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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押所有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2-11-21 17:51:14

㈠ 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某个经济行为做担保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来说,股票的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出质后的股票不得转让,但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拓展资料】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本含义: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然而,根据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因此当质押比例过高时,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 [2]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㈡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法律分析:股东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缺乏资金,控股股东进行股权的质押,获得一笔资金,则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这种质押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上涨,是一种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同时,当融资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质押资金时,追加不及时,出资方即证券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会进行股票变现出售操作,导致股价下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㈢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质押是指某只股票背后上市公司的某个大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票质押了出去,进行了套现。股市里面最常见的大股东质押就是指大股东在股价比较高的时候把股票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自己获得不菲的利润,而这样做的话通常会导致这只股票价格出现下跌。
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而质押融资,这样融资的资金能增加公司的竞争力、扩大生产规模,则是一个利好消息。如果质押的是流通股,投资者需求量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供不应求,也是利好消息。
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清偿债务等。这种质押情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票价格上涨,因此是一个利空消息。
拓展资料:
1.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2.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3.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4.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㈣ 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某个经济行为做担保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来说,股票的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 60% ,出质后的股票不得转让,但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大股东质押股票的影响

由于股权质押是股东自身行为,股权控制的主体更换对上市公司而言,理论上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市场会针对质押股票这一行为做些文章,从而对上市公司的形象甚至是生产经营产生部分影响,从而影响到股票价格。

一般来说,如果股东质押股票的原因是为了获取现金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等到获得足够现金后,再向证券公司赎回被质押的股票,那么这种短期的股票质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股价上涨。但如果股东纯粹是通过质押进行套现、还债,那么就有可能会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的情况。

㈤ 股东质押股票的规定有什么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㈥ 股东质押股票是好是坏

从长期来看,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票,对股价的影响倾向于偏好。
一、 利好的时候:
1. 一般是因为大股东质押股票进行融资使这个资金流入公司,这时就会造成公司更加积极的开展向项目,最终的结果就是其获利能力增加,短期内股票价格上涨。
2. 我们一般认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分析存在,也就是说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的话,我们就认为中长线对于市场是利好的。
二、 利空的时候:一般如果在进行质押股票的时候,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是处于一个非常糟糕的情况,对于基本的利息支出都无法承担,想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这时就是必然的利空消息。
三、 股票质押本质上是上市公司通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那么,就像一些持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一样,更喜欢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如果股票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大股东未能补仓或回购,股价有下跌甚至崩盘的可能。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必须时刻关注公司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拓展资料
一、 股票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对应有一个概念,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二、 简单理解,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者将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股票质押,然后找到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者融入资金,并同意未来返回资金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股票质押是有上限的。例如,商业银行接受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应高于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份的10%。此外,质押股票已抵押给其他单位,质押股票不能用于股票交易。
四、 头上挂着两把剑,一把是警戒线,一把是平仓线通常情况下,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利率分别是160%和140%。如果股票下跌并触及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机构将低价出售质押股票,这些影响不应被低估。
五、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会受到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双方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60%为质押最高额度。

㈦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拓展资料】
大股东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大股东解除质押有一定的利好消息,但不要过分解读。大股东当初质押通常是因为主要资金周转,而若质押未到期提前解除质押,说明公司目前流动性充足,因此才会提前解质。
除此之外,投资者要注意区分大股东质押股票是用流通股质押还是限售股质押。如果限售股质押,那么解质之后股票依然不能流通,所以不会对股价造成影响。
如果解质的股票是流通股,并且解质后公司股东公布减持消息,那么可能有一定的利空影响,但这个影响来自股东减持而不是因为质押解质。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股权质押由来已久,2013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以来,股权质押变得愈发普遍。因此,投资者不用过分解读这一消息。

㈧ 大股东质押全部股票大多是要重组吗

首先得看他压了股票获得资金用途是做什么,大股东质押股票对个股来说,可以理解为利好,最起码不担心大股东减持套现

㈨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质押股票通常讲就是将其手中的股票进行抵押,用来换取贷款或其他信用流动性。 由此,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中性偏空的,质押的潜在用意就是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表示大股东或企业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来缓解。
但就其消息本身对个股走势的影响而言,应该是很小的,仅可能稍稍影响甚至毫不影响,1-2天甚至当天就消化完成,无需对此消息改变操盘计划。但如果是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本身对公司前景并没有信心,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
【拓展资料】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㈩ 大股东质押股票代表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