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购买非公开发行股票怎么算交易完成
1、停牌申请(选)。
2、签订股份认购合同。
3、董事会决议(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股票复牌。
4、向交易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5、股东大会审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7、向交易所提交证监会核准文件。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走完程序一股3个月到6个月(实际时间大多在7-8个月左右),也有的超过一年的。
㈡ 卖完名画又卖房,王忠军为救华谊“拼了”,曾拒阳光人寿2.5亿认购
文|AI 财经 社 乔迟
编辑|鹿鸣
为救公司卖画的王忠军又出手卖香港豪宅了。
6月5日,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华谊兄弟创始人、董事长王忠军以2.2亿港元放售其持有的香港中半山富汇豪庭2座高层A、B室相连单位,总共3738平方呎(约348平方米)。该套房产由王忠军2010年购入,买入价1.32亿港元,持有10年,账面获利8800万港元,涨幅约66%。
华谊兄弟董秘办回应媒体称,“是王总个人财产”,公司不进行回应。
在2019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王忠军公开承认卖画筹集现金来解决华谊的流动性问题。他坦言,“最近卖掉一批艺术品,拿回来一些现金解决自资金的流动性问题。也没什么不好,我不觉着我卖画丢人。”他还提到过,“嘉德的一场拍卖会上,有一半都是我的画”。
他还向媒体表示,“如果我现在还能继续出售一些自己的资产或者公司的资产,那我就一个难关一个难关过”。
王忠军收藏名画的爱好,是业内皆知的。他曾说过,“这些年赚的钱都花到艺术品上去了”。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11月,在纽约苏富比印象派及现代艺术晚间拍卖上,备受瞩目的梵高静物油画《雏菊与罂粟花》被王忠军以6176.5万美元(合约人民币3.77亿元)的价格拍下,这是梵高画作的第三高价,也是当时中国藏家竞拍西方艺术品中的最高拍价。
此外,王忠军还先后以2.01亿元的价格收藏了毕加索的《盘发髻女子坐像》,以2.07亿的价格竞得了北宋曾巩的传世孤本《局事帖》。
依托这些私人收藏,2017年王忠军在北京还建立了自己的私人美术馆——松美术馆。
而现在,王忠军为了保住自己的公司,只能忍痛割爱,“卖画求生”。
卖画卖房之外,王忠军和王忠磊还多次质押股份来偿还债务。
据华谊兄弟6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押的公告》显示,目前王忠军、王忠磊所持股票多数已被质押。其中,王忠军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5.77亿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1.68%;王忠磊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68亿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9.98%。两大股东超高比例的质押,也反映了公司当前经营困难的现状。
公告显示,王忠军和王忠磊分别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3800万股和1341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04%和7.99%,质押用途系偿还债务。
除了质押股份,华谊兄弟还拉来了大佬朋友定增“补血”。
2020年4月29日,华谊兄弟发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称,拟以2.78元/股非公开发行合计不超过8.2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9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最引人瞩目的是,这次定增方案参与认购的机构名单各个都相当有来头。
发行对象包括阿里影业、腾讯、阳光人寿、象山大成天下、复星系旗下上市公司豫园股份、名赫集团、信泰人寿、三立经控、山东经达九家公司,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告披露,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之内不得转让。
让人看不懂的是,阳光人寿曾想要认购2.5亿元华谊兄弟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果被拒绝。
5月19日,华谊兄弟发布公告称,在当日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及《关于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议案。
对于华谊兄弟与阳光人寿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据预案披露,阳光人寿认购2.5亿元,并承诺1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同时阳光人寿有权向华谊兄弟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而战略合作方面,华谊兄弟需根据阳光人寿需求,客户群体,保险产品等进行短视频内容创作及营销;华谊兄弟将推荐旗下知名艺人作为阳光人寿产品/品牌代言人以及影视内容植入营销广告等。
据公告表示,在推进战略合作的过程中,现场投反对票的股东考虑到华谊兄弟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双方对部分具体合作内容尚未完全达成一致,因此认为双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时机尚不成熟。
据搜狐 财经 报道,在股东大会上投出反对票的是华谊兄弟的副董事长王忠磊。
在2019年的最后一天,王忠军的弟弟、华谊兄弟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忠磊给全体员工发布了一封全员信。信中明确提到,2019年是华谊兄弟最为艰难的一年。
他提到,2019年市场环境、资本风险、经济形势等方面的巨大变化让华谊兄弟措手不及,最直接的反应就是战线过长、投入过大、公司负担过重等快速扩张带来的副作用集中显现。
其中在主营业务上,“抛开《八佰》档期调整不说,华谊兄弟电影主投主控项目2019年一片空白。作为一家以内容生产为核心竞争力的传媒公司,这样的失误堪称致命”。
王忠磊说,这已经是电影团队连续第四年交出远远低于预期的成绩单。反观2019年的电影市场,截至12月30日,2019年度中国电影市场总票房已达到638亿元,再次刷新 历史 记录。其中,国庆假期中国电影总票房突破50亿大关,创新高。虽然整个行业都遇到了困难,但依然出现了《流浪地球》、《哪咤之魔童降世》、《我和我的祖国》等口碑和票房双赢的电影作品。
2020年4月29日,华谊兄弟发布的2019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21.8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43.81%;其归母净利润为-39.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262.32%;归母扣非净利润-39.6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235.70%。
这已经是华谊兄弟连续两年亏损。对于亏损原因,公司表示,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主投、主控影片缺失,电影收入下滑明显。
2020年一季报显示,华谊兄弟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2.2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61.38%;利润总额为-1.42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0.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为-1.4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52.64%。
华谊兄弟在2019年年报中提到,管虎的战争巨制《八佰》将择期上映;陆川导演的新片《749 局》、根据手游改编的电影《侍神令》(原名《阴阳师》)、常远导演并主演的新片《温暖的抱抱》、李玉导演的《阳光不是劫匪》、周星驰的 《美人鱼 2》、贾樟柯导演的《一直游到海水变蓝》(原名《一个村庄的文学》)以及曹保平导演的《涉过愤怒的海》等都已杀青进入后期制作阶段。
㈢ 如何购买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一般都是公司指定投资者或者机构购买。一般投资者很难买到。
发行人数不得超过十人,一般都是公司原来的大股东认购。如果个人需要购买,则需要本人直接向公司申请,经过公司股东同意以后才可以购买,由于发行人数不超过十人,所有要求个人或者机构都是一次性大额认购,股东会根据自身实力和公司需要选择是否接受你的认购。
㈣ 上市公司认购另外一家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Dianafeel您好:某上市公司认购另外一家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为定向增发)的行为,很难简单的定性是利好还是利空,这涉及定向增发的价格、当时的大盘所处的位置、对公司产业链的支持程度等等,当然也包括中国股票市场热衷的题材。需要综合判断。
㈤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㈥ 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什么意思
一般是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后增发新股,现金不公开发行就是向经过协商的少量投资者发行,不通过公开市场,同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成为股东,不得使用实物、资产、债权等。
㈦ 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要走多久的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要走3-6个月的程序,有部分比较慢的可能会超过一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通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出议案,然后向证监会申报批准;获准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同意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拓展资料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流程
1、筹备阶段;
2、召开董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决议;
4、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5、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收到通知后公告;
6、取得核准批文,在规定时间内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作用
1、提高公众对股票投资的认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理财意识和投资意识都不高。他们对股票认识不足,既不是本金还款,也不是收益,也不是一定的风险。有些人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让投资者看到和感受到了投资效果,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利基础。股市。
2、充实企业自有资本:企业自有资金太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现象无法改变,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发展。发行股份可以快速聚集大量资金,既可以丰富企业自有资金,又可以节省财务资金。在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㈧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也就定增发行。一般由于牵扯重大数额,同时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证监会规定非公开发行不能超过10人。为此参与定增的投资的这需要与发行商签署股票认购合同。
认购合同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标的物:“标的股份”系指发行人按照本协议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认购人发行本协议
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有额外说明的要协议具体说明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3.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限售期。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
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协议的生效和终止。非公开发行还需要上报证监会,需要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需要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需要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豁免认购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协商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等方式。是一款商业买卖合同.约定发行公司和认购投资公司(个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参照来源非公开发行:http://ke..com/view/1184622.htm
㈨ 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大股东全额认购,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低价发行是利空,高价发行才是利好
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