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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股东否定的股票增发议案

发布时间: 2023-01-01 11:05:50

❶ 有些上市公司为什么能增发股票,这样不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吗

股票增发是上市公司的一种再融资手段,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缺钱,就可以申请增发,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增发股票并不是股东手里的股票不值钱了,增发股票的目的是了融资,让公司能更好的发展,增发股票之后股东手里股票的价值不变,只是说占总股的百分比降低了。

增发的股票,不论是用资产来置换或用现金来买,都实际上增加了公司的资产,而资产增加了,对应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肯定会相应增加。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简单的讲,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圈”更多的钱。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对市场存量资金是有压力的,是在给股市抽血。

股东的权利义务都没改变,但每股净资产额是大幅度提高了,净资产收益率肯定下降很多,如果经营改善或提高的话,净利润会提高的。具体要看融资的目的和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1)被小股东否定的股票增发议案扩展阅读:

1、实施股票增发的公司在股票增发完成后并没有显着地改善业绩,有些甚至在实施增发后业绩有很大的下降;由于股本扩大,因此导致了每股收益的下降,损害了长期持股老股东的利益。从1998年以后增发案例的结果来看,增发这种再融资行为并非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的有效手段。

2、从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来看,增发的确是对股票价格的“利空”消息: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前的超额收益率显着为负,显示市场提前就对这一利空消息作出反映,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来表示对增发行为的否定。

3、增发价格折扣率对公告日前后11个交易日累积超额收益率有一定的解释能力,并且不同年份对该累积超额收益率的影响也有差异。这显示出市场对股票增发的看法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价格的下降程度。

❷ 什么是“大小非”“大小非解禁”“大小非减持”谢谢

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大小非解禁就是非流通股票已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力。
回答过题主的问题之后,下面带大家深入探讨一下股票解禁的问题!
对久在战场上的老股民而言,熟识“股票解禁”这一股市术语。但对于入市时间不长的投资者来说的话,就非常陌生了。所以学姐先来跟大家聊一下“股票解禁”,相信不知道的投资者朋友,耐心读了后会清楚的!开始之前送上一份机构精选的牛股清单:【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解禁是什么意思?
“股票解禁”的表面含义,就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本来是无法售卖的,不过在这一定的期限后过后,就可以卖掉了,“股票解禁”就是这个定义。解禁股票还分为两种 ,一种是“限售股”,另一种是“大小非”。大小非是由于股改而产生的,这就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公司增发的股份成就了限售股。
(一)股票解禁要多久?
通常都是上市时间到一两年后,很多股票都会迎来解禁期。新股限售解禁分三次:
1、上市三个月后:新股网下申购的部分解禁
2、上市一年后: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东解禁
3、上市三年后:是股票大股东解禁

(二)怎么看解禁日
看股票解禁日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公告看,但绝大多数投资商肯定不会光追踪一家公司,把官网一个接一个点开再下载公告很麻烦,所以建议你通过这个股市播报来查看,添加自选股票,帮你智能筛选真正值得关注的信息,除了解禁日还能详细了解解禁批次、时间线。:【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解禁当日可以马上买卖吗?
解禁后并不能说明解禁部分的股票当日可以在市面上流行,还要进行一段时间考察,因个股来决定具体时间。
二、股票解禁前后的股价变化
就算解禁与股价表现,二者并不具有线性相关关系,不过想要知道股票解禁前后股价下跌的原因,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1、股东获利了结:通常来讲,限售解禁其实就是更多的流通股进入市场,要是限售股东可以得到不菲的利润,这就意味着获利的动力也会增大,慢慢的二级市场的抛盘也会变多,慢慢的公司的股价也会形成利空。
2、散户提前出逃:这个时候,因为不确定股东是否会抛售股票,这样就会有中小投资者在解禁到来前出逃地可能,从而使得股价提前下跌,
3、解禁股占比大:额外的是,解禁市场价值越高,解禁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就越高,从而导致股价的利空也越大,
三、股票解禁是好还是坏?可以买吗?
股票解禁换句话说就是增加了二级市场中股票交易的供给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说,解禁股的大多是小股东,在解禁之后,他们或许会抛出手中股票,造成股价下跌;相反,要是持有解禁股的大部分是机构或者国有股东,他们为了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不会轻易的抛出手中股票,对股价具有稳定的作用。总起来讲, 股票解禁于股价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我们不能随便判断,因为它的走势变化与多方面的的因素有关,我们得结合更多的技术指标深入分析。如果确实无法判断,诊断股票平台可以直接进入,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该股的情况如何:【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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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定向增发中折价发行为什么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股东先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增发是稀释了股份。到了这一步,大小股东的股份都被稀释了。然后折价发行,就是便宜卖。由于机制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打折越厉害大股东买的比例就越多。小股东手里虽然还是拿着同样的股份,但是财富已经向大股东变相转移了。
股票定增这一概念,对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来说比较深奥,因此丧失了不少的赚钱机会,还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每一条都很有用,从股市中学到东西的同时,可以学习帮助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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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我们先来研究下股票增发到底是什么,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有两层含义,发行新的股票一是只针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二是进行打折出售。不过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不能购买的。
对股票定增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可以展开了解中心内容,接着分析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都感觉股票定增是利好的体现,但在这期间也可能会有利空的情况发生,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有什么理由说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定向增发有明显优势: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
2. 有可能能够吸引到战略投资者,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

要是像说的那样,股票定增真的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那为啥还会有利空的情况出现呢?别发急,我们跟着解析。
如果我们发现了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也是投资者比较看好的,这很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如果上市公司为那些项目时间过长或者不清楚前景的项目进行增发的话,投资者就会质疑,有可能会造成股价出现下滑的。
这样看来,实时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是很有必要的,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要是大股东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的话,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想让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可以通过增发来实现。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如果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了比较差的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这就是重大利空。
如果还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操控股票价格的行为,那么会出现短期“利多”或者“利空”的现象。例如有的公司将股价大幅度压低,通过这种方式,使持股成本在增发对象上降低,达到构成利空的目的;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况且估计有大股东抬高股价的操作,那么针对定向增发,就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整体来说,出现股票定增的多数情况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要做防范风险也同样很有必要,应该参考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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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增发价被否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❺ 怎样阻止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做为一个小股东是没办法阻止的.....只能大家中小股东一起联合起来对他的方案投否决票...建议你去看一下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如果达不到那些条件公司也就无法增发股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❻ 什么叫非公开增发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6)被小股东否定的股票增发议案扩展阅读: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❼ 增发新股是不是对老股东不公平

不会不公平的,企业增发新股只是想增加更多的资产或者股本,用来运作别的项目。通常这些都是利好的消息,你原本的资产都是不变的。提到股票增发,刚开始进入股市的朋友可能对股票定增完全不懂,因此丢失了很多挣钱的好时机,因此白费了很多力气。
在此我给大家讲一下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干货满满,在此同时能够看懂股市,又多了一项可以参考的因素帮助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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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了解一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需要在股份制公司上市以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那股票定向增发就是上市公司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增加发行并打折出售新的股票。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对散户是不开放的。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言归正传,接下来就是解析一下股票定增是属于利空还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认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可是股票定增也有利空的可能性出现,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股票的形势。
股票定增,咋就成为利好的现象呢?
定向增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益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多种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非常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战略投资者有可能会被吸引,目的就是为公司以后的良好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是真的股票定增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利空的情况呢?不要焦急,大家继续来了解。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会带来股价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增发,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必然会提出质疑,会直接影响到股价,使股价下跌的。
因此,投资者就应该实时的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提供全面的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如果说,股东们能够提供的资产均为优质资产的话,那么和公司现有资产相比,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有更显着的优点,增发是能够给公司每股价值带来大幅提升。否则,要是朝着定向增发,假如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比较差,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惯用伎俩,则为重大利空。
倘若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股价操纵行为,就会有短期“利好”或“利空”形成。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此来减少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这样就出现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并且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大股东拉升股价的现象,那么针对定向增发,就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总起来考虑,多数情况下股票定增大都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尽量从多种因素出发综合考量分析,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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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公司法股票:公司增发新股会剥夺大股东权益吗

看公司的性质。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购买权,大股东同样可以购买该部分的新增年资本,此举并不能削减大股东的权益。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我猜想你说的权益并不是分配利润,资本增加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增多,并不一定会导致股东获利受损。
我猜想你说的权益应该是股东的表决权。公司事务的决定并不是由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决定,通常是由持股比例的表决权投票决定。
即使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至40%,如果小股东内部不团结,决定无法一致。公司的前程还是会由大股东把持。

❾ 增发股票如果原股东不优先购买,那他所占份额少了,是不是

增发股票有两种:一种是定向增发,增发的股票只卖给特定的大股东,一般价格定得较低,那么对于大股东来讲划算。小股东在里面没什么事情,但是如果增发认购踊跃,代表这只股票前景被看好,二级市场上可能会涨,小股东跟着喝口汤。
第二种是公开增发,这个决议是否能通过,是大股东表决决定的,所以只要通过,大股东是不吃亏的,但对于小股东来讲,也没啥能选择的,要么在增发日之前卖掉,要么买进增发股。作为小股东,你没有权利反对增发,只能选择还要不要这只股票了。

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之大集合

2014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业务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目前关于重大的评判标准依据为该议案是否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所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范围(已涵盖信公咨询信披活页中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

依据

重大事项范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号

6.8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10.2.8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11.2.2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

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第十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独立董事应就该委托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及风险发表意见。
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应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的情况,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否公平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8号令)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

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G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以股抵债。在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独立董事就以股抵债事项发表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第六条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明确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