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做个股期权有哪些风险
个股期权具有特定的风险,可能会发生巨额的亏损。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之前,要充分了解其风险。首先,要先关注价值归零风险。虚值期权在接近合约到期日时,期权价值逐渐归零,这个时候内在价值为零,时间价值逐渐降低。不同于股票的是,个股期权到期后就不再存续。当出现个股期权价格大幅度高于合理价值时,可能会出现高溢价风险,不可跟风炒作。
此外还有到期不行权的风险。实值期权在到期时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但是只有选择行权才能够获得期权的内在价值。若是到期未选择行权,那么期权的价值将在到期后归零。
在临近个股期权到期日时,要关注交割风险,也就是没法在规定期限内备齐足够的现金、证券,造成个股期权行权失败或交割违约。
流动性风险发生在期权合约流动性不足或者是停牌时无法及时平仓,尤其是深度实值的期权合约,也要特别注意。此外,还有保证金风险。期权卖方可能随时被要求提高保证金数额,如果不能按时补交,就会被强制平仓。
‘贰’ 股票期权有哪些风险是需要投资者特别
股票期权确实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需关注以下几点。
价值归零风险——在临近到期日时,虚值和平值期权价值将逐渐归零。在这种情况下,期权到期时权利方将损失全部的权利金。
到期不行权风险——实值期权在到期时具有内在价值,但如果权利方在行权日未能及时行权或平仓,将损失其原本应得的收益。
杠杆风险——股票期权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杠杆收益,但也有可能损失全部权利金(买方),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失(卖方)。
高溢价风险——当出现期权合约价格大幅高于合理价值时,可能出现高溢价风险,投资者切忌跟风炒作。
流动性风险——在期权合约流动性不足或停牌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平仓,特别是深度实值/虚值的期权合约,其流动性风险相对更大。
保证金风险——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时,期权卖方可能随时被要求提高保证金数额,若无法按时补足,还可能被强行平仓。
行权交割风险——如果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备齐足额的现金或现券,可能会造成行权失败或交割违约。
这些可以慢慢去领悟,投资者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模拟炒股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知识资料是值得学习的,也可以通过上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叁’ 证券公司柜员能看到我所买的股票和我持仓情况吗
最新年某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资料
2017年某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
2017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我公司根据行业新形势,结合文件精神实质与内涵,对照适当性管理自查底稿上的的每个项目,以提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我公司深知,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业务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又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来看,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都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标:使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等相匹配,即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我公司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事项汇报如下:
一、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概述
首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并深刻领悟;其次,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小组负责此次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负责制订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实施;最后,全体员根据《XX证券公司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已增加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对中小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对后续评估工作进行细节完善)分工协作,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详细自查。
二、股票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我公司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开展投资者教育情况
对于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我公司已建立建全投资者教育制度,成立投资者教育小组,主要通过会议、宣传、电话、短信等形式向投资者宣传、解释证券相关产品及最新的证券市场信息,港股通的开通、现金宝的开通、公募基金产品的销售等,我公司已有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港股通业务熟练解答的人员XX名以上;在评价期内投资者教育XX次,涉及投资者XX人次,主要培训了以下几个方面,期权业务、理财产品、股指期权策略、深港通、沪港通、分级基金等。
(二)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6.9)》等制度要求,我公司建立了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在为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对申请开通的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达80分以上者才有资格开通;经办人员均见证投资者亲自参加测试并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不存在见证本人所开发的客户参加测试的情况;我公司安排至少有XX名工作人员为客户熟练解答港股通投资常见问题;在现场设立港股通投资者教育专栏。
‘肆’ 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有哪些 股票期权交易是什么
虽说现在场外个股期权业务是不对个人展开的,但是个人还是可以借用机构通道进行购买,尤其今年年后以来,机构向个人开放期权的业务爆发式增长。由于是个人参与,技巧方面肯定是没有机构的操作那样纯熟的,所以导致很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亏损的现象出现,那么场外期权操作到底有没有一个有效的技巧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本人从业以来所总结的经验。
首先我们先简单认识下场外期权:简单打个比方,比如我们看中一套房子,觉得这套房子的增值空间非常大,但是也存在贬值的风险,同时又不想在这套房子上占用太多的资金,那么就可以选用期权的方式来购买这套房子未来一段时间的房价收益权,比如房子现在售价100万,我们拿10万来买这套房子未来一年的房价收益权的合约,那么两种情况:一种、在一年内这套房子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房价下跌了,我们可以选择不要这套房子,我们损失的是10万的相当于违约金;另一种、这片房价在一年内价格被炒上去了,我们签的这套房子市场价被炒到了130万,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行使我们的合约权利,将利润变现,那么我们的利润是130万(房子现价)-100万(签约时房子售价)-10万(合约金)=20万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的成本是这份合约的价格(不同的股票比例不同,大致在6%-12%区间),我们承担的风险是购买期限内价格没有出现上涨(当然这是废话),目前国内房价是一个居高不下的产品,可能举例子感觉稳赚不赔的,但是股票不一样,不像房价是单边上涨的。
所以我们在选择品种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种短期股性比较活的,像中小创这类,或者是追热点,这类股票的期权费相对比较高一点,但是我们要知道一点,任何产品都一样“便宜没好货”(当然不是绝对),券商也知道哪些品种比较容易赚钱,不然期权费也不会在6%-12%之间相差这么大了,对不对?品种大家都会选,热点也好,中小创活跃股也好,都会比较容易买在高位上,这一点不管是在我们平时做股票也好,期权也好,最容易碰到的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如何解决?
(干货来了)
这里我们要考虑下,机构拿场外期权是用来做什么的?答案是:分担风险。机构会不会踩雷?会不会被套?也会的。那么怎么办?机构踩雷、被套的概率有多大?小概率。那么这个时候场外期权的作用就出现了,即然是不可避免的雷,那就用小部分利润把这个雷给踩了。我们也不知道哪个是雷怎么办?全买嘛!利润没那么大了怎么办?放大杠杆。千万要记住,不要相信一些股神专家或者门外汉的建议,把所有的钱全放在一只股票的期权上了,要知道一点“没有谁敢保证买的股票是百分百涨的”,一旦这只股票到期不涨,损失的是所有的钱。
相信大家都有过一种经历,就是在自己的股票池里买了一只股票,结果其他的大部分都涨了,偏偏买的那只不涨还跌。现在想想“为什么不全买了”平滩下来,利润也是有的吧?期权的作用就是在于,用同样的钱,把该亏的钱亏掉了,该赚的钱还不会少!
在放杠杆这里还有另一个产品:配资。有朋友问,到底哪个好?答案是各有各的好
配资:优点,灵活,周期不受限制,按时间收取利息,短期成本相对较低;短点,容易暴仓。适用于对信心较足的品种
场外期权:优点,期限内不受跌幅影响,权益一直在,不怕期限内庄家挖坑,不会暴仓;短点,成本相对较高。适用于打包式短期活跃股
以上是本人对于场外期权在应用当中的一些经验,有些内容可能新人朋友无法理解,可以给我留言calen666
‘伍’ 深市期权投教 | 期权风险管理知多少
期权是较为成熟的基础性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实现管理风险、降低成本、增强收益等功能。同时,期权也是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这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投资者如果对期权的风险特性认识不充分、相应的风险管理不到位,则可能遭受严重的亏损。
那么,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前需要了解哪些风险,又该如何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呢?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一、期权风险基本类型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常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行权交收风险、合约到期风险、强行平仓风险,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等。
(一)期权买卖双方都会面临的风险有:
1. 价格波动风险。期权是具有杠杆性且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受影响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令期权买方损失全部权利金或令期权卖方面临较大亏损。投资者应了解如何管理头寸,有效控制风险敞口。
2. 市场流动性风险。期权合约有认购、认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和行权价,合约数量众多。部分合约存在成交量小、交易不活跃的情况。投资者如果选择流动性较差的合约,可能出现无法及时以理想价格成交的情况。因此,投资者在交易期权时需注意流动性风险,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合约。
3. 行权交收风险。行权交收风险是指投资者可能面临的行权失败风险和交收违约风险。期权权利方提出行权后,如果没有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就会被判定为行权失败,无法行使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因此,投资者需要对打算行权的合约事先备资备券。期权义务方无法在交收日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就会被判定为违约,可能会面临罚金等处罚措施,因此,投资者需要对违约风险及其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由于人为操作错误或计算机系统故障而引发的风险。例如,投资者操作时可能会选错交易类型、交易标的或交易单位,从而遭受意外损失。计算机系统故障也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或行权,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建议投资者熟悉期权交易规则,谨慎操作,选择适当的操作系统,避免在交易与行权时因为操作或系统错误造成损失。
(二)期权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有:
合约到期风险。通常股票和ETF没有到期日,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不存在“过期作废”问题。与股票和ETF不同,期权有到期日。一旦过了到期日,期权就将作废。即使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期权合约,也将不再有任何价值,期权买方可能会损失掉付出的所有权利金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因此,投资者需注意每个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对平仓或行权早做准备。
(三)期权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有:
强行平仓风险。强行平仓风险是指客户因保证金不足或违规持仓超限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期权交易采用类似期货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收市后会按照合约结算价向期权义务方计算收取维持保证金,如果义务方保证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就可能被要求补交保证金,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且未自行平仓,就可能被强行平仓。此外,投资者违规持仓超限时,如果未按规定自行平仓,也可能被强行平仓。
二、风控能力提升方法
对待风险,我们既要有准备,知道风险是什么;也要有高招,懂得如何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期权属于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这使得期权的风险管理更加重要。简单来说,投资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期权风控能力:
1. 明确风险承受能力
在投资期权时,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仓位及交易策略。例如,期权卖方可能随市场变动需要不断补充保证金,故期权卖方开仓时应当考虑自身资金实力,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
2. 参与期权模拟交易
投资者可参与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在交易操作中积累经验,加深对风险的理解,并熟悉具体的交易操作流程,避免在真实交易中出现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3. 学习风控知识
作为一种衍生品,期权的价格影响机制较为复杂,需要注意的风险较多。投资者应当持续学习相关知识,包括认真了解相关业务规则、阅读期权投资书籍等,进一步增强风控意识与风控能力。
‘陆’ 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有哪些风险
股票指数期权(股指期权)是在股指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期权购买者付给期权的出售方一笔期权费,以取得在未来某个时间,以某种价格水平,买进或卖出某种基于股票指数的标的物的权利。简单来说,股指期权就是判断股指期货的涨跌,只需要付一定的权利金,如果判断正确,可以卖出权利,获得权利金收益,或者行使权利,买入股指期货,平仓后获得股指波动差价的利润;判断损失权利金。
股票期权开户条件:
(1)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股指期货交易经验,股指期货账户生效6个月以上;
(3)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4)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5) 具体细则和股指期货开户相识,但以期权开户上市要求为准;
(6) 资金50万不够,可以申穆垫资验证股指期权和期货账户,通过账户资金验证。
股票期权计算问题:
1、净成本=72.8-21.2=51.6点(即15480元)
2、最大亏损=51.6点(即15480元)
3、最大收益=2150-2050-51.6=48.4点(即14520元)
4、盈亏平衡点=2050+51.6=2101.6点
5、结算价为2089点时的盈亏=2089-2101.6= -12.6(即亏损3780元)
(请留意:以上结果按每点300元计算)
[来源:财富池指标]
‘柒’ 期权交易的特点是什么 其风险有哪些
期权的特点: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既能丰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多元化交易,又能够平衡市场供需,提高市场效率,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
以下为部分期权交易带来的优势:
为资产提供保险。当投资者当前持仓的股票获得盈利,但是对后市预期并不乐观,想要规避股票价格下行所带来的风险时,可以选择买入认沽期权作为保险。
假设投资者当前持仓的股票为10元每股,买入行权价格为12元的认沽期权。期权到期时,若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以12元的价格将其持仓的股票卖出;若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则可以继续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方向性增强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期通过期权交易来产生杠杆,预计价格上涨的投资者会买入认购期权,预计价格下跌的投资者会买入认沽期权。通过增加杠杆进行看多或看空的方向性交易,从而增强收益,但同时也会增强风险。
形成灵活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针对各种市场情况,将不同行权价格或到日期的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进行灵活的组合,形成不同风险与收益的投资组合。
期权的风险
尽管期权的投资有种种好处,但是不同的交易策略也会带来各种风险,投资者在期权交易中应当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杠杆风险,投资者利用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放大收益时,其面临的风险与潜在损失也通过杠杆性被同时放大,有不少机构因未能及时对期权交易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而最后导致破产。
价格波动风险,由于期权标的资产价格或期权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无法平仓的风险,若期权的买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未能行权,则买方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价值到期变为零。停牌风险,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时,该期权可能会被停牌导致无法交易。
‘捌’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经营机构分配、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在存管银行单独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经营机构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并且与经营机构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划转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结算参与人存放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与结算参与人存放的自有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具体事宜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自有资金、证券或依法借入的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投资者作充分说明,经营机构还应当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股票期权合约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中的至少一种醒投资者妥善处理股票期权交易持仓,并对提醒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直接扣款,处置结算参与人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扣划其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对其采取处置投资者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暂不交付给投资者的证券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内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相同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经营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将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在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将该投资者的合约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市场操纵、技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股票期权交易正常秩序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四)限制经营机构或投资者开仓,或要求其限期平仓;
(五)暂时停止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
(六)其他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重大结算风险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强行平仓或其他紧急措施。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上述措施,
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向市场公告,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履行相应职责。因采取上述措施发生的有关费用、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股票期权市场与其他证券、期货等相关市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等协作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发现股票期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手段以及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等手段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不得利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操纵股票期权市场等手段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不得利用股票期权市场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或者进行相关标的证券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股票期权交易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二)股票期权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是指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四)做市商,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为其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者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的机构。
(五)权利金,是指股票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股票期权合约的资金。
(六)保证金,是指用于结算和保证股票期权合约履行的现金或者证券。
(七)衍生品合约账户,是指经营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股票期权合约交易、行权申报及记录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八)股票期权买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权利仓指股票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九)股票期权卖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义务仓指股票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十)行权,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十一)协议行权,是指经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的行权申报及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各自权利义务由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二)行权价格,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在行权时买入、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用于计算行权价差的价格。
(十三)结算,包括对股票期权交易双方的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日常交易结算是指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行权结算是指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以及标的证券的清算与交割。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与行权结算中的资金交收与标的证券交割统称为交收。
(十四)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事先交存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结算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十五)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十六)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十七)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除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以外、对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下列信息:
1.证券交易场所、存管银行、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3.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决定;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玖’ 股票期权来了 哪些风险不能不知道
期权的风险很大,你要决定好,
‘拾’ 期权风险大吗
期权交易风险是比较大的。首先要求至少赚8个点以后才能保本,低于这个点佣金就收不回来了。然后因为自带杠杆交易的特性,其交易风险比股票更大。杠杆化越大,项目的收益也就越高,风险也就越大。请投资一定要注意风险,在投资前多了解一些期权的相关知识。
拓展资料
期权是指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起源于十八世纪后期的美国和欧洲市场。
按期权的权利划分,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类型。按期权的种类划分,有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两种类型。按行权时间划分,有欧式期权、美式期权、百慕大期权三种类型。
国内期权发展
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只场内期权品种。这不仅宣告了中国期权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我国已拥有全套主流金融衍生品。
2017年3月31日,豆粕期权作为国内首只期货期权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
2017年4月19日,白糖期权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
2021年6月21日,原油期权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
结算类型
1、股票结算方式
在股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希望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就必须立即支付全部费用才能获得股票,一旦买入股票后出现股票价格上涨,那么投资者也必须卖出股票才能获得价差利润。
因此,其结算要求是:交易要立即以现金支付才能达成,而损益必须在交易结束后不再持有标的物时才能实现。在期权市场上,股票类结算方法与此非常类似。
股票类结算方法的基本要求是:期权费必须立即以现金支付,并且只要不对冲部位,就无法实现盈亏。这种结算方法主要用在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的结算与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大致相同。
2、期货类结算方法
期货类结算方法与期货市场的结算方法十分相似,也采用每日结算制度。期货市场通常采用这样的结算方式。
不过,由于采用期货类结算方法的风险较大,因此许多交易所只是在期货期权交易中采用了期货类结算方法,而在股票期权和股指期权交易中仍采用股票类结算方法。这样,期权交易的结算程序可以因期权及其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相同而大大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