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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股票公开发行申购

发布时间: 2022-12-19 07:52:58

㈠ 投资者参与网下新股申购需要满足什么市值要求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参与深圳市场网下发行业务的配售对象,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应当在1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2020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创业板规范发行的倡议》,参与创业板网下发行业务的配售对象,除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以外,其他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账户持有深市市值门槛不低于6000万元。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㈡ 新股申购需要注意的事项总结

前面都有分析过很多关于新股申购的相关内容,像新股申购规则、新股申购技巧、新股申购流程这些知识。今天想给大家分析一下新股申购需要注意一下事项。新股申购作为当下股票比较热门的话题,很多股民对它都比较关注,但是在关注它的同时千万不要忽略了新股申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给大家总结了10条新股申购需要注意的事项。
最后需要提醒投资者几点注意事项:
1、投资者必须持有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且沪、深两个市场市值不能合并计算,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并需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投资者在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下单申购的时候要注意时间段,因为一只股票只能下单一次,需要避开下单的高峰时间段,为的就是保证下单后中签号的连贯性,这样可以提高中签的几率。
3、打新股适合在看不清楚行情和规避大盘下跌过程的时候操作,是极为稳妥的防守策略,在中签率极低的情况下,需要大资金量来进行中签。
4、 计算证券市值是指T -2日(T日为申购日,下同)日终投资者持有的(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 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包括B股股份、ETF、基金、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将合并计算账户市 值。
5、资金量处于中等的投资者可以拿出部分资金放在打新股上,而小资金量的投资者则更适合把资金放到相应的打新股的基金或者上面。
6、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新股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市值额度对投资者申购每一只股票均适用。
7、当新股发行密集期时,要有选择性的挑选一只新股进行申购,或者搭配资金在2只新股上做配比申购,这就需要我们投资者在选股上下功夫了,不单单只是看发行股票的数量多少,还要看该股是不是有上涨的潜力,是不是处在一个龙头行业当中等等。
8、资金上有条件的可以分开多个帐户进行申购,并且注意下单的时间。
9、最后一点就是要坚持到底,打新股有的时候会一段时间内不中签,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扰乱投资者的信心和计划,因此要理性的约束自己把打新股坚持下去才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10、所持股票T-2日市值确定后,可以在T-1日或T日将T -2日持有的市值卖出,资金可用于T日申购新股。

㈢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时,需满足哪些方面的条件

一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二是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投资者需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㈣ 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根据《实施细则》,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㈤ 网上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

根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购时间内,网上投资者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进行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时,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如果同一投资者使用了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的申购,或者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了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申购,那么,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㈥ 个人投资者能否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下申购

不能。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相关规定,参与创业板股票网下申购的投资者为参与网下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应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㈦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上申购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其证券帐户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需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需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㈧ 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

申购新股条件: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或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同时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
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投资者在沪指或深指市值一万以上才具备申购新股的资格。新股申购T日,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拓展资料:

新股申购是为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间风险极低的差价收益,不参与二级市场炒作,不仅本金非常安全,收益也相对稳定,是稳健投资者理想投资选择。新股申购是股市中风险最低且收益稳定的一种投资方式。新股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英文翻译成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的资金的过程。
新股申购业务适合于对资金流动性有一定要求以及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如二级市场投资者、银行理财类投资者以及有闲置资金的大企业、大公司。
注意事项
作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顺应市场、时刻关注着市场和政策的变化,是其投资生涯的必然要求。新股发行从市值配售过渡到现金申购,投资者如何应对市场的变化,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必须要了解并掌握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并注重上网定价的发行流程。
比如《办法》中明确资金申购遵循“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的原则。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证券账户,在申购日向交易所申购发行的新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具体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等等。
其次,要注重一级市场的相关风险。随着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推出,投资新股没有风险、包赚不赔将成为历史。在新的发行体制下,市场化因素将更为明显。所以投资者要重视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注重相关机构的一些研发报告,以规避一级市场的风险。
再次,要学会“变招”,改变过去的选股思路和投资策略。随着新股发行新政的推出,市场的投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奉行坐庄,逐渐向价值投资转变,注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基本面将会被市场接受和推崇。
比如习惯于一级市场“打新”的投资者,由于申购中签而进入二级市场后,因厌恶风险的本性,使他们会主动关注那些风险较低、业绩较为稳定、回报率较高的蓝筹公司,从而引导整个市场的二级投资者回归理性,转变那种“重技术面,轻基本面”的选股思路。
另外,随着新股发行日益临近,一方面市场上各路人马开始调整持仓结构,各机构会从手头累计涨幅较大、后市潜力预期小的个股中腾挪出资金,空出仓位,虚以迎新。
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可能带来新的优质上市公司有着较为强烈的预期,那么质地较好的新股上市时无疑会对机构已经持有的同类个股产生“挤出”效应,从而给这类个股的股价带来压力。随着新股发行日期的日益临近,投资者要注意回避此类风险。

㈨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 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5:00-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填写申购委托单。

T+2日,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