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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核

发布时间: 2022-11-29 03:01:17

㈠ 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是什么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条件不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核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㈡ 股票,中止审查.什么意思

现在公司拟上市发行股票还是实行审核制,证监会要审核公司合格,才能批准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还有很多问题,于是就中止审查了。不审查了,上市就没有戏了,至少是最近两三年没戏了。

㈢ IPO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程序

截至7月31日,证监会受理且预披露首发企业626家,其中已过会29家,未过会597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7家,中止审查企业依然有570家之多。IPO中止审查的原因主要是财务资料过期、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保荐机构执业受限或者《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中规定的其他情形。IPO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恢复审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实的相关说明文件,综合处核实材料齐备后,启动恢复审查程序。处理要点包括三方面:
(1)中止审查前未开反馈会的企业,一律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重新排队)
(2)中止审查前已开过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企业(处于见面会与落实反馈意见之间),如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需重新召开反馈会并出具反馈意见;未发生重大事项的,可不再召开反馈会。对于此类恢复审查的企业,视同为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召开反馈会最后一家)
(3)中止审查前已预披露的,应对恢复审查企业重新安排预披露并进行后续审核工作。对于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要重新召开初审会。

㈣ 中止审查后还能上市吗

一、中止审查后还能上市吗
IPO终止审查之后还是可以再申请上市的,但是被终止审查后的拟上市公司要么选择重新排队,要么选择其他途径,一般有借壳上市、挂牌新三板、境外上市、挂牌股权交易中心和破产五种可选择的途径重新申请上市。

二、什么是IPO中止审查?
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通常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IPO终止审查
一般来说,被终止审查的拟上市公司存在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除了被动终止审查外,也存在企业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情形。比如,部分企业因为排队时间较长,使得因更新财务资料造成的成本较大而放弃排队,也有部分企业是在排队过程中发现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而选择放弃。

四、IPO中止审查后多久恢复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发现发行人不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㈤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公司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四)公司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深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公司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理由正当且经深交所同意;
(八)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中止审核的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㈥ ipo中止审查等于判死刑

视情况而定
创业板九月连续出现百家首发中止企业,企业IPO中审核状态在不断变化,从已受理、已问询、中止、上市委会议通过、终止、提交注册到最后注册生效,在这些状态中出现两个词同音,此中止和终止有何不同?很多人一听到终止这个词就会知道一定是“凉凉”了,但是如果是“中止”呢?
从字面意义来看,两个字发音一样,如果不看文字,只听声音,相信是会混淆的,也会闹出很大的笑话,所以一定要看文字。
就好比赛车比赛中途调整暂停一段时间,比如换轮胎,修理,而暂时的停止。如果在比赛中,发生意外,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比赛,那只能终止这场比赛。相信并不难理解 。
一般来说,中止上市的原因有: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在申请中止审查后,因中止审查事项消除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披露或者采取纠正行为,可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2020年7月广发证券案例)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恢复审查后,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7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拟对广发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此次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做出暂停六个月保荐业务的拟处罚措施。7月23日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23家IPO排队企业审核状态更改为中止,因广发证券事件导致,就在9月18日,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显示更换保荐机构后恢复为已问询状态。

㈦ 深交所创业板ipo中止审查是什么意思

ipo 中止审查代表这只股票暂时不考虑上市。

中止审查原因:

  1. 数据过期是主因,企业需要补财报。

  2. 审查不通过,有些条件未达到,需要补充。

  3. 不符合IPO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㈧ 因这事,上交所终止吉利汽车科创板IPO审核

用民生视角报道 汽车 资讯 / 左右观车6月28日报道——

看好“科创板 汽车 第一股”的投资者要失望了。

本以为在科创板可以铁定上市的吉利 汽车 突发“撤回申请”的公告,让市场一头雾水。是什么原因导致吉利 汽车 暂缓科创板IPO申请呢?上交所和港交所的公告基本说清楚了。

6月25日,上交所官网消息称,上交所决定终止对吉利 汽车 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吉利 汽车 和保荐机构申请撤回申请的文件名称为:《吉利 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吉利 汽车 还称,此次撤回申请不会对集团的财务状况或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待有关条件成熟后,再积极推进人民币股份发行上市工作。

吉利 汽车 同日晚间在港交所发布的公告显示,鉴于公司经营决策和战略调整,经与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及讨论,并经当天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公告中,吉利 汽车 提到,将对旗下智能 汽车 品牌极氪智能 科技 寻求不同的外部融资方案。

吉利 汽车 在此前针对科创板IPO问询的回复中提到,传统车企以硬件开发见长,目前正在处于转型过程,而部分新兴新能源车企在设立之时就以软件开发为重,因此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公司也正在积极投入软件研发转型,已建立了超过千人的软件工程师团队,全面开展各项相关技术开发升级。”

从对外宣布拟在科创板上市,到撤回上市申请,吉利 汽车 耗时整整一年。

针对终止申请,媒体给予吉利 汽车 的关注是:2000亿 汽车 巨头撤回科创板IPO,将为旗下公司寻求外部融资,会否继续寻求A股上市?网友在留言中表示,吉利 汽车 此次撤回申请也许有另外的隐情,从长期看寻求A股上市是一定的。

我们注意到,上交所披露吉利 汽车 的申请状态已经显示终止。在本次状态更新前,IPO审核状态显示因财报更新进程中止。

吉利 汽车 是我国自主品牌乘用车企业,主营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主掌握 汽车 领域核心技术,广泛布局主流车型市场。

根据吉利 汽车 当时披露的招股书申报稿,该公司拟在科创板发行不超过17.32亿股,计划募资200亿元人民币,用于新车型产品研发及前瞻性技术研发等。

随着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科创板 汽车 第一股”亦宣告终止。

左右观车评论:

从IPO申请开始,市场就期盼“科创板 汽车 第一股”快点上市,到吉利 汽车 突然撤回科创板IPO申请,可谓“来也汹汹,去也汹汹”。

撤回申请肯定是有原因的,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之外,是不是网友所言“还有其它原因”,还真不好说,毕竟吉利 汽车 在公告中说了,“待有关条件成熟后,再积极推进人民币股份发行上市工作。”这说明,现行条件还不成熟。

至于何时条件会成熟,还真不好断言,你说呢?

㈨ 新股发行审核流程

原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下一页:新股发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决策机制。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三、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国家发改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未回复意见前,不安排相关发行人的预先披露和初审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