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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

发布时间: 2023-03-09 23:36:56

‘壹’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投资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是什么

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报价后,不得存在五种行为。
1、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2、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5、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贰’ 新股网上怎么申购

网下申购新股是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的:在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购,投资者网下申购新股的必须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证券协会进行注册。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网下投资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叁’ 为什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要设定禁止配售对象

这个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和承销商有关系的都会被剔除掉,此外还有黑名单制度,《规范》提出,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from浦新金服

‘肆’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第九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

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

(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

(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

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十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3日14:00前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

主承销商应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于T+4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三十二条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购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上交所转发的上述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二十八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伍’ 为什么要将投资人分为网上和网下投资人

这是为了区别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在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叫网下投资人,在网上申购的叫网上投资人。
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区别有:
【1】定义上,网下申购就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就是网上申购。
【2】投资者的不同,网上申购是针对散户投资者,而网下申购是针对机构投资者。
【3】门槛不同,网下申购需要的日均市值要求为1万元,而网上申购所需的日均市值为1000万元。
【4】申购流程存在不同,网下申购需要经过询价操作;此外,网下申购需要提前冻结资金,而网上申购时只要中签后直接缴款即可。
补充资料:
一、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打算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持有股票,且市值最少在1万元以上,才符合申购摇号的要求。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我想顺利参与8月23日的打新,计算的第一日就从8月19日开始算,往前退20个交易日,即计算的首日是7月22日,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维持在1万元以上,才有机会得到配号,所拥有的市值越高,可以得到配号的数量越多。只有当自己分到的配号恰好落在中签区段内,对于中签的那部分新股才能进行申购。
二、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从长期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假如要让新股的中签几率提高,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学习:
(1)提高申购额度:要是早期持有的股票市值越多,能够取得的配号数量的数值也越大,自然中签的几率就会随之增多。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假如是资金拥有量比较大的人,不如均匀持仓,干脆一次就把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都给开通。这样以后无论遇到什么新股都可以申购,如此一来也能够提高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关于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都是机不可失的,就因为中新股的概率比较小,因此还是需要坚持摇号的,相信轮到自己的机会是肯定有的。

‘陆’ 新股申购的回拨机制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提到打新股,大家第一时间都想到的是前阵子的东鹏特饮吧,一经上市直接就出现了十多个涨停板,这中一签算下来可有22万,在打新界非常炙手可热。打新股这个赚钱方式看着是很赚钱,你知道如何打吗?那中签率又怎么去提高呢?因此,今天我就认真的给小伙伴们来讲一讲关于打新股的事情。
在准备讲之前,把这个福利先来领取了--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各位快来领取,别错过了: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当企业希望上市时,正常情况下会向市场发售一定的股票,其中一部分股票会在证券账户出售,可以通过申购的方式购入,另外相比较上市第一天的价格,申购的价格往往要低得多。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想要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手持最少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达到申购摇号的标准。比方说我想参与8月23日的新股申购,就得从8月19日开始算,在交易日里退20算,即在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在1万元以上,才有资格得到配号,所拥有的市值也会越来越高,能够拿到手的配号的数量也就更多。自己唯有取得中签区段内的分配号,才能对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进行申购。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从长远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要是想要提升新股的中签几率,各位可以参照下面的几种做法:
(1)提高申购额度:倘若早期拥有的股票市值越高,可以获取的配号数量也相应越多,最后中签的可能性也会随之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如果是资金量较大的朋友不妨均匀持仓,同时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那么这样的话,不管碰到什么情况新股都可以申购,这样可以增加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可别错过每次打新股的机会呀,就因为中新股的概率比较小,所以还是很有必要去坚持摇号的,相信总会有机会轮到自己。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通常,新股中签以后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也会有弹窗出来提示。
在新股中签本日,我们要确保16:00以前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不管是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都可以。等到第二天,要是发现自己账户有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那么此次打新成功。
非常多的小伙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错失良机,老是错过调仓时间。证明大家真的缺了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相关内容的获取可以通过点击下方链接: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如果不出意外,新股从申购日算起8~14个自然日内就会上市。
就这两大板块包括创业板和科创板来说,上市首5日是不对涨跌幅设置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从这一天开始,日涨跌幅被限制在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发行价如果每股10元,则当天最高价位只会是14.4元/股,低于5.6元/股是不行的,按照我多年的跟踪查看,往往主板新股上市的第一天涨停,后期连板数量在5个之上。
至于新股什么时候卖,还得遵循个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来整体剖析。假如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现破发并且持续下跌,在上市当天就卖掉能减少损失。
由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不受限制,为了预防股价回落,假如小伙伴中签了,在上市的第1天就可以直接选择卖出。再者,如若持续连板的股票,当碰上开板的时候,学姐的建议就是及时卖出,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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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