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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股票怎是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 2022-11-13 11:44:27

A. 抽逃出资和抽回出资

我国 公司法 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回出资或者退股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会损害 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B. 抽逃出资和抽回出资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吗

抽回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抽回当初在公司成立前缴纳的股款。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回出资或者退股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74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C. 如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5、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6、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抽走货币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D.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为什么说上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是抽逃资金

上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是一种回购行为,在我国,除极个别情况下,这种行为极容易被认定为抽逃资金。
按《公司法》规定,可以回购股份的有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法规定,上面第1种情况,应该再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第2、4种情况,应该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3种情况,奖励职工回购股票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并且应该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也就是说公司不能长期持有回购股份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的回购股份(包括注销资本),上市公司都应披露回购报告书并向证监会提交回购股份申请。
呐,说说你回购的目的吧~
证监会不给你发异议函你我喊你大爷...
好,假设你说你回购股份用于注销,证监会手抖眼瞎,这样通过的可能性稍微比零大那么一丢丢,
根据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当公司回购流通股达到一定比例,不具备上市资格将被实行退市.....
退市后剩余的流通股,没收完的话就去三板继续收吧
收完了等限售股那批股东解禁,继!续!收!

等等!之前在回购报告书里回购目的不是说了要用于注销吗!
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哪怕你退市了也有法律效力喔!
那只能注销股份...

然后低于500w注册资本的时候...丧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接下来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也不知道了..

简单说:如果公司买自己的股票(不注销)是为了以更高 的价卖出去,那就涉嫌股价操作,犯法的。在美国法上这样的回购会被宣布无效,在中国法上可能被判抽逃出资罪,而且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行使破产撤销权。

E.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壳经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F.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法律分析: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G.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分析: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