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什么是招股书
招股说明书是 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只要是募集股份,无论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还是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的股份,都必须制订招股说明书,并予以公告。
B.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记事
2015年7月22日,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5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以129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37名,较上年提升了15个位次。
2015年4月,易军卸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官庆代理董事长;2015年5月,官庆当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7月7日,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5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以1108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52名,较上年提升了28个位次。
2013年7月8日,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3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以906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80名,较上年提升了20个位次。
2012年7月9日,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2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建筑以76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100名,较上年提升了47个位次。
2011年8月29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入选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会评选的中国建筑500强,排名第5位。
2011年7月7日,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1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547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147名,较上年的187名提升了40个位次,提前实现了公司进入全球500强的前150强的目标。在“2011中国企业500强”中,以营业收入3704.18亿元人民币列第8位。
2011年4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官庆任职的通知》,任命官庆同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之前,4月2日国资委党委决定,官庆同志任中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成员。
201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前来中建总公司总部视察工作,并欣然提词:“质量、安全、效益、环保”。
2010年7月8日,财富杂志公布了“2010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381.17亿美元的销售收入名列187位,比2009年的292位大幅前进105个位次,在54家上榜中国企业中列第15位。
2010年6月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重组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签字仪式。重组完成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持有新疆建工集团85%的股权,新疆建工作为新疆地区最大的建筑企业集团正式纳入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管理序列。
2010年5月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北京召开干部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尔乘同志宣布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主要领导变动的决定并作重要讲话。王尔乘同志在会上宣布,根据中央决定:孙文杰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郭涛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按照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关精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设立董事会,易军同志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顺利实现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
2009年7月12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2日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招股意向书称,公司将发行不超过120亿股A股,正式启动A股发行,股票代码:601668,中国建筑此次发行将成为2009年A股市场最大的一单IPO。从股本算,中国建筑将成为仅次于工商银行的第二大IPO个股;从拟募集资金算,将成为仅次于中石油、中国神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第五大上市公司。
2009年7月9日,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09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298亿美元的营业收入第4次入主全球500强,位列292名,较上年提升了93个位次,提前实现了公司2010年进入全球500强的前300强的目标。
2009年7月7日,中建股份上市获批,拟融资额最高约426亿元,发行股份不超过120亿股。
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并于当天起施行。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实施之后将随时可能向企业发审核批文。这意味着暂停8个多月的IPO重启在即。以此产生了IPO重启第一单悬念:中建股份或成渝高速?
2008年7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221.28亿美元的营业收入,第3次入主“世界500强”,位列385名。
2008年6月5日,中建股份IPO申请成功过会。
2008年5月30日,中国建筑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将发行不超过120亿股A股。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成立还不到半年,不符合《证券法》中“成立三年后才可以IPO”的规定。专家认为,中国建筑上市是经国务院特批的,不受这个规定约束,特批的理由是计算了中国建筑改制前的经营时间。对中国建筑能获批上市,有券商研究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央企整合工作在加速。
2007年12月10日,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181.63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再次问鼎“世界500强”,位列396名。
2007年,中建总公司被授予第一任期(2004-2006 年)“业绩优秀企业”称号,是建筑类仅有的一家连续三年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A 级的中央企业。
2006年,中建总公司成功跨入“世界500 强”,排名第486位。
2004年11月30日,中建总公司入围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49家中央企业主业名单。
2003年,作为首批20家中央企业之一,中建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签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1999年底,中央发出18号文件,决定将国务院管理的163家企业转由中共中央管理,并成立中共中央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党中央的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163家企业分为两个层次,其中39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由中共中央审批,其行政职务由国务院任命。中建总公司作为39户企业之一,实现了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上的高规格、高层次。
1999年,中建总公司接收了中外建、中外园林、中建机、泛华、中联重科、中建科等六家与建设部脱钩的企业。
1992年8月4日-7日,中建总公司所属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在连续7年盈利的基础上,以其属下的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在香港公开上市发售8.2亿新股,占总股份的25%,发售价每股1.03港元,新股连同认股权证发售,每五股派一份认股权证,共集资8.45亿港元。
1991年2月4日,中建总公司作出印制佩戴“中国建筑”标志、徽章的规定。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职工基地、办公用品上印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标志,职工佩带中国建筑工 程总公司徽章。标志、徽章呈方形,象征建筑的基石,表示基础稳固;蓝色衬底,象征蓝天、海洋,表示海内外一体化经营,领域广阔;英文字母“CSCEC”为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的缩写,书写形式象征建筑造型。
1988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全国性大型工业公司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后,中建总公司由国家建设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1982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确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
1982年6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属全国性的大型建筑联合企业,享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直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工程局,东北、西北、西南建筑设计院,西南综合勘察院,设备配件出口公司和天津材料配件公司,划归总公司建制。
C.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 定金 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 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 律师 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 管制 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 行政处罚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债券的发生与承销的管理办法是分不开的,而且投资人在购买公司债券的时候也必须要小心谨慎,查清楚公司的底细,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待这个项目,这样对于自己来说也是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避免之后上当受骗 。
D. 招股说明书是什么招股说明书与招股意向书有什么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股意向书就是说内容中有若干招股内容还没有最后定案。还在沟通期。招股说明书是指已经是最后定稿,并进入正式执行期。
从形式上讲,招股说明书的结构主要由各个"节"按顺序构成;而招股意向书的结构则主要由各个"章"组成。
从内容上讲,最大的区别在于本次发行概况的披露。以往招股说明书在发行概况中直接披露了发行价格,并根据发行价格确定了发行市盈率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招股意向书则不能确定发行价格、相应的市盈率、预计实收募股资金,但是,招股意向书增加了对询价对象等的要求和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预计实收募股资金,投资者可以比照参考发行方募集资金投向各个项目所需资金的总和。虽然,预计实收募股资金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总和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大概可以了解和推算发行方预期的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以及募资额度。
除了本次发行概况的披露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外,招股说明书与招股意向书在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方面也有着重要差异: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方在"预计上市日期"一栏承诺将在发行结束后向交易所申请,而招股意向书则干脆取消了有关"预计上市日期"的内容。有关人士认为,在询价发行中,由于发行人需要等待被询价人做出是否参与以及参与价格的回应,因此虽然在实践中发行人可能最终都实现了股票成功发行上市,但是在理论上确实存在着发行失败的可能。因此,不能明确披露"预计上市日期"。
此外,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招股意向书虽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招股意向书需要询价,它更类似于发出"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待各方面对其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招股意向书虽然已经生效,但发行程序仅仅是刚刚启动,市场被询价各方的选择权也才开始发挥,这根本区别于原来招股说明书确定好一切、市场只能被动参与的发行方式。
对于市场一直比较顾虑的"询价制可能大大延长发行时间,影响发行效率"的问题,从华电国际的招股意向书可以发现,这个顾虑是多余的:从前按照招股说明书的发行时间安排,一般公司的发行(从开始招股到中签投资者缴款日)需要9天左右的时间,而华电国际从披露招股意向书到公告中签投资者缴款获放弃认购的时间为11天。也就是说,两者的差别并不十分明显,不会大大降低社会资源和效率。
E. 煤层气市场价值
煤层气的市场价值是指最终用户在用煤层气取代其他燃料时产生的同一成本的定价。在确定煤层气价格时,要考虑不同燃料热值的差异,热值利用效率的差别,使用不同燃料投资、使用成本及污染成本的差异等。
煤层气的市场价值是确定煤层气最终销售价格的基础。当最终销售价格超出该价值时,煤层气将难以销售,因为用户会选择其他替代燃料,即用户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同的热值利用效率。如果煤层气的使用成本和其他燃料相同,用户有可能选择使用煤层气,因为煤层气污染少,社会效益较高。所以煤层气的定价只要不超过它的市场价值,煤层气相对于其他替代燃料就具有价格竞争优势。
确定煤层气市场价值的方法可以借鉴天然气的市场价值定价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替代燃料的价格和热值。如果煤层气被用于替代石油产品,则对于石油产品就存在一种“成本节省”,这种成本节省就是煤层气的市场价值,而石油产品的成本可以根据国际石油价格来计算。当以替代燃料的价格来确定煤层气的市场价值时,应考虑煤层气与替代燃料在纳税支出、热值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根据这些差异对煤层气市场价值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煤层气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效益在实践中不好量化。总之,确定煤层气的市场价值要考虑以下因素:竞争燃料的价格和热值;可量化的煤层气的热值利用效率、经营成本、储存成本和投资;不易量化的应用领域、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
目前国内煤层气价格与天然气价格基本一致。例如西气东输气价在郑州地区是1.16元/m3,山西地区的煤层气价也大概在1.10~1.20元/m3之间,与天然气价格相当。煤层气的热值与天然气相当,因此可以用天然气价格来比照煤层气与各类能源价格比较。
从表8-2中可看出,廉价而丰富的煤炭资源是天然气和煤层气的主要竞争对手,但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煤的使用需要配备环保设施,其建设、运行及维护将大幅提高煤的使用成本。同时,《国家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表明我国将构建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据崔民选在《能源蓝皮书2007中国能源发展报告》中预测,天然气将逐步成为我国城市燃气市场中的主要燃料,气化水平将从目前的43%提高到2020年的55%~60%。在未来20年经济发展中中国洁净能源供给量将出现短缺,客观上需要煤层气资源予以补充。国内天然气初始定价参照的国际油价当时是每桶28美元左右。国际油价波动剧烈,一度曾高达每桶170多美元。据预测,今后一段时间,国际油价将在每桶50~70美元之间波动。目前,国内天然气价格却仍然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油气价格之间的基本平衡被打破。这也正是现在天然气、煤层气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原因之一。在高油价下,原来一些用油的消费者会改为用气;一些用油的厂矿企业也会以用气为主。这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因为现在国内油、气的价格没有实现接轨,用气要比用油便宜得多,所以大家都愿意用气。另外,从价格变化来看,气价上涨是趋势。这样就使得越来越多的原来处于“边缘效应”的煤层气资源能够得到开发和利用。
表8-2 2006年西安地区各类能源热值价格比较
(据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08)
注:电价考虑了居住小区的损耗及公用加价因素,比政府定价高0.11元/kW·h。原油价是70美元/桶(2006年价格)换算得来。
F. 网上申购股票程序是怎么样的
像买股票那样按提示操作,输入代码,见下表,输入单价,申购股数(有千分之一的上限,看公告),按确认就完成啦,下周二就有申购,可以试一下运气吧,祝你好运,新股申购列表如下: 新股发行一览全部新股数据 查看新股实时行情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相关链接申购代码发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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