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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到期减持新规

发布时间: 2023-01-30 08:34:52

① 减持新规对哪些人有影响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
打个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
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
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
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这个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
最主要受益的还是去年6月之后定增的公司,本来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这一搞就只能卖一半了!
去年全年定增规模高达1.7万亿,其中大股东参与的锁定3年,今年不用考虑;机构只锁1年,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几年定增、马上解禁的大股东,今年的解禁规模高达一万多亿!新规12个月内只能卖一半,相当于接近万亿的解禁筹码不让卖了!(具体数据等待专业机构来统计)
5.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这个之前也是漏洞,持股5%以下就不算大股东了,可以随便卖,算是变相减持的一条路,这个漏洞也被堵上了!
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提前15天公告,这个规定之前就有,这次是多了一个事中公告,即时间或数量过半时的公告,用处不大,但散户多知道一些信息,还是有好处的!
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这个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来,周六直接关门打狗,还没跑的大股东、小股东、机构们,节后想跑也跑不了啦!
三种减持方式新老对比
我们先来看下几种减持方式的新老对比:
01
1、协议转让
旧规: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新增内容: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022、大宗交易
旧规:无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033、集中竞价
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我们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细则:
1、覆盖对象
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
2、集中竞价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解读:
1、覆盖对象扩大到了PE机构,定增机构。这些机构不能以后一卖了之套现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满了也只能卖一半,流动性大减。
对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项目估值要往下调整了。
2、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而且规模限制在2%。现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货后在后面几个交易日连续集合竞价在市场上抛售获利的。这样一来大宗交易受影响太大。持有6个月股价都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谁还敢买?
3、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而言,相当于股份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样,银行对这些股票质押的就要重新评估,调整质押率了,可能会要求质押更多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会降低。
4、上市前各种代持会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坚决不当“特定股东”。
5、如果不算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话,通过集合竞价减持一年只能减持4%。对大股东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减持完就要7年多….
6、对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还不如每个都持股4.9%,这样悄悄地走,谁都管不了..

② 限售股解禁减持规定 有以下六条

1 、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如何,在任何连续 90 天内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

2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 6 个月内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大股东身份丧失的,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要求。如果董监高辞职,他仍必须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

4 、解禁后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不得超过其持股 50% ;

5 、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 5% ;

6 、在减持实施 15 日前公布减持方案,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间隔、价格区间等信息;当还原时间或数量超过一半时,宣布还原进度;实施核减后公布核减结果。

以上就是限售股解禁减持规定相关内容。

限售股的由来

1 、股份制改造限制了股权的销售:股份制改造前,发行股份不能流通,股份制改造一定时间后可流通,以前不允许出售的股票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交易会增加市场上的个股供应,肯定会对股市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中国允许它从浅到深;

2 、首次公布股票发行:一般来说,限定股的销售会增加股票的数量(流通股的数量),进而增加主体的运营成本。

本文主要写的是限售股解禁减持规定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③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法律分析: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 深交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 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未超过 30%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 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 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⑤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股票锁定期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股票暂时不能转让的期限。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股票的,受到减持规则的限制。股票锁定期及锁定期后转让规则,按不同持股主体分类,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36个月,如果承诺限售期长于36个月的,按照承诺的更长限售期执行。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不得减持情形:(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突击入股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工商变更或首发上市后3年。
四、定向增发入股
限制股票范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锁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18个月;(2)前述(1)中所列人员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6个月。
五、收购方
限制股票范围:因本次收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锁定期:收购完成后18个月。
六、创投基金
持股主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锁定期:(1)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投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但如果创投基金为控股股东的,锁定期为36个月;(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12个月。
特殊减持规则:根据截至到首发上市时的持股期限不同、减持限制不同,具体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1)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36个月以上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的规定。
上述减持规则适用限制条件:投资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首资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股主体不符合第1项或者投资的上市企业不符合第3项的,减持股份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适用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七条规定。
七、持股不足5%的其他股东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减持限制:无。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公司股票。
锁定期:(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法律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取得方式,均在限售范围内
);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在(1)规定的锁定期内离职的,对于首发前取得的股份,应继续遵守(1)中锁定期的规定;(3)创业板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上市后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不得减持的情形:(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
锁定期:(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公司法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如何、何时取得,均在限售范围内
)。
减持规定:首发上市后4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⑥ 减持新规出来后,哪些最受益

一、VC面临系统性机遇。
在减持新规中,明确提出讲给创投基金政策优待,基金减持待遇将与其持股期限成反比。
目前市场主流资金追逐后期项目时,大量有潜质的中早期项目面临缺乏资本关注甚至无人问津的局面,此时对于从事早期投资的VC而言,有大量优质项目可挑、极大的议价优势与控制力优势。
二、产业基金将重新活跃。
上市公司由于再融资渠道收窄、减持受限等原因,获取资金的成本和难度将提升。因此,通过产业基金来进行布局和投资将是一种综合成本与效率而言较优的模式。
由于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新政的限制,上市公司不谋求产业基金的控制权才会是更优的选择,这对于有着募集渠道优势的机构而言,将是系统性的重要机遇
三、基本盘强大的上市公司或成举牌主力。
事实上,这一趋势的确已经开始了,大量业务衰退的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实控人转让其控制权或被其他上市公司举牌。
在炒作失效后,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基本出发点。
那些行业前景好、管理层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将得到更多资金青睐,也就更容易通过收购或举牌来控制或影响其他上市公司
另外,这个减持规定给了聪敏的投资者抽身的机会,延缓下跌时间,改变不了高估值的股票估值回归的必然。
减持规则对非公开发行股份提前动手了,大宗交易接盘的要六个月后才能卖,意味着大宗交易这一块如果不是为了长期投资基本不会有资金接盘了,那么要减持的股份只能直接往二级市场怼。
而且针对非公开发行持有的股份,竞价减持90天内不能超过总股本1%,且一年内不能超过其持股总数的50%。
假设一个定增基金持有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一年内只能卖掉2%,且这2%如过果是竞价减持,至少要180天,也就是半年。
如果从时间周期里面说,定增基金都有严格的退出期,只会强化各类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必须着手从现在谋划好出货周期,反而激化减持意愿,以免到时候资金出现缺口而无法调剂。
接下来,如你所见,密集的减持公告如烟花绚烂。——检验真金白银的时刻到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股价估值太贵了就会争先卖出,下跌是迟早的事情,聪敏的投资者应该趁机尽早认错止损出局,拿着垃圾股的命运就是下跌再下跌最后退市。
相反,如果估值足够便宜,大家买还来不及谁还想争先恐后卖呢?
专业投资者者最核心的工作是定价,即判断一个股票大体应该值多少钱,而股价何时涨跌那是没人知道的(除非你去操纵市场)。
投资者如果没有定价能力,盲目买股票代价会越来越大。市场到了要相信社会分工,要相信专业的价值的时候了

⑦ 股市减持有时间限制吗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减持新规2021


1.尽管减持新规公布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违规减持的行为依然存在。对此,沪深交易所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报为例,经统计后发现,自5月26日以来,至少有10家公司因为违规减持,深交所对其发出监管函。
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当然有,新规规定竞价交易新旧规都是不能在90日内卖超过总股份的1%,具体有什么新的变化呢?虽然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没有变更,但是新规从大股东变成了大股东+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另外,对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50%。须注意的是,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是合并计算的。

2.请仔细研判证监会最近九大新规对股市的利弊影响
现在会一直下跌,12月才是底部,建议散户离场。2020年市场会到3万点。现在是最后一跌,跌幅会非常可怕。
证监会修改了哪些退市规定?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实施的《决定》的修订内容显着扩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