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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停牌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发布时间: 2022-11-21 05:24:40

⑴ 上海退市风险警示相关规定

上海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3、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风险警示,并按从严原则须满足全部所触及的风险警示撤销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其风险警示。4、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5、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及时发布的公告的内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等等。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xST”字样。
13.1.5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后,本所可以对公司实施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标准。
13.1.6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风险警示,并按从严原则须满足全部所触及的风险警示撤销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其风险警示。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款事项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满一个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7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相关事项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款事项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在前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相应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股票根据本条规定停牌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相应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作出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应决定当日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将对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满一个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自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13.2.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十)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复牌。
第三节 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3.3.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⑵ 深市股票停牌新规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一)仅在本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

(二)仅在本所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

(三)在本所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盘价达到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天少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200万股;

(2)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低于1元;

(三)本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4)连续20个交易日日均股东人数不足400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科技创新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二,金融强制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金融类强制退市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金融类强制退市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经追溯重述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或者经追溯重述后的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上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停牌后2个月内未披露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更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2个月内未作出更正的;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2个月内未进行改正的;

(五)因公司总股本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之后公司在股票及衍生产品停牌后一个月内仍未解决问题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未披露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未能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因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半数以上董事仍不能保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

(五)因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总股本或权益分派问题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并达到其他强制解散条件,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未获本所批准。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13.5.2

上市公司有13.5.1条第(一)项所列重大违法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生效有罪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已经实际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被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业务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业务收入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被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被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连续两年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且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每年年末净资产总额的50%(计算上述总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数的,先取绝对值再合并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的其他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

13.5.3

上市公司出现13.5.1条第(二)项所列重大违法行为,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合法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认为应当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动词 (verb的缩写)主动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退市,并决定停止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股东向其他所有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股东以外的购买者向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6)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因新的合并或吸收而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自愿终止上市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⑶ 北交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标志

摘要 您好,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北交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北交所可以规定对其他情形实施风险警示。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

⑷ 风险警示股票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
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种,一种是因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风险警示股票,通常被冠以ST公司;一种是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出于退市整理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自2013年1月起上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发布以下特殊规定:
1.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的,属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天14:55;
2.如果在当天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3.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4.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
5.投资者需签署《风险警示股交易风险揭示书》后方可买入上交所风险警示股股份,深交所对此暂无此要求。
拓展资料:
一是按照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但属于同一投资者的账户,仍然合并计算。
二是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买入数量按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进行计算。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股票风险警示板是什么?
就是说这只股票有退出股票市场的可能。最好卖出。若是操作沪市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您可以登陆证券官网选择“网上营业厅”--“业务办理”--“股票业务”--“电子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操作。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⑸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5)股票停牌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扩展阅读

一是按照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但属于同一投资者的账户,仍然合并计算。

二是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买入数量按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进行计算。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⑹ 2021年股市ST规定 A股其他风险警示规则汇总

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无。
深市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创业板:
与深市主板(中小板)一致。

⑺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本条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⑻ 股价异常波动停牌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就会对其实施临时停牌制度,相关停牌规则如下:
沪深主板: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以上两点停牌1小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于当日14:57复牌。
3、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将临时停牌30个小时,随后可上涨至44%。
4、风险警示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停牌至少1个交易日。
创业板和科创板:
1、首日上涨和下跌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60%,各停牌10分钟。
2、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至少停牌1个交易日。

拓展资料:
股票名词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较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股票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惯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未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