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三板股票挂牌后,原始股多久可以交易
一年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1)三板股票股东限售扩展阅读:
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Ⅱ 新三板买入股票转板后有限售期吗
股票转板是指标的公司根据内部或者外部条件的变化,自主选择(一般为升板)或者被强制性地(一般为降板)将其股票从一个市场板转到另一个市场板块进行交易。新三板购入股票转板不算流通股。有一年的限售期,卖出需征收20%的税。新发行的股票算流通股,在新三板买的算是大小非。所以有一定的销售期。但是一般转板之后,估值会有很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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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三板申请解限售期间可以交易吗
不可以。
新三板股票申请解压后要在一年后可以交易。新三板市场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Ⅳ 新三板股票限售规定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Ⅳ 新三板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有限售期吗
您好,新三板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非大股东、该上市公司董监高等承诺限售的投资者不会有限售要求,具体可以查看该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
Ⅵ 新三板的股票进入北交所后,到底有没有限售期
对于绝大部分的普通人来说,新三板股票进入到北交所里面是没有限售期的。只要手里有筹码,你想在什么时候卖就可以在什么时候卖。北交所是今年才设立的一个全新的交易所,跟之前的两个交易所都有着许多方面的不同,例如上市的渠道,交易的一些要求等。如果说想要参与到北京交易所里面有两种途径,第1种是自己开户进入,第2种是参与到基金里面去,间接进入。
一.是否有限售期
作为一个普通的散户去买北交所的股票,是不会有限售期的。比如说你在他上市当天就买进去了,那么你在第2天就可以把它给卖出去。限售期主要是针对那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才会有这样的限售期。因为他们手里的筹码非常多,他们一旦卖出就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所以说他们在卖出之前,通常都会有减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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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新三板股权企业定向增发存在限售吗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很多进刚进入股市的朋友对股票定增一窍不通,因此丢失了很多挣钱的好时机,因为这样还多下了不少功夫。
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今天在这里我会向大家讲述。特别实在,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时,帮助赚钱可参考的相关因素又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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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可以先去看一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需要在股份制公司上市以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因此,上市公司对小部分的特定投资者所增发并打折出售新股票的行为就叫做股票定向增发。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对散户是不开放的。
对股票定增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大家言归正传,来分析一波股票定增,看看它对于投资者来说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认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象征,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况,许多因素都会影响我们的分析判断。
股票定增,凭什么说它一般为利好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有益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明显提高的业绩;
2. 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目的就是为公司以后的良好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是真的股票定增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可是还有利空的情况显露出来,不要焦急,大家继续来了解。
如果上市公司有动向要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会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这有很大几率会造成股价的上涨;对于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如果上市公司对于进行项目增发的话,投资者就会质疑,让股价出现下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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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增发是一个能够给公司带来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的方法。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假如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比较差,这会变成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这种行为就是重大利空。
假如正在进行定向增发的时间里,对股票价格有操纵的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好比相关公司可能用压低股价的方法,这样增发对象在持股的时要花的钱会减少,达到构成利空的目的;反之,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已经很低,且低在了增发底价之下,并且可能出现大股东提升股价的操作,对于定向增发而言,会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全面来考虑,大部分情况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有必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避免带来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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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新三板股东间转让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东间转让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如下:(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六)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后就会让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为比较特殊的金融产物,所以不能继续让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权一样随意在市场中转让和交易了,这样可能会让已经被严加监管的公司产生较多的风险,所以法律出于保护就作了转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