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规定有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第三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
法律分析:相关规定:1、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C.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首先应查明出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判定出质人是否有权将股份出质。其次,注意股份是否为不得转让或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是协议转让;二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最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D. 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不能超过多少比例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体将所持有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钱。如果不还钱,金融机构就有权把被抵押的股票处置掉。通过证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场内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份交收,通过券商以外的金融机构质押股份的叫场外质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F.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新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G. 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可以做质押吗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质押。股东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持有的股权当作质押物,向银行或第三者贷款而供应的担保。股权质押贷款程序如下:
1、向贷款方申请质押贷款需供应所需资料;
2、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给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保管。
4、根据《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和贷款合同办理贷款。
H. 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份的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哪些内容呢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如下情形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等信息;
二是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披露债务逾期金额、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I. 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具有下列相关法律规定:控股股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