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第五条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第二章股东资质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第八条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控制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第十二条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承诺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三)层级简单,结构清晰。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3. 恒而达最新股股东,300946最新股股东
工业母机的发展在国资委会议中居于重要地位,"工业4.0"霎时间成为舆论焦点,掀开了对应板块的涨停潮。恒而达作为"工业4.0"的相关概念股也是被不少投资者关注。
今天我们就来好好地聊一下这只站在风口浪尖的股票到底怎么样。在跟大家讲恒而达之前,我为大家分享一些整理好的机械设备行业龙头股名单,戳这里研究一下吧:建议收藏!机械设备板块龙头股一栏表
一、从公司角度看
公司介绍:恒而达公司致力于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的研究,在金属材料加工技术、金属热处理工艺和自动化专用装备制造三大领域都有着独家知识产权和技术工艺优势。恒而达也是我国金属切削工具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其主要从事金属切削工具及配套智能数控装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伴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张,恒而达公司还为产业链的下游客户提供配套智能数控装备。研究完了恒而达的基本情况,接下来就来分析一下恒而达有哪些拔尖的地方,究竟适不适合我们投资?
亮点一:技术壁垒高
说到恒而达有必要一下该公司的技术工艺优势。恒而达是家高新技术企业,非常重视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工作,拥有的研发队伍都是专业。并且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有很多合作研究项目。
恒而达曾斩获"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等众多奖项,拥有的专利更是达到了73项之多,根据这些方面就能反映出技术壁垒有多高了,后来者想战胜它真的很难。
亮点二:品牌忠诚度高
由于机床的核心执行部件是金属切削工具,所以客户最在意的方面并不是产品的价格,而是产品究竟有怎样的质量。恒而达企业是我国金属切削工具领域的第一梯队,制作的产品质量精良,品牌的知名度和客户粘性都非常好。因为篇幅被限制,其他还未讲完的关于恒而达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都被学姐整合到这篇研报里了,快点了解一下吧:【深度研报】恒而达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
我们现在处于碳中和的战略背景,国家极其重视机械装备行业。中国从制作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步伐,关键决定于高端机械装备。智能制造现在的地位我们有目共睹,它是"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发展对象,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国资委会议上,更是提到工业母机未来应该放在首要发展位置,因此有专家预计,该行业将吸引大量政策的支持。此外,得益于制造业的稳定复苏,行业的态势是持续增长,形成了产销两旺的不错局面,叠加外贸环境明显得到了改善,较之前产品出口数量逐步回升了。整体来说,国家战略主要打造高新制造,可是工业母机又是摆在首位的发展对象,恒而达隶属机床核心零部件生产者,处于行业变革之际,有可能迎来高速发展。然而文章不及时,若是对恒而达未来行情有想法的,即刻打开链接,你的股票由专业的投顾为分析,看下恒而达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恒而达还有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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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稀土行业龙头股票有哪些
稀土行业龙头股票有中色股份、中铝公司、五矿集团、包钢稀土、广晟有色、厦门钨业、赣州矿业、安泰科技(000969)、中科三环(000970)、天通股份(600330)、宁波韵升(600366)、北矿磁材(600980)、太原刚玉(00095)等。
1、包钢稀土(600111)
包钢稀土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稀土产业基地,是全国最大的稀土生产、科研基地和重要的稀土信息中心,也是中国乃至世界最大的稀土产业基地,拥有从稀土选矿、冶炼、分离、科研、深加工到应用的完整产业链条。
公司是国内最大稀缺资源垄断股,依托白云鄂博稀土与铁共生矿,包钢白云鄂博矿稀土工业储量分别占全球、全国的62%、87.1%,独特的资源优势形成包钢以钢铁和稀土为主业的独特产业优势。
包钢稀土应用产业链延伸,长期享受政策红利。公司正通过收购、联合和重组等手段向下游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深加工领域延伸,包括:稀土镨、钕-永磁材料钕铁硼、稀土镧-镍氢动力电池、稀土铈-抛光材料、稀土铕-荧光材料。
2、广晟有色(600259)
广晟有色主要业务包括有色金属的采、选、冶、仓储物流、期货交易、进出口贸易等。主导产业包括钨业、稀土业、铜业和银锡业四大产业。2008 年公司收购了平远华企、新诚基等把家稀土企业,现拥有3张稀土采矿权证,是广东省内唯一的稀土合法采矿人。
其探矿权区域内共有稀土矿石权益保有储量611 万吨(折合稀土氧化物约近1 万吨)。同时公司在2011年8月受托经营金坛市海林稀土公司1年,其拥有中重离子型稀土与轻稀土联合分离的生产线,
2011年6月又托管经营东源古云矿产及宏杰稀土两家公司3年,通过托管方式掌控稀土开采权。公司目前与北方稀土巨头包钢稀土合作,共同进行稀土应用研究,构建稀土合作平台。
同时积极进行稀土应用研究,研究工艺先进的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技术,掌控事关稀土竞争力的关键工艺、材料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厦门钨业(600549)
厦门钨业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钨冶炼生产厂商,拥有年产仲钨酸铵10,000吨的能力,主要钨产品年出口量占全国年出口总量的35%,具备13万吨稀土储量,2000吨稀土年产能。公司稀土产业涉及上游稀土矿开采、中游稀土矿分离和下游稀土深加工。
目前公司稀土开采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龙岩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来进行,龙岩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控股福建省长汀金闽矿产有限公司、福建武平厦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上杭县兆瑞矿产有限公司和福建连城县黄坊稀土矿有限公司,在这四家公司中,兆瑞和连城黄坊拥有稀土采矿权证。
中游稀土分离业务主要由控股子公司福建长汀金龙稀土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南京证券表示目前该公司已经形成4000吨稀土分离能力、2500吨稀土金属、1000吨稀土荧光粉的生产能力,
正在建设3000吨稀土永磁材料项目。而公司收购珠江光电新材料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稀土荧光粉的竞争能力。
4、中色股份(000758)
中色股份是上下游一体化的锌生产商和中国领先的有色金属工程承包商,同时公司还是中国南方主要稀土分离企业之一,主要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
公司主要业务为有色金属业务、工程承包和装备制造业务,目前有色金属业务收入贡献公司收入的40%以上。而由于相对较高的毛利率,有色金属业务是公司大部分利润来源。
中色股份与江苏卓群、常熟盛昌等企业一地迁址合资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境内投资建设7000吨/年稀土分离项目,新丰县也是国内重要的离子型稀土矿的重要产区。
中色股份子公司珠江稀土、江苏卓群和常熟盛昌现有南方离子矿稀土分离能力分别为3000吨/年、2000吨/年和1500吨/年,项目建设后将关闭其现有的生产能力,因此中色股份未来控制的稀土分离能力也将达到7000/年。
同时公司与新威集团合资设立中色稀土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望控制国内17000吨/年稀土分离产能,成为国内领先的稀土分离企业。
5、中国铝业(601600)
中国铝业是目前国内铝行业中唯一集铝土矿勘探、开采,氧化铝、原铝和铝加工生产、销售,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大型铝生产经营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氧化铝、原铝和铝加工材生产商,是全球第二大氧化铝生产商、第三大原铝生产商。
中国铝业率先在南方稀土整合中发出新动作,中铝公司联合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公司共同组建的中铝广西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已于7月19日建成。
中铝公司与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的广西稀土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之上,组建后的集稀土矿产资源勘探、冶炼分离、深加工及稀土科研、贸易为一体的国有全资企业,作为具有稀有金属和稀土产业经营权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
目标是打造“最具成长性的世界一流矿业公司”。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最终由中铝控股,根据其目标规模,公司将力争3年内投资达到20亿元,实现销售额35亿元、利税8亿元,
争取5年左右使新成立的合资公司上市。中铝披露,目前其拥有稀土运营资产超过12亿元,拥有探矿权及采矿权的稀土矿资源量、稀土分离能力合计3.47万吨/年。
6、五矿发展(600058)
五矿发展股市有限公司是以钢铁、冶金原材料的贸易和生产为主,兼具物流、招标和投资业务,实行跨国经营的现代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是中央管理的44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的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公司是一家在南方稀土领域深耕细作达20多年的央企,在打造稀土产业链上已走在了行业前列。着眼于产业链整合,公司目标不仅仅是获得资源,还包括前期勘探、资源储备,以及后续的新材料研发等。
五矿发展在南方稀土资源方面的最新突破是,与广东河源签订了战略协议,根据协议,五矿将对河源市的稀土矿集区进行整合,快速推进稀土矿勘查、开发进程,并以多种形式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合作,建立稀土矿选冶、加工、贸易一体化的综合型稀土联合生产企业。
开始整合江西稀土资源:五矿有色与两家稀土分离企业的合资项目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离子型稀土矿储量占全国离子型稀土矿的40%左右,是国内重要的稀土生产基地。
赣县红金稀土和定南大华目前分别拥有年处理离子型稀土矿4000吨和3000吨的 生产能力,未来合计将拥有7000吨/年的稀土分离能力。
5. 股票到底是怎么回事
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股票简介: 股票至今已有将近400年的历史,它伴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出现。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与资本需求不足要求一种方式来让公司获得大量的资本金。于是产生了以股份公司形态出现的,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组织。股份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股票形态的融资活动;股票融资的发展产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股票市场的发展最终又促进了股票融资活动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 股票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诞生于1602年在荷兰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随着股份公司的诞生和发展,以股票形式集资入股的方式也得到发展,并且产生了买卖交易转让股票的需求。这样,就带动了股票市场的出现和形成,并促使股票市场完善和发展。在1611年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进行着股票交易,并且后来有了专门的经纪人撮合交易。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市场。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股票已经成为大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资者投资的基本选择方式;股票市场(包括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与债券市场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基本内容。 (1)股票是一种出资证明,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资时,便可获得股票作为出资的凭证; (2)股票的持有者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 (3)股票持有者凭借股票参加股份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以此获得一定的经济股票市场的影响作用。 股票持有者凭股票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发配取决于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发派股息,股东没有获得股息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的股息,而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是与公司的利润相关的。普通股股东股息的发派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必须所有的优先股股东满额获得他们曾被承诺的股息之后,普通股股东才有权力发派股息。股票只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是参与公司决策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不是实际资本,而只是间接地反映了实际资本运动的状况,从而表现为一种虚拟资本。 (l)不可偿还性。 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2)参与性。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3)收益性。 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股票为例。如果在1984年底投资1000美元买入该公司股票,到 1994年7月便能以 11 654美元的市场价格卖出,赚取10倍多的利润。在通货膨胀时,股票价格会随着公司原有资产重置价格上升而上涨,从而避免了资产贬值。股票通常被视为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可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可流通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一同变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潜力的判断。 那些在流通市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大量资本进入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例如,称雄于世界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当其业绩不凡时,每股价格曾高达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战,出现经营失策而招致亏损时,股价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时机地在高价位买进该股,就会导致严重损失。
6. 启迪环境股票走势图启迪环境股吧评论启迪环境最新股东
碳中和目标设定后,环保题材也得到了非常多投资者的重视,启迪环境其实是环保题材的个股,这只股票发展如何,投资它会不会有一个好的收益,下面我来详细分析一下。在分析启迪环境之前,我给大家精心准备了一份关于环保工程行业的龙头股名单,快快点击领取吧:宝藏资料!环保工程行业龙头股一栏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固废收集处置全产业链及水务生态综合治理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污水处理业务、自来水业务、固体废物处理业务、再生资源处理业务及技术咨询业务、市政施工、环卫服务业务等。
咱们了解完启迪环境后,接下来为大家分析的是启迪环境的各种亮点。
亮点一:合并企业,有望重获新生
城发环境拟以发行公司股份的方式换股吸收,并且合并启迪环境,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城发环境像启迪环境类的所有换股股东发行股份,达到了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所有的启迪环境股份。借助启迪环境的市场,经验,技术等各方面资源,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环保领域的建设,运营水平和服务水平都会更上一层楼,力争打造成立足于河南,贯通黄河,最后辐射全国的布局,国际一流的环保领头企业。

亮点二:与政府合作,推动新基建的建设
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为确保西安市的新基建,新材料,新能源,无废城市等发展项目,双方想要合作,必须本着互利共赢,互帮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两者共同推动在甲方所在区域建立启迪零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它的总资产大约是100亿,启迪零碳集团充分发挥核心技术优势和产业集成优势,使得自己变成了能源环保一体化的高科技领军企业。为了不影响大家的阅读,关于启迪环境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方面的详细分析信息,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都整理到这篇研报中了,感兴趣的朋友快点击查看吧:【深度研报】启迪环境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
2020年年9月,我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要"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有力的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国家各部委也积极响应,发改委、央行、生态环境部纷纷强调要部署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实现碳中和,这对于环保方面相关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有序进行,人均垃圾排放也不断提升,现在初步计算到了2025年的时候,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处理化将会达到100万吨每日,处于高速发展态势。而在环卫市场方面,2020年新增环卫市场化年服务金额670亿余元,总共上涨达到了27.1%,即使现在是疫情的环境之下,但是仍然没有改变,持续高增的状态。
总的来说,环保依然是一个高增速的赛道,启迪环境有希望将经营状况转亏为盈。文章的信息存在滞后性,你要是想了解更准确的信息的话,点击链接之后就能获得专业投顾诊股服务,了解启迪环境的估值是否准确:【免费】测一测启迪环境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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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资国企改革概念股票有哪些
国资国企改革概念股票有:
成飞集成(002190)中航飞机(000768)中航动力(600893)成发科技(600391)中航动控(000738)洪都航空(600316)。
中航电子(600372)中航机电(002013)中航光电(002179)中航黑豹(600760)中直股份(600038 )中纺投资( 600061 )。
贵航股份(600523)中航重机(600765)*ST三鑫(002163)深天马A(000050)飞亚达A(000026)中航地产(000043)。
(7)智诚安环股东持有多少股票扩展阅读:
分析预计: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创造能力的大幅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与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低成本高质量的“中国制造”产品冲撞欧美本土产品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冲突将日趋升级激化。
面对美国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以及即将开始的下届总统大选,布什政府表示,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财长斯诺、商务部长埃文斯、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贸易代表佐立克等主要经济官员也纷纷指责中国的货币与贸易政策。
美国正逐渐失去对中国的耐心。一些亚洲专家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全球的资金与人力资源正在大洗牌。
以往的全球化是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的产业迁离欧美;而今,随着通讯手段的大幅提高以及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也同样卷入了全球化的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