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啥意思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2-15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10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公司因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及华安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6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3,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万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433,962.26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预付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2,587,373.2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55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75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4,124,281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2元/股,募集资金合计2,804,999,864.22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2,3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802,699,864.22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20,871.96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01,109,18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897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陈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2. 新股浙商证券何时上市的最新相关信息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2017-06-23
上证公告(股票)〔2017〕117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将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该公司A股股本为333,333.34万股,其中33,333.34万股于2017年6月2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浙商证券”,证券代码为“601878”。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3. 中签浙商新股什么时间上市的最新相关信息
中签缴款后一般两周左右上市
已出公告,在6.26下周一上市交易
4. 券商股龙头有哪些
券商龙头股有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等。
一、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提供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期货经纪、基金管理、研究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并从事自营投资与交易,分为财富管理、机构业务与投行、投资与交易及资产管理四大业务板块。方正证券作为中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多年来坚持以客户为核心,构建稳健均衡的业务结构,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2019年公司主要业务排名前列,在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中获评A类A级。
二、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证券自营、期货IB、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等。首次实现对央企、军工企业债权融资服务,发行全省首单、全国第四单纾困债券,发行公司第二单绿色债券,债券投行创新力、影响力不断增强。
三、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君弘APP荣获2017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在第六届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评选中,本集团共有4个项目获奖,排名行业第1位。
四、国联证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新三板业务等。同时,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华英证券和国联通宝分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不含新三板业务)和直接投资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新三板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 、直接投资业务、研究业务。
五、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公司2018年获得Euromoney颁发的“2018年最佳投资银行”称号。公司2018年获得Finance Asia颁发的最佳_商、“一带一路”最佳银行、最佳证券承销商、最佳权益证券发行机构、最佳跨国并购交易奖、最佳公司债券奖。公司2018年获得Asiamoney颁发的“最佳绿色金融券商”称号。
六、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连续三年蝉联“年度最佳证券公司”,荣获“2019金融创新百强”、“2019年度本土最佳投行” 等荣誉称号。
七、国金证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公司主要经营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承销、咨询业务、期货经纪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2010年公司还开展了股指期货IB业务,成为成都地区仅有的两家获得此创新业务经营权的公司之一.近年来,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稳步提升,2009年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行业第13位。
八、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公司前身为1997年12月10日成立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公司荣获2019年中国上市好公司“最佳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奖项。
九、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财富管理业务、机构服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和国际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权承销、债券承销、财务顾问和场外业务等;主经纪商业务主要包括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各类资管机构提供资产托管和基金服务,包括结算、清算、报告和估值等;研究与机构销售业务主要包括研究业务和机构销售业务;投资交易业务主要包括权益交易、FICC 交易及场外衍生品交易。公司荣获“可持续发展贡献奖”、“2019中国卓越品牌力证券公司”、“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十、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型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东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共享科技内部股能上市吗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规定,一般职工内部股的上市,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三年后,如无违规事项,主管部门一般是允许其上市流通的。
6. 新股浙商申购什么时候开盘
新股浙商申购2019-11-14开盘。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代码:601916,股票简称:浙商银行,申购代码:780916;
(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4)发行价格(元/股):4.94,发行市盈率:9.39;
(5)市盈率参考行业:货币金融服务,参考行业市盈率(最新):6.91,发行面值(元):1;
(6)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亿元):125.97;
(7)网上发行日期:2019-11-14 (周四),网下配售日期:2019-11-14;
(8)网上发行数量(股):765,000,000,网下配售数量(股):1,785,000,000。
(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扩展阅读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17,372.69亿元,净资产1,090.87亿元,2019年1-6月实现净利润76.24亿元。
截至2019年7月31日,浙商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银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浙江金控、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浙能(国际)及浙能资本、旅行者集团、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恒逸新材料及恒逸有限、横店集团、海港集团及其关联方海港(香港)、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东阳三建及广厦股份。
浙商银行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7. 长生生物股票退市,股民怎么办
股民可以先联系律师,再就相关诉讼材料的准备进行沟通,然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股民可以直接找当地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然后直接到律师所办理相关诉讼委托手续,并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如不便前往律所,可通过邮寄办理相关诉讼委托手续;像此事件中,受害股民较多,股民可以先集合起来,一同邀请名律师前往股民所在地办理委托手续;此外,专业网站也开设了咨询及申报渠道,股民可在线咨询及委托律师(如虚假陈述维权网)。
(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此退市事件中,股民不止可以起诉长生生物公司,也可以一同起诉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这些第二责任人。
此外,并非股民想要索赔就能索赔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
2、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抛售;
3、投资者在上述时间段内因投资相应股票而存在亏损,盈利的投资者不能索赔。
4、投资者是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完成的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包括协议转让而形成的交易;
5、投资者在上述交易中,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产生亏损,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亏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