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则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征收率3%。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买卖,由于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比照上市公司缴纳增值税,目前并无定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贰’ 企业转让股票要收税吗
法律分析:转让股份是要交税的。
1.自然人转让交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2.公司法人转让交税,需缴纳多类目的税种,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将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转让出去发生利益所得,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即即便是股权转让所得中包含税后利润,也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当然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配,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利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股权的收入总额减去股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_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_,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印花税。非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是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并且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小规模纳税或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肆’ 公司股权转让怎么交税
一、非 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 印花税 。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 继承 、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 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三、优先股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4〕4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所规定的优先股,指依照 公司法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与普通股比,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一是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 公司破产 进行财产 清算 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伍’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需要缴税,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缴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 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陆’ 个人转让(买卖)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柒’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要交所得税吗
不交税,但卖出股票需交股票印花税,印花税就是股市唯一的税,没有其他的税。
‘捌’ 转让新三板定增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的,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