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哪类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即其具体征税规定
I非上市流通的股票期权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财税[2005]35)
举例说明: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授予该公司总经理1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间为3年,约定的行权价为2元一股。2008年12月31日,该总经理行权时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4元,则高总经理当日可以获得价差收入=(4-2)×1万股=2万元。
3、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在通常情况下,内部发行的不可上市的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是不允许转让的。因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股票期权这一“金手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除非是因为公司改制等特殊原因使得原有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收购,个人的股票期权也被一并收购,股票期权才允许在行权之前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在这里大家要确认个人转让的是什么性质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还是不公开发行的,是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还是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只有转让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的价差收益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况都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目前除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咱不征税外,其他个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II公开上市的股票期权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6]902)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
3、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
这三条规定我们已在第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给了大家一个实际的案例,这里就不再解释了,大家直接参考第一部分就可以了。
(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的划分
由于我国对于股票期权是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其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人员也包括外籍个人。既然涉及的外籍人员就牵涉到境内外收入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和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据此,凡属于因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而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与哪些工作月份(包括境内工作月份和境外工作月份)有关,则应视股票期权计划或安排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902号文又进一步明确:“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我们继续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A跨国公司对其集团员工实施雇员股票期权计划,按该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集团工作满一年的雇员可获赠一定额度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约定受赠人可以在授予之日起继续工作满六个月后行权。甲先生(美国人)在该集团的工作经历及获赠股票期权和行权时间如下:甲先生2003年1月1日受雇于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2004年1月1日被派到A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工作至今。2004年1月1日因其在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和中国子公司工作满一年而获赠了一项股票期权。2004年7月1日行使该股票期权获得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
我们根据以上情况和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该员工获得股票期权的境内外工作月份总数是指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这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在境外母公司6个月的工作时间
②在中国境内6个月的工作时间,此时获得股票期权的授权
③6个月的行权时间,即在获得股票期权后在满6各月可行权。要注意这里是可行权不是实际行权。
则甲先生30万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有30x12/18=20为来源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上述股票期权是可以上市公开流通的权证,其他条件相同,我们假设在授予日即2004年1月1日,该权证的市场价格为12元。根据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甲先生2004年1月1日应确认12万元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那这儿12万元的所得如何进行境内、外所得的划分呢?是按12x6/12=6,还是按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呢。我们还是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是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要注意是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而不是授权日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虽然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期权,我们在授权日就计算应钠税额,但根据文件,划分境内外收入时还是按照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来计算确定,所以我们还是应该按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而不是12x6/12=6。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应纳税款的计算,财税[2005]35号文做了明确规定: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一并计算税款,而是分别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上款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财税[2005]35)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财税[2005]35)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国税函[2006]902)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6]902)
B.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C. 股票期权是什么
股票期权就是当一家上市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就会发行股票期权,同时上市公司与员工之间进行一个书面约定,约定公司的员工在一个指定日期以约定好的价格可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到了这个日期,员工就可以行使他的行权权利来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满以后,按照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员工可以把股票期权变成自己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符合上市公司的规则的情况下,就可以把股票卖掉进行套现,以此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
上市公司的简介: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股权的定义: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套现的定义:
套现,是一种经济术语,是指利用不同市场中同一种产品或是接近等同的产品价格之间的细微差别获利。
D. 股票期权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
1.个人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第一,施权时,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2.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 股票期权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明显你对股票期权的理解有问题
1、授权时一般不征税(除特殊情况)
2、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分摊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请注意,这个和年终奖是有绝对区别的。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F.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哪类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股息收入,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计算,如果是转让股权所得,则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G. 转让股票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H.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1、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被授予股票期权所得的企业员工通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都会高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并不排除企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当期的其他工资薪金收入低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可能,在计征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予补扣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35号文和902号文并未予以考虑。
2、按照35号文和902号文的规定,员工本人行权,购买股票,并按照行权时的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公司实行股票期权事先都设定了条件,如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等,所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份分摊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分别计算,不扣除费用
I. 什么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授权时是约定不可以转让的,只有达到某个时间或者某个条件时才能实际行使这份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