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发行绿鞋机制是什么意思
“绿鞋机制”也叫绿鞋期权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就是俗称绿鞋机制。该机制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工行2006年IPO时采用过“绿鞋机制”发行。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销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内,可以择机按同一发行价格比预定规模多发15%(一般不超过15%)的股份。
这一功能的作用体现在: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的一部分。
Ⅱ ipo战略配售发行规模要求
战略配售是证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A股的战略配售机制已有20年历史。
员工战略配售作为一种有效绑定核心人才并与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举措,相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长期激励机制也有着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员工战略配售与股权激励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在总量上,战略配售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同时,公司首发上市的股票发行量根据公司股本的规模,大公司(4亿股之上)不低于10%,其他不低于25%,也就是说,用于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的股比就占总股份的1%-2.5%。相较比股权激励的股比少很多,股权激励在激励总量的优势是显着的。
其次,在股权的流动性方面,参与战略配售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而股权激励执行时间就相对较长了,等待期、服务期、锁定期等等前后要几十个月才可以退出的也属常见。
另外,由于战略配售是在公司发行股票的同时进行的,就减少了公司上市前持股的等待期,也减少了上市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和战略配售,各有特点和优势。实操中战略配售不仅可以作为上市窗口期的激励强心剂,又可以与上市前后股权激励形成有效互补,是激励历程的延续,可以激励更多新加盟的核心团队人员,与公司团队规模壮大相配合,不断扩大激励覆盖面积。
那么拟上市企业一般适合在什么时间做战略配售呢,IPO申报后是否还可以再新增战略配售计划?
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创业板已上市A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3、法律意见书(注册稿)—更新
公司决议新增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议案。
4、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更新
证监会批复前
案例二:科创板已上市B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案例三:科创板已上市C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招股意向书
【法律链接】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案例总结
根据法规要求,发行人设定战略配售方案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但法规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的最晚确定时点。
根据市场信息检索,案例1、2的情况为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稿,经证监会批复前增加战略配售方案的情况。
案例3的情况为证监会批准注册时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仅在注册稿描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完本次发行的注册程序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在启动发行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于证监会批准后、发行经董事会决议,增加战略配售方案。
结合法规和案例,发行人制定高管员工战略配售计划最晚的时间节点应为发行上市前,但注意向交易所提交发行方案时,要保证相关手续、材料的完备性。
战略配售是证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A股的战略配售机制已有20年历史。
员工战略配售作为一种有效绑定核心人才并与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举措,相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长期激励机制也有着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员工战略配售与股权激励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在总量上,战略配售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同时,公司首发上市的股票发行量根据公司股本的规模,大公司(4亿股之上)不低于10%,其他不低于25%,也就是说,用于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的股比就占总股份的1%-2.5%。相较比股权激励的股比少很多,股权激励在激励总量的优势是显着的。
其次,在股权的流动性方面,参与战略配售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而股权激励执行时间就相对较长了,等待期、服务期、锁定期等等前后要几十个月才可以退出的也属常见。
另外,由于战略配售是在公司发行股票的同时进行的,就减少了公司上市前持股的等待期,也减少了上市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和战略配售,各有特点和优势。实操中战略配售不仅可以作为上市窗口期的激励强心剂,又可以与上市前后股权激励形成有效互补,是激励历程的延续,可以激励更多新加盟的核心团队人员,与公司团队规模壮大相配合,不断扩大激励覆盖面积。
那么拟上市企业一般适合在什么时间做战略配售呢,IPO申报后是否还可以再新增战略配售计划?
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创业板已上市A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3、法律意见书(注册稿)—更新
公司决议新增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议案。
4、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更新
证监会批复前
案例二:科创板已上市B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案例三:科创板已上市C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招股意向书
【法律链接】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案例总结
根据法规要求,发行人设定战略配售方案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但法规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的最晚确定时点。
根据市场信息检索,案例1、2的情况为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稿,经证监会批复前增加战略配售方案的情况。
案例3的情况为证监会批准注册时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仅在注册稿描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完本次发行的注册程序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在启动发行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于证监会批准后、发行经董事会决议,增加战略配售方案。
结合法规和案例,发行人制定高管员工战略配售计划最晚的时间节点应为发行上市前,但注意向交易所提交发行方案时,要保证相关手续、材料的完备性。
Ⅲ 是不是一个公司发行的股票数目是有限制的
没有具体数量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3)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多少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摘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Ⅳ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占到公司全部股票份额的多少呢紧急求助,谢谢!
比如某上市公司总股本是1亿股,最大的控股股东占51%,最大占比就行,不一定非达到51%,其他原始股东占19%,合计70%,流通股占30%,也就是说现在在市场里大家买卖的都是这3千万股。
如果某一天,实现了全流通,中间没送配股,到时候大家买卖的就是1亿股了。比如最大的控股股东抛售20%股份,就剩31%了,其他原始股东没抛售,也就是说这时大家买卖的实际流通股份是5千万股了。而且 这要分为IPO还是再融资。如果是IPO,那么要分发行和上市两部分来考虑。
以IPO为例,从发行的角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得少于发行后总股本的35%。也就是说,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能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65%。
从上市的角度,公开发行的股票要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要达到总股本的10%以上。这一条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的公如果要上市都必须满足的条件。而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共六章七十条。
发行条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Ⅳ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第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第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Ⅵ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1、公开发行:
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2、配股发行:
(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相对的把一个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确定一个将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决定(就是)总股本。
新上市股票发行价格平常是这样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业板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发行价格,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净资产值,D=预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Ⅶ 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多少股票
: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本总数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按每股一元的面额确实总股本数。
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回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上市公司增资发行的规定
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价格由市场决定,我们可以通过可以参考当时同行业类型股票的价格来分析。
确定一个公司发行股票数量的方法
根据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下限.根据融资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注册资本就是股本,1亿的注册资本,就代表1亿总股本。发行数量规定是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1亿股本,发行量基本在3500万股以上;发行的部分是新增部分,不是公司出售原有股份.当然原来的控股权会被稀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Ⅷ 上市公司发行股数怎样确定
我国上市公司IPO时,总股本小于4亿的,上市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比例要大于等于25%;总股本大于4亿的,上市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比例要大于10%。根据目前发行的默认规律,发行量最好正好是25%和10%。
股票发行的介绍:
股票发行,一般就是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行股份,这种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了票面金额,被称为溢价发行,至于高出票面金额多少,则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种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体制,就是发挥市场作用,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
股票发行的分类:
1、面值发行
面值发行是指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
2、时价发行
时价发行是指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
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
4、中间价发行
中间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