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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可以取得股票增值部分

发布时间: 2023-01-03 16:17:35

‘壹’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分红权在财务上的区别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在于,名义股东只是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不享有实际分得利润的权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有以下几点:(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2)权属争议。等等

‘贰’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叁’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应当根据《物权法》106条处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在未经过实际股东同意的情形下,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只是替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归隐名股东的,所以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对登记于其名下股权的处分,是指能够发生权利变动的处分行为,这种权利的处分需要能够改变股权归属或是设定物权负担。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是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通常被定性为无权处分,其中涉及名义股东与交易对方签订之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名义股东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肆’ 什么是名义股东什么是实际股东

法律分析: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伍’ 请简述股票收益有哪几部分构成

股票收益的构成主要包括红利收益、股本扩张收益及股价升值收益三部分,其中后两部分在股票收益中占很大比重。 红利收益高低与公司盈利状况紧密相关,如公司经营亏损就不存在红利分配。此外,红利收益高低也与公司分配政策及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有关。例如,公司发展处在高速成长期,可能更注重积累与资本扩张,因此即使盈利率很高,也未必发放很高的红利;反之,公司发展处在稳定阶段(成熟期)时,即使盈利能力一般,也可能维持较高的红利支付率。 红利发放的形式主要有:①现金红利,即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红利。②股票红利,即以股票方式派发的红利。股票红利分配通常是按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的,是一种留存收益的资本化现象。③财产股息,即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向股东分派红利。此外,红利发放形式还有负债红利、建业红利等。常见的红利形式为前两种。 资本扩张收益主要是由公司送配股后股价填权带来的收益。公司的股本扩张主要通过送股与配股实现的。送股又称为无偿增资扩股,它是一种投资者不必缴现金就可获取收益的一种扩股形式。它有两种类型:一是将盈余公积金中本可发放现金红利部分转为股票赠送给股东(也称红利发放);二是将资本公积金(包括盈余结存及资产重估增值等)转入股本金,股东无偿取得新发股票。配股又称为有偿增资扩股,即公司按老股东持股比例配售新股的扩股形式。配售扩股的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以作为对老股东的优惠。经过送配,股价将除权。若除完权后,实际价格回升到理论除权价之上为填权,投资者获得资本扩张收益;反之为贴权,投资者受损。 股价升值收益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只要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即可获得差价收益(又称为资本利得)。在投机性甚强的不成熟的市场中,这一收益十分可观,当然也包含着很大风险。

‘陆’ 什么叫名义股东

法律分析: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1、名义股东对内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担隐名股东应承担的一切责任。2、对债权人、对隐名股东、对其他股东按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柒’ 股权转让的名义股东能否直接转让股权

名义股东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要看是否获得了隐名股东的授权。如果获得了授权的,属于有权处分,其转让行为有效;如果未获授权的,则可能会侵犯隐名 股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捌’ 同一股东可以代持部分股份吗

法律分析:可以,以约定为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玖’ 公司法关于名义股东的规定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