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Ⅱ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Ⅲ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股票谁是利好?谁是利空?
流通股股东是利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相对要小,发行条件相对苛刻一点,对于公司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很好的方式,对于大众来说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具体来说,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
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
利好利空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
投资什么类型的公司保险呢?
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
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
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
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
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
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Ⅳ 什么叫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说到打新股,很多人可能第一时间就会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一上市就连续来了十多个涨停板,这么计算的话中一签就有22万,在打新界非常炙手可热。打新股一看是很赚钱,你知道如何打吗?那中签率又怎么去提高呢?因此,今天我就认真的给小伙伴们来讲一讲关于打新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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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当企业希望上市时,往往会向市场出售一定数量的股票,其中部分股票会发售在证券账户上,能通过申购的方式买入,另外相比较上市第一天的价格,申购的价格往往要低得多,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想要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拥有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达到申购摇号的标准。比如说我想参加8月23日的打新,日期的开始从8月19日算,往前倒推20个交易日,也就是从7月22日开始算,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在1万元以上,才有机会得到配号,所拥有的市值逐渐变高,能够获得配号的数量也会加大。只有当自己获得中签区段内的分配号,才能对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进行申购。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要是从时间久远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如果想要提高新股的中签几率,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学习:
(1)提高申购额度:要是早期持有的股票市值越多,能够得到的配号数量越多,那么中签的几率就会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假如是资金拥有量比较大的人,不如均匀持仓,干脆一次就把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都给开通。那么这样的话,不论是什么情况下新股都可以进行申购,这样可以增加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可别错过每次打新股的机会呀,正因为中新股的概率小,所以更应该坚持摇号,大家要相信机会肯定是能轮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通常,如果新股中签的情况下是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也会在登录交易软件时收到弹窗提示。
在新股中签本日,我们要保证16:00以前账户里有足够缴纳新股的资金,不管资金的来路如何,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所得都行。等到第二天,要是发现自己账户有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那么此次打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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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如果中间没发生什么意外的话,从申购日算起8~14个自然日内,新股就会上市。
就拿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说,不会在上市首5日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开始就需要进行限制,日涨跌幅限制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当日最高价位不会大于14.4元/股,低于5.6元/股是不行的,根据我多年的跟踪洞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一般都涨停,后期连板数量高于了5个,
关于什么时候卖新股,那得由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全面剖析。假如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现破发并且持续下跌,在上市当天就卖掉能有效的减少损失。
由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不受限制的原因,为了预防股价回落,假如小伙伴中签了,在上市的第1天就可以直接选择卖出。还有,若是持续连板的股票,在遇见开板的情况时,最好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立即卖出,落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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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Ⅵ 告诉你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
其为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属于利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6)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扩展阅读: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3、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