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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豁免

发布时间: 2023-03-06 19:20:24

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修改背景
按照现行《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按照这一规定,每年2月1日起、8月1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3月份、9月份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新股发行常态化,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次拟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至多1个月修改为至多3个月。具体条文修改如下:
将第四十四条由“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特此说明。

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有意见提出,建议将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从3年提高至5年。经研究,该建议不符合精简优化发行条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纳。同时,有意见对《首发办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我们将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时统筹考虑上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Ⅲ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Ⅳ 新股上市规则

说到打新股,那肯定很多人都会在第一时间第一个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东鹏特饮一经上市就直接连续涨停了十几板,中一签就可以赚到22万,在打新界非常炙手可热。打新股咱们是看着很赚钱的样子,你懂得打吗?中签率怎么去提高呢?下面我就给各位朋友们讲讲打新股的事情。
在讲之前,把这个福利先来领取了--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别错过了哦: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当企业有意图上市时,正常情况下会向市场发售一定的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是能通过在证券账户申请购买获得的,并且往往申购的价格要低于上市第一天的价格。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准备好要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持有股票,且市值最少在1万元以上,才具备参与申购摇号的条件。比方说我想参与8月23日的新股申购,就按理从8月19日开始算,在交易日里退20算,即在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在1万元以上,才有得到配号的资格,所拥有的市值也会越来越高,能够拿到手的配号的数量也就更多。只有当自己分到的配号恰好落在中签区段内,才能对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进行申购。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从长时间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如果想要提高新股的中签几率,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学习:
(1)提高申购额度:要是早期持有的股票市值越多,对应的配号数量也越多,自然中签的概率就会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如果你拥有一定大的资金量,均匀持仓也是一个方法,一次性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这样的话,不论遇到什么新股都能够申购,这样可以增加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不论是哪次打新股的机会都不能错过,正因为中新股的概率小,所以坚持摇号是必须的,要知道肯定有机会轮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新股中签了的话则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也会在登录交易软件的时候进行弹窗提醒。
在新股中签的当天,我们要保障16:00以内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不管资金的来路如何,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所得都行。待到第二天,如果自己账户里有新股余额转入,就代表本次打新成功。
太多的朋友想打新股却老是和最佳时机擦肩而过,老是没有赶上调仓时间。说明大家真的缺少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赶快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如果中间没发生什么意外的话,新股进行上市的时间是从申购日算起8~14个自然日内。
相对于这两大板块(创业板和科创板)而言,上市首5日是不会对其进行设置涨跌幅限制的,第6个交易日开始进行限制,日涨跌幅被限制在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代表着要是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当天价位14.4元/股是上限,最低不得低于5.6元/股,据我多年的跟踪视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通常涨停,后期连板数量超过了5个,
对于新股卖的时间,那得由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全面剖析。如若新股上市的那天发生破发况且接连下跌,最好上市当天就卖掉,减少损失。
由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不受限制的原因,因此为了避免股价回落,小伙伴若是中签了,可以在上市的第1天直接卖出。再者,如若持续连板的股票,当开板发生时,也建议大家最好立即卖出,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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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Ⅶ 证券发行与承销每章的重点

2012《证券发行与承销》重点记忆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起源于:19世纪投资银行业狭义:承销、并购、融资的财务顾问

1933年,美国通过《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当时银行业主要特点:承销、分销为主要业务,混业经营,公司债券为投资热点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债和次级债(可能考判断)

“脱媒现象”:证券公司业开办存款,抢了银行的负债业务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保存:7年

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变化表现为: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方面

1999.11《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每年必考),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意味着要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2010,7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核准制:政府主导(我国);注册制:市场主导

1998年以前,我国股票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

自办发行特点:面值不统一,发行对象为内部职工或地方公众,没承销商(不包括电子化这个选项)

网下发行方式:有限量,无限量,全额预缴,储蓄存款网上发行方式:上网竞价,上网定价

1998年,中国《证券法》出台2004.2.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

2006.9.1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1993.8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05.5.2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是银行间的,不是公众)

2005.10.9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1.3亿和10亿人民币债券。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含B),可转债,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与保荐;

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从事:股(含B),可转债的承销

发行人要聘请保荐人的情况:股票首发,新股,可转债,就是卖股票的时候

经营单项业务承销与保荐:注册资本1亿,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注册资本5亿

对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核准45工作日,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核准20工作日

保荐机构资格:1.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5000万;2.治理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3.业务部门规程健全,有料;4.从业人员不少于35,3年保荐业务人员不少于20;5.保荐资格人不少于4;6.3年无行政处罚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记帐式:不超过60家(甲类不超过20家)-记帐才分甲乙两类。成员资格有效期3年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参加招标竞价,承销记帐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全国银行间…承销记帐式的:商、信(用社)、保、证

可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可申请记帐式…的:境内…、信托、保、证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除基本条件外其它条件:1.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2.营业网点40以上

申请记帐式: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8亿以上的非存款金融机构记帐式甲类要排名前25

记帐式资格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征求银监、保监,提交财政部;凭证式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征求银监,提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2000,5000,1亿,2亿,各种比例:100%,40%,8%,20%,100%沪深企业债券上市都是上市推荐人制度

证券承销计提风险准备:包销额的10%,5%,2%(股,债,政府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综合类净资本不低于2亿,证券公司不低于其对外负债80%

保荐期限:首发:剩余+2会计年度,增发或可转债:剩余+1会计年度保荐期间两个阶段:尽职推荐、持续督导

“双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业务检查: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40%,是否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必考)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具体内容:1.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管理制度;2.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3.风险责任制;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多选)

证券公司投资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有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判断)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般来说,净资本小于净资产(判断)

证券公司不当行为处罚:程度深的36个月,浅的12个月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比较,特点:1.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2.企业自行选择发行股票规模;3.发行审核上(强制性,合规性);4.股票发行定价上,向机构询价(多选)

非现场检查:年报、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自查内容现场检查:机构制度人员、业务

现场检查中内容:合规性、正常性、安全性(没有“即时性”)(判断)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特定对象募集+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原则;证券公司要证监会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2-200半数有住所;2.注册资本500W,发起设立首次出资20%,其余2年(投资公司5年);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少于总股35%

3.合法;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公司名称;6.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实物(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多项),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不得用于从事经营,不得转让。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股份发行: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要记载:1.股东姓名;2.股份数;3.股票编号;4.日期(多选)

创立大会召开:募集设立,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应有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哪些人不能做发起人:工会、国家拨款大学(民办可以)(多选)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对其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判断)

发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的,所占注册资本不超25%,.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条件:1.出资额缴足,2.完成原审批项目,3.开始缴税

发起人义务:连带责任、不得资金抽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必考)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过1/2通过;章程修改经出席股东大会过2/3通过;普通决议:出席1/2,特殊决议:出席2/3;资本的增加减少:出席2/3;监事会决议:(没有强调出席)1/2;董事会会议举行:1/2;董事会决议:全体1/2,一人一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出席2/3;独董行使职权:全体1/2(必考)

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出席1/2通过;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表决。

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差异: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1-50股东,不公开募集,股份2以上股东,2-200发起人;2.转让难易;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4.治理结构简化程度:有限1董1-2监,股份董、监、股东大会、经理都要有,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股份要在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公开发行的要公告

有限和股份的变更要求:1.符合《公司法》;2.公司变更前的债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有限变股份,折合的实收资本中欧那个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还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2.资本维持原则(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动态);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静态)(区分好不变和维持)

股份的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25%。所持股份自上市起1年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外情况:1.减少注册资本(10日注销);2.合并(6个月注销);3.奖励员工(不超股份总额5%:单选)4.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对比,特点:1.公司债券是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券债务关系;2.可转让(一般的不可);3.债券方式表现(一般的是债权文书);4.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偿还期是一样的(一般的可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三会+一个经理累计投票权:1股有与应选董事或监视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权利:1.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利益分配;2.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3.查阅公司章程;4.剩余财产分配…8个(多选,基本都有)

控股股东:1.出资额占总额50%或持有股份占总额50%;2.表决权可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股东大会职权:决定权和审批权:1.决定计划;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监,报酬;3.审议董事会报告;4.审议监事会报告;5.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6.审议利润、亏损方案;7.增资、减资决议;8.发行债权决议;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决议;10.修改章程;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12.审议3%以上表决权股东提案

股东大会其它职权:1.审议批准担保事项:a.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对外担保超总资产30%后的;c.为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2.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总资产30%(2/3通过)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计划;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5.制定利润、亏损方案;6.制定增资、减资方案;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方案;8.决定内部机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薪酬;10.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事会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管;3.纠正董事、高管;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对股东会会议提案;6.诉讼董事、高管;7.调查异常经营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多选)

经理职权:1.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计划;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除董事会决定的以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判断)

独立董事职权:1.确认重大关联交易;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单独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30日前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日起把股票交存公司

股东大会每年一次年会,应当在上一年度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即最迟6.30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监事会6个月至少1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2/3;2.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提;5.监事会提决议撤销:60日内请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临时会议情形(10日内召开):1.1/10以上表决权股东;2.1/3董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成员5-19,每届不超3年,可连任;职权:董事会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名权;义务:忠实、勤勉

监事: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任期3年,可连任;职权:监事会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字权、列席董事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独立董事:条件:5年法律、经济或其它经验;独立性要求不得担任的情况:1公司任职人员直亲,2.持股1%或前十名人员或直亲,3.持股5%或前5单位的人员或直亲等等;持股1%股东可以提出独董候选人;证监会15日审核独董;连任不超6年;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的撤;独董辞职报告等有人补缺才生效;独董行使职权:全体1/2同意;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董要占1/2;独董开展工作的条件:1.知情权(上市公司提供资料,要保存5年),2.工作条件,3.有关人员配合,4.相关费用上市公司给,5.津贴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高管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多选)

财务会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证监会和证交所)年报;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交所)半年报;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判断)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判断)

公积金:提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50%不用提,公积金转资本,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判断)

合并:吸收(A+B=B)、新设(A+B=C),新公司承继债权债务分立:新设(A=A+B)、派生(A=B+C)

解散:持有10%全体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顺序:费用、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税,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的公告: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的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必考)

清算组通知:10日通知债权人,60日公告,接通知30,未接45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1.确立法人财产权,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3.筹集资金

上市公司形成来源:1.历史遗留,2.94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06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满3年可申请上市,不满3年若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且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的可申请上市),4有限变股份(发股上市),5.国有大中型重组后募集设立后上市。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要求:1.股票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证交所规定不少于5000万),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股本总额超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4.3年不违法

拟上市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要跟经营业务走,可以给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但要签合同。(判断必考)

公司治理规范独立性要求:资产独立:(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间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判断)),人员独立(高管不能在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及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独立报税,不得为控股股东或下属企业或其它关联企业担保)

同业竞争避免措施:1.收购、委托经营将相竞争业务集中;2.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3.放弃;4.竞争方签法律书面承诺

中介机构一般以财务顾问(或者说具有改组或主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为牵头召集人。

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和监督检查产权界定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新设成立

国有股: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投资形成)+国有法人股(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形成)

国有企业改组的股权界定: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高于原企业50%是国家股,低于50%的是国有法人股(必考)

国有资产折股: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必考)

固有资产折股要求:1.不得低估作价持股;2.折股比例=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低于65%;3.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不低于折股倍数;4.净资产未全部折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转负债;5.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土地评估:A极机构处置方式:1.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2.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3.缴租;4.授权经营。

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方式:1.完全划分非经营和经营,非经营留在原企业或组建新的第三产业;2.完全分离非经营和经营,非经营变卖、拍卖、赠与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

企业整体改组时,无形资产产权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

商标权处置原则:1.改制的:商标权跟经营业务或主要产品进入股份公司;2.定向募集的:要规范;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4.商标权以外的参照商标权。

资产评估目的:公正评估价值,保证所有者权益;范围: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负债(多选);基本原则:所有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都要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

2002.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9.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可以不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1.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或下属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1.逐级上报初审,初审同意后自基准日起8个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9个月备案);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成新率越大,被评估资产价值越大。(判断)

会计报表审计程序: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审计完成阶段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期后事项:截止日至审计报告日,审计报告日至报表公告日(多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审查时应该独立地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不需要和会计什么的结论一致)。(判断)

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公司融资按资金来源不同:内部和外部;按中介的作用不同:直接和间接;按不同产权关系:股权和债务;按期限:长期和短期

内部融资特点: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风险性外部融资特点:高效率、高成本、高风险

股权融资特点:财务风险小、成本高、可能引起企业控制权变动债务融资特点:财务风险大、成本低(利息抵税)、不会产生对企业控制权问题

融资成本:投资者角度:融资成本是要求得到补偿的资本报酬率,融资者角度:融资成本是为获得资金必须支付的最低价格。

1952美国大卫.杜兰特提出净收入理论、净经营收入理论、传统折中理论(必考)

当企业以100%的债权进行融资,企业市场价值会达到最大。(判断)

净经营收入理论假定:债务融资成本和企业融资总成本不变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是以MM定理(1958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为标志。

MM无公司税模型又被称为(资本结构无关论),假设条件:1.企业经营风险可以用EBIT(息税前利润)衡量;2.现在和将来的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EBIT估计完全相同;3.没有交易成本;4.所有债务都是无风险的;5.投资者预期EBIT固定不变,即企业增长率为0。基本思想: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和综合资本成本无关。结论:无税情况下,企业的货币资本结构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和资本成本。

MM公司税模型结论:负债会因为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米勒模型与MM的区别:考虑了个人所得税

破产成本模型解决的问题:既考虑负债带来税收抵免收益,又考虑负债带来各种风险和额外费用,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平和那个来稳定企业价值。

代理成本模型:詹森、麦克林提出;外部股东代理成本(股东和经理层)、债权的代理成本(债权人和股东)

外部筹资:普通股筹资、债权筹资、优先股筹资、可转债筹资、认股权证筹资内部筹资:折旧、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普通股筹资优点:1.没有固定利息负担;2.看涨期权,执行可获得较高预期收益;3.没有固定到期日;4.增加公平年公司权益资本。

普通股筹资缺点:1.分散控制权、2.筹资成本高;3.发行费用高;4.新老股东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会稀释老股东的每股收益。

债券筹资优点:1.筹资成本低;2.风险低;3.抵税;4.发行费用低;5.看跌期权,只承担有限责任;6杠杆作用

债券筹资缺点:1.固定到期日,要定期付息;2.财务杠杆上升,成本也会上升;3.通常要抵押和担保

优先股优点:1.属权益资本,通常没到期日;2.一般没投票权,不会威胁普通股股东的剩余控制权;3.股息固定,杠杆作用

优先股缺点:1.成本比债券高;2.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

可转换证券优点:1.出售看涨期权可降低筹资成本;2.有利于未来资本结构的调整。缺点:1.成本高于普通股或优先股;2.执行期权会稀释每股收益和剩余控制权;3.业绩不佳则可能导致股权或债权筹资成本增加。

认股权证优点:降低筹资成本;缺点:稀释股权

留存收益筹资优点:1.成本低;2.不回稀释每股收益和控制权;3.税收好处。缺点:1.分配股利的比例长会受到某些股东的限制;2.支付过少,不利于吸引股利偏好者;3.支付过少,可能会影响到今后的外部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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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4 —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 5 —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 6 —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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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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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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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 11 —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 12 —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13 —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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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
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