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② 大股东5%以上卖股票规定
大股东5%以上卖股票规定?
只要持股量超过5%的股权变动都需要公告(卖出甲公司股票5%至4%做一次公告),只要持股量低于5%就不需要公告了。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在上市公司股份中多少股份为大股东?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
这个没有一个绝对值。一般来还要看其他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只要在持股比例上有绝对的老大地位,都可以说是高度集中。当然还有一种是直接持股超过全部股份50%的也可以说是高度集中。
第一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③ 股东持股5%以上和以下的区别
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二)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规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要进行权益披露,在披露期间要停止交易。之后,每增持或减持5%也要做相应披露。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股权分散,持股超过5%的股东,实际上就是大股东了,他们对公司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绝对是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的知情人员。在中国,股权集中度比较高,但就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而言,虽然很多持有5%以上的股东,属于十大股东,但是其影响力不高。很多机构投资者仅是做财务上的投资,其实并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运作。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5%以上的股东是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至于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就得看上市公司自己了。当然从投资者保护来说,5%的规定,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以下情况有披露义务:每增减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增持后导致所持股份达到20%或30%,以及增持股份导致控股上市公司、在持股30%以上后继续增持的,均有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股改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每减持限售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既然你都做出公告披露通知上市公司作为重大知情权人了,你就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你也理所应当属于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
④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