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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中发行失败的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2-01 06:32:38

❶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何风险能具体分析一下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也得到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虽然非公开发行股票没办法跟上市公司的股票相比,但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这种方式牵扯利益输送的问题,却也让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投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证券公司相互之间为了取得承销项目就会存在竞争,这种现象会随着竞争更加的激烈,承销商就要承受正当竞争和合法合规目标多带来的巨大挑战。除此之外还会有协调风险,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项目中,承销商需要协调好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和自身的关系,虽然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发行成功,但是因为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很容易产生分歧。还会存在时间紧迫、人员疏忽、成本太高等因素,这些都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的风险。

❷ 证券代销失败是指承销商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销售的证券未达到总发行量的多少

发行失败是指采用代销的方式承销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失败仅在股票代销这种方式中出现。
拓展资料:
证券代销(Securities proxy sale)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证券代销特点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❸ 什么是股票的IPO风险

IPO全称是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而 IPO风险指的就是这种发行方式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因素。我们来全面的了解一下。

在股市中,暴利往往伴随着风险,所以股票投资者在炒股的时候,要多了解风险,规避风险。同时,在操作过程中,运用大量的技巧和策略,如此才可面对风云变幻的股市风险,获得相对稳健的投资收益。

❹ 股票代销发行失败的后果

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❺ 股票发行采取什么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股票代销方式是股票承销的一种方式,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承担代理发行公司发售本次股票的职责。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在这种方式中,承销商只是以发行公司的名义按既定的发行价格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不承担认购未发售出去的股票的职责,也不承担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失败的责任。在实行这种方式中,由于股票发行的全部风险由发行公司承担,所以发行公司只按承销商实际发售的股票金额和预先确定的费率向承销商支付报酬。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拓展资料】
一、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三)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二、包销和代销的区别:
包销和代销是承销的两种形式,承销指的是另一方代替自己销售。包销和代销的最大区别是:
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承销商是否自己购买。包销是承销商把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全部购买,然后在向公众出售,承销期结束后出售不完的全部由承销商自己留下来,不能在退还给发行人。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自己不购买未发行出去的部分。

❻ 问答题:投行在股票承销时如何防范风险

采取代销方案,就能防范包销时股票破发的风险。

❼ 1.证券公司承销一共有几种方式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发行风险各自由谁承担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❽ 急求:论述我国股票上市与承销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的发行存在两个问题要么就是破发,要么就是上市首日涨幅过大,在目前采用市盈率定价的方法,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对中国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找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发行方式股票上市定价是国际金融界公认的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许多问题。对于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说,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其直接表现就是新股接连破发。日前,中国监管官员对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不尽责”的批评,引发了市场一系列猜测。就我国这一现状将.. IPO定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我国目前.. IPO定价现状..
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在这一价格的确
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帐面价值、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股
票发行数景、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
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因此,一‘个超脱、客观的IPO
价格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
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
价的失败。确定合理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不仪关系到新股能顺利正常
地发行以及发行人、投资者以及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市场
资源配置的效率。较为常见的情况是,风险规避的考虑,承销商往
往不会把其获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价程序
股票发行制度是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保障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的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国证
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18号对次公
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在《通知》中,中国
证监会明确了将从.. 2005年.. 1月.. 1日起,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人,包括口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
发行。这标志着我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H{坚文的.. ‘步。至
此,我国实行的询价制度,采用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
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国际市场。所谓”询价机制”,
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
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二、我国目前.. IPO存在的问题
1、高发行价、高市盈率模式
申购新股.. ‘直是债券类基金及沪深两市上万亿存量资金的重要利
润来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资金却放弃中2月一号发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国~重创下了IPO重启以米的数项纪录:矧上网下申购中
签率最高,IPO定价低于招股价高限.. ‘毛钱。1月28日,中国两电破
发,成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国航首日破发以来首只上市首日破
发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装亦难逃破发的厄运。2月3日,中小板岛
乐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发惨剧。样在1月28U,创业板中的星辉车
模成为创业板开启以来首只破发股。..
2、部分IPO询价机构不责
发达国家市场,通常新股的绝人部分是机构认购,多的达到90%
以上,这对机构报价的约束力是比较强的,但是我们国家是小投资者参
与率高,参与意愿强烈,所以定价的约束力不够充分。中国证监会,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开的全闭汪券期货峪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深化发
行体制改革,并将其作为 2010年证监会重点工作之一。
3、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于是发行公司首次发行,因此普通投资者只能根据证监会审核通
过的发行公告等其他信息来判断发行公司的实际情况,可由丁证监会精
力有限且各发行公司千方百计地”寻租行为”,由为显着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于新股发行时广人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时
也由于长期以来新股败的心理因素的影响,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报表,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发改委的小负责作为,发行市场成为许
多公司圈钱的市场,致使人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国内外.. IPO定价比较
不同发售机制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定价前是已获取并
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
否拥有分配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售机制基本
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累计汀单询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公开发售机制)、投标或拍卖机制、混合发售机制。

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价格机制和拍卖机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实现价格发现,提高IPOs市场的定价效率。通过比较分析
发现,在欧洲和美洲,绝大多数国家(地区)以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作为首要
发售机制,而在亚太、非洲和中东地区,以固定价格机制为首要发售机制
的国家(地区)则占据绝对优势。

四、完善我国IPO定价制度的建议..
1、扩大询价范围,选择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参
管理层将不会过于拘泥于限定询价机构范围,而有可能充分考虑拟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例如主营业务类型、融资项目特点等),从对本次
申购新股感兴趣的机构当中,选择熟悉公j务、定价、议价能力强,且
既往询价无不良纪录的机构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在述基础上,再适当
地扩大询价机构的类型和范围,以充分反映市场各方的定价意见,实现

定价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对中小板两步询价合并,主板强化两步询价
从扩大中小板市场容量,简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拟于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并其两步洵价过程。同时,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设和完善,以促使市场高效地完成优质股票的选择和合理定价的功能。
对于拟于主板市场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当前仍将强化两步询价制
度,并促使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报价责任。..

3、适当缩小首次公开发行的集合竞价中报价格限制范围

日前实行的发行价的50%.900%的范围不能真正起到限价的作用。
我认为应设置在发行价的.. 50%.300%为宜。对于新股首日上市,缩小集
合竞价申报价格范围有以下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减
少中小投资者盲目申购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级市场过分的投机。设

置这种限制,使级市场的资金看到获利机会的减少、风险增大而自动

退市,从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
4、完善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丰要采用行政处罚,

以罚款形式为主,但其罚款数额与其非法所得相比实在太少,应加大处
罚力度。同时,我国有关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一方面相互重叠,重复;另方面对与应当规定的没规定,对连带
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何承担,如何认定等应更清晰地规定。

5、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
国IPO定价制度和风险。要提高我国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应努
力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现金分配能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对我圉IPO定价制度的监管
从中国IPO定价制度的实际结果来看,其监管应丰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监管的】j的丰要是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
公正,应该是政府看门人角色的体现,而不应该是其经济利益的代表。
监管部门不对市场行情负责,也小应该站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监管的重点。其监管的点应该是信息的披露不实以此
损害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还给市场。凡是必须由市
场去做的事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市场尽快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