金的头像,融资机构,融资种类。确认这些事项不但需求专业知识还需求经历、判别。其次,承销商还面临着市场风险。另外,承销商在执业进程中面临着方针法令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在规范化的进程中,不断有新的方针、法令出台,这些新的法令监管方针对发行创新的支撑或许按捺,决议着本次发行股票的走向。
3.竞赛风险
目前我国尚处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变进程中,证券市场上具有证券公司一百多家,相互之间未来获得承销项目而竞赛的现象不时存在,随着竞赛的剧烈,承销商坚持正当竞赛和合法合规的方针面临着巨大的应战。
二、尽职查询阶段的风险
1.和谐风险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承销商需求和谐好本身、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三者之间的联系。尽管承销商、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终极方针都是为了项目的发行成功,但在触及本身风险时,其利益诉求不同,会产生分歧。首先,发行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会要求承销商和其他中介 C构对公司发行资料过度包装。另外,发行人为了防止露出自己的问题,还或许有意阻挠中介机构进行充沛的尽职查询。其次,会计师事务所、财物评价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因为收费不同、本钱不同,才能不同,可接受风险水平不同,会形成各家中介机构的特别考虑。最终,发行人有权选择中介机构的运用与否,使得中介机构更乐意照料发行人的利益。
2.尽调不充沛的风险
尽职查询是指中介机构在发行人的合作下,对企业的前史沿革、财政信息、事务信息和法令法规相关方面信息做全面深化的审阅。在尽职查询的进程中,或许存在时刻急迫、本钱过高、尽调人员的忽略等要素,遗漏了企业的重要信息或许过错认识了企业的状况。
以上便是出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的剖析,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极限地转让,价格动摇小,风险小,适合于大众的心思现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
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
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详见《细则》)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③ 采用绿鞋的农行主承销商在发行价买入的股票竟然可以卖出的所谓刷新机制,上次网友的答案是错的,害苦我
绿鞋机制
“绿鞋机制”也叫绿鞋期权(Green Shoe Option), 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这其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就是俗称绿鞋机制。该机制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工行2006年IPO时采用过“绿鞋机制”发行。
机制来源
"绿鞋"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的俗称。绿鞋机制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采用“绿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节融资规模,使供求平衡。
主要功能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销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内,可以择机按同一发行价格比预定规模多发15%(一般不超过15%)的股份。
这一功能的体现在: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事先认购超额发售投资者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的一部分。
显然,绿鞋机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稳定新股股价的作用。因此,今后对于可用绿鞋机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内,其快速上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波动会有所收敛。
作用原理
绿鞋机制稳定股价的作用原理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按照惯例,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 当股票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绿鞋期权,从发行人购得超额的15%股票以冲掉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并收取超额发售的费用。此时不必花高价去市场购买,只需发行人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包销商即可。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当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该期权,而是从股票二级市场上购回超额发行的股票以支撑价格并对冲空头(平仓),以赚取中间差价。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即100%。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也不会受到损失。通俗的介绍原理
前面说得绕来绕去,其实完整的绿鞋机制有很多种条件,最后结局也不同。我只举例说一个在中国市场上最常见的情况:在中国,股票发行一级市场申购阶段,承销商就先多发行15%的股票。中国市场还没有发行失败的先例,一级市场申购者往往都会超额认购,所以多发的这些股票通常都能卖出去。然后承销商将其中15%的股票扣下来暂时先不给战略配售者(承销商已经收到钱了,所以只是名义上不给,实际上,这些战略投资者反正有禁售期限制,所以也不在乎晚30天后才到手)。等到股票上市后,只要股票价格不跌破发行价,over,凭空多发了15%的股票,上市公司和承销商皆大欢喜。如果跌破发行价,承销商要从市场上买回最多15%的股票予以注销。这个时候要从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到嘴的肥肉里再往回掏,所以承销商和上市公司都会尽力避免股价跌破发行价的。但是,如果万一真的市场形势不好,承销商认为大势已去,破发不可避免,那么承销商会尽可能用低价买回那15%的股票,这中间的差价就是承销商自己赚的。绿鞋机制里没有一条说,承销商必须按照发行价——就是通常所说的“护盘”——去买15%的股票。
实际运用
国际市场几乎每个新股发行都有绿鞋。在实际操作中,超额发售的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一般在5%~15%范围内,并且该期权可以部分行使。 同时,承销商在什么时间行使超额配售权也存在一定变数。
行使超额配售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多融入资金,对于承销商来说,则可以按比例多获得承销费,利于新股的成功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因而是多赢的安排。
还有一个附加效果是,超额配售的股票一般会配售给与承销团关系密切的投资者,由于配售价格与发行价一致,并低于市场价,投资者有利可图,主承销商也可借此进一步巩固与各财团的关系。
在许可卖空的情况下,如果超额配售未获发行人许可,则被称为"光脚鞋"(Bare Shoe),一旦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包销商就必须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其所超额配售的股份,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我国市场
绿鞋机制对我国市场的积极作用
绿鞋机制的形成和运用,是市场化发行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为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状况而出现的,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适当调节发行规模,减少新股上市波动而建立的一种技术安排,是对国内市场迅速变化的发行方式的有效完善和补充。
首先,在股份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股票价格起到维护稳定作用。
股票上市后,当投资者热捧,股价上扬,承销商便可使用绿鞋机制,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股票供给量增加,平抑了多头市场股价的持续上扬,甚至使股价下移,接近发行价。当投资者反映不佳,股价跌破发行价,承销商又可动用绿鞋机制所筹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股票需求量增加,阻止了股价的持续下跌,甚至使价格上移,接近发行价。这样使得一级市场发行的股票供给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增加了股票的市场流通性,从而使价格发现过程更加平稳,减小了新股上市后的波动,维护了股价的稳定。
其次,主承销商的承销风险会有所降低。
市场化发行使主承销商暴露在更大风险下。发行价格是考验主承销定价水平的一项高智能工作,需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适应市场的迅速变化。发行定价过高将导致主承销商承受经济损失。当运用绿鞋机制,在行使期内,若上市后供不应求,股价高涨,承销商当然无须回购超额配售的股票;而若发行定价过高,市场出现认购不足,股价跌破发行价,承销商则可用超额发售股票所获资金,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新股,发售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使得股价上移,形成了对股价的一定支撑作用。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股价会在接近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上运行,股价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大幅降低。这就减少了主承销商当初判断失误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使其承销风险有所释放,提高了主承销商调控市场、抵御发行风险的能力,维护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形象,保证发行成功。
再次,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的筹资量。
目前我国股市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供不应求,二级市场股价多数上扬。这种情况下,运用绿鞋机制,主承销商便可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从而发行人可获发行此部分新股所筹集的资金。这使发行人的融资数量弹性化,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会。 最后,抑制一级市场投机气氛,减少二级市场波动。
目前我国巨额资金滞留囤积在一级市场进行新股申购,市场投机气氛严重,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施绿鞋机制的新股发行量可比没有实施时多15%,这有利于承销商根据市场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决策,或要求发行人增发新股,或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灵活性强,可逆性强。一方面,利于平抑二级市场股价涨跌,促使二级市场股价与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价接轨,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差价,对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资金起到一定疏导作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一级市场投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利于多头及空头市场股价的稳定,减小股指的波动,有利于大盘的稳定及股市的平稳发展。
现存弊端
现行市况下实施绿鞋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
绿鞋机制并不是十全十美,在对我国股市具有的积极作用下,它具有二重性质,它的运作存在着缺陷与弊端。
第一,诱导上市公司产生“投资饥渴症”,助长恶性圈钱之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控股股东利益与普通投资者利益不一致。为了追求控股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必然会最大限度从普通投资者手中募股筹资。而绿鞋机制给予了控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一个更大的操纵工具。它的实施极可能被利用来在股票发行时,上市公司不惜违背诚信,不顾市场实际情况,盲目的尽可能使用最大限度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发售新股给认购的投资者,最大程度募集股金,从而引发上市公司“投资饥渴症”,助长其恶性圈钱行为。这个过程中受益最大的只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层,普通投资者利益被削弱殆尽,对股市的良好平稳运行将是巨大打击。
第二,弱化了主承销商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其经营管理的改善。
绿鞋机制的实施,可使主承销商纠正当初失误的判断,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这将会大大弱化主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其极可能不根据市场变化选择承销方式,不对中长期趋势作正确的判断和预测,而是过度依赖绿鞋机制使用的无风险或低风险,追求多获承销费。主承销商继将续在低水平低风险层次上进行竞争,不利于其风险意识的树立,不利于其落后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从长期看,也将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损害各方参与者利益。
第三,造成市场的不平等竞争,滋生投机和腐败。
一方面,由于配售部分绝大多数为重仓,能够进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认购的几乎只能为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因资金实力限制被排除在外,造成了市场参与者的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绿鞋机制实则一种股票期货交易方式的演变,其规范与监管难度极大。机构投资者因其自身强大的资金实力及信息获取能力等各方面优势,在配售选择权行使时,及易与承销商联手,导致关联方的暗箱操作,甚至进行违法违规操作,这就为投机与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
第四,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自律能力与市场公信力将经受严峻考验。
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是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若投资者认购超额配售的新股后,市场表现不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那么监管机构的各方面能力都将受到强大冲击。
规范机制
规范绿鞋机制的建设性意见
针对绿鞋机制出现的弊端,要规范股票发行制度,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及各方的利益,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规格与规范。
1、重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目前其“一股独大”的现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从而消除不合理的结构带来的种种弊端,促使其内部治理机制趋于健全与完善。
2、增强主承销商的责任与风险意识,在进行承销时,主承销商要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综合实力、证券未来运行状况及趋势的判断能力,并致力于改善其经营管理机制的改善。
3、增强市场透明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绿鞋机制过程前后,及时准确的向证监会报告,及时准确的向市场公告,接受市场监督。 4、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主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关联方的暗箱操作甚至违法操作,把普通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重建与巩固市场信用。
④ 非公开增发股票 需经过哪些部门批准,一般时间是多久
看你关系走的好不,证监会,发审委,交易所肯定要的,一般要3个月
(4)农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扩展阅读:
1.趋势原则
在准备买入股票之前,首先应对大盘的运行趋势有个明确的判断。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股票都随大盘趋势运行。大盘处于上升趋势时买入股票较易获利,而在顶部买入则好比虎口拔牙,下跌趋势中买入难有生还,盘局中买入机会不多。还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制定投资策略,是准备中长线投资还是短线投机,以明确自己的操作行为,做到有的放矢。所选股票也应是处于上升趋势的强势股。
2.分批原则
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采取分批买入和分散买入的方法,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买入的风险。但分散买入的股票种类不要太多,一般以在5只以内为宜。另外,分批买入应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和资金情况有计划地实施。
3.底部原则
中长线买入股票的最佳时机应在底部区域或股价刚突破底部上涨的初期,应该说这是风险最小的时候。而短线操作虽然天天都有机会,也要尽量考虑到短期底部和短期趋势的变化,并要快进快出,同时投入的资金量不要太大。
4.风险原则
股市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场所。可以说,股市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也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完全回避。作为投资者,应随时具有风险意识,并尽可能地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而买入股票时机的把握是控制风险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在买入股票时,除考虑大盘的趋势外,还应重点分析所要买入的股票是上升空间大还是下跌空间大、上档的阻力位与下档的支撑位在哪里、买进的理由是什么?买入后假如不涨反跌怎么办?等等,这些因素在买入股票时都应有个清醒的认识,就可以尽可能地将风险降低。
5.强势原则
“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这是股票投资市场的一条重要规律。这一规律在买入股票时会对我们有所指导。遵照这一原则,我们应多参与强势市场而少投入或不投入弱势市场,在同板块或同价位或已选择买入的股票之间,应买入强势股和领涨股,而非弱势股或认为将补涨而价位低的股票。
6.题材原则
要想在股市中特别是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收益,关注市场题材的炒作和题材的转换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各种题材层出不穷、转换较快,但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规律性,只要能把握得当定会有丰厚的回报。我们买入股票时,在选定的股票之间应买入有题材的股票而放弃无题材的股票,并且要分清是主流题材还是短线题材。另外,有些题材是常炒常新,而有的题材则是过眼烟云,炒一次就完了,其炒作时间短,以后再难有吸引力。
7.止损原则
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都是认为股价会上涨才买入。但若买入后并非像预期的那样上涨而是下跌该怎么办呢?如果只是持股等待解套是相当被动的,不仅占用资金错失别的获利机会,更重要的是背上套牢的包袱后还会影响以后的操作心态,而且也不知何时才能解套。与其被动套牢,不如主动止损,暂时认赔出局观望。对于短线操作来说更是这样,止损可以说是短线操作的法宝。股票投资回避风险的最佳办法就是止损、止损、再止损,别无他法。因此,我们在买入股票时就应设立好止损位并坚决执行。短线操作的止损位可设在5%左右,中长线投资的止损位可设在10%左右。只有学会了割肉和止损的股民才是成熟的投资者,也才会成为股市真正的羸家
⑤ 中国农业银行属于央企吗
你好,中国农业银行是属于央企
中国农业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领导的副部级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因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国有企业,又是中央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2月23日,总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个人银行、资金业务等业务的金融服务型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优秀企业奖”、“2011年电子金融行业优秀示范企业”、“2012年中小企业优秀服务机构” ”等荣誉。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央企
中央企业是指委托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小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央组织部、国资委等中央部委管理。
中央企业,简称“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中央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尤其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的央企外,个别央企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也比较特殊。这些中央企业直属国务院管理,属部级。
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出台,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确定、效率调整和水平调节三个环节确定,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⑥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啥意思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2-15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10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公司因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及华安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6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3,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万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433,962.26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预付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2,587,373.2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55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75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4,124,281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2元/股,募集资金合计2,804,999,864.22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2,3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802,699,864.22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20,871.96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01,109,18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897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陈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