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股东买卖股票有什么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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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东卖股份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C. 小股东强制大股东收购其股份合法吗
不合法。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给出资人作为公司资本部分所有权的凭证,成为股东以此获得股息和红利。股份收购是在双方协商达成共同目标才会进行股权交易,强制收购是不合法的。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D. 收购单位持有了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 )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30%。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 公司大股东是否能强制收购我的股份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之间同股同权,虽然占股不同,有不同的投票权,但大股东无权强制收购小股东的股份。小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有受让的优先权;所以,大股东如果要收购小股东股权,或者与小股东协商一致收购,或者接受小股东转让条件从而实现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F. 大股东质押的股票被券商强行平仓,股票卖给谁
平仓时谁挂了买单就卖给谁,不管是大机构还是小散户,一般都是市价成交的。作为才进入证券市场没多久的投资者,我们有时会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到底质押是什么情况呢?质押要分成哪些类?又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已经在市场闯荡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大家只需要看这篇就够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意思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是抵押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跟股票质押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简单来说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而且还会约定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股票质押是有上限的,就像,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应该比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高。另外来说,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扣给了其他单位,针对质押的股票,想交易的话那是不行的。质押还有两把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分别是警戒线和平仓线。这么来说吧,平仓线为140%,比警戒线少20%。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的股票将会被质押机构强制抛售,造成的这些影响大家可不能太小看。另外还要注意股票质押是会受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过后得出的最终的一个时间,不过期限最长也只有一年,最高情况下质押率是60%。
而股权质押实际上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即是担保债务的实行,根据法律,股权将会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如果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就该有权利优先享受股权。所谓股份质押,讲的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后都还没进行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能够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者说,就把该股份买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就在平时,可以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趋势,及时了解股票相关的信息,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避免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实质上就是是上市公司平时所归用到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财务状况不好,公司经营不好的状况下,那么,就像一些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同时,大股东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甚至会崩盘。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要对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十分注意。
1、股权质押公告会使得上市公司在短期内的股价经受不好的影响,是由于在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会选择股权质押,导致市场的预期会有所减少,
2、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对质股票押,对股价的影响属于中性甚至有点偏好。
股票质押是影响股票波动因素里的其中之一,但是影响股价的不单单有股票质押,必须联系多种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不能不签订质押合同。再到工商局去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就好了,给出应交的数据就行。大家浏览到这儿,大家都清楚了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了吗?希望你们有所收获,祝您赚的盆满钵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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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公司能否强制收购股东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东强制出售股票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H. 公司强迫员工卖股票,怎么办
我来总结一下你所描述的事实:原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被现在的单位也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原单位曾叫职工入股,但是现在的单位要把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你们把手中的股权转成股票,而你不想转。大概就是这么一个事实吧
根据你的补充,我的分析如下:
1.A以前快要倒闭就要求职工认购公司股权,至少15000,当时重庆的房价水平也就3000左右
如果当时是强迫交易,那么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违法在于民商事的交易重于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没有购买的意思而一方强加自己意志于另一方强买强卖是违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4条属于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但是你明知违法的就应当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诉讼时效经过就不能胜诉了
不合理在于当时公司已接近倒闭,还要你们认股的话,就是企图把公司债务转移到职工的身上,因为一旦公司不是被兼并而是破产的话职工将血本无归
2.现在被另一家更大的有限责任公司B兼并,现已更名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兼并对于之前已经认股的职工来说是起死回生的事情,也正是由于认了股所以现在职工也是新公司的股东之一,受公司法保护
3.B要申请上市,就急着把A以前的职工内部股份处理掉
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在你完整描述事情经过之前多次误导了我
首先职工内部股份的提法是不正确的,AB之前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是股权而不是股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B不是因为要上市才急着把股权转化,而是B要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把股权转化为股份
4.以开会的形式通知大家
这个会准确的说是股东会,具体是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才能确定公司转化事宜。因为职工是小股东,表决权小所以无法与大股东抗衡,只能接受通知
但是小股东的法定权利是在公司决议违反原章程时如果不同意转化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不建议这么做,下面还有分析
5.你们必须把股票卖给公司,在时限之内不卖,就作废
如上所分析,你们当前手上持有的是股权而不是股份,请确认这是否为会议的原话。此外不卖也不作废,依法应该是把股权折合人民币退还
6.公司回购的标准是你们工会认可签字了的,你们没资格对回购标准提异议了
工会签字没用,只要是没有按照合理价格回购时股东都有权提出异议。至于合理价格的认定一般以当时的市场价为标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7.公司上市后,就把你们的股票分到另一个公司里去
公司没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变形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是无法上市的,而没处理好股权变形为股票之前是无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个说法其实就是吓唬人,当笑话听就可以了
8.持股权证者,在股票未获准上市前对购买股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这句话是说你们现在手上拿着的是股权,不是股票。在没有换成股票前你们对股权是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但是一旦公司变性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你们不愿意换成股票的话,那么公司会依法把股权折合成现金退还给你们从而顺利完成变性。因为退了钱给你们就相当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你们已经不是股东了,那当然不会再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其实看完你的描述,只有第一点中原单位强迫认股是违法的,在现单位中如果收购是经三分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且价格合理的收购是合法的,只是开会中有些话说得不合法罢了。如果行为合法那么最终的结果是要么退股换钱,要么退股权换股票,你们依法只能二选一
而在本案中,你提到了公司要上市,并且是国有公司上市。请问你是否炒股或者了解股票交易,因为在收购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把股权换成股份后是很暴利的,往往新股上市都会飙升几十倍不止...
如果公司是打算让你们把股权换股票的话,建议考虑接受,如果公司只愿意退股不愿意换股票的话,只要收购价格合理就可以接受。以上两种都可以的情况下推荐换成股票继续持有,这种方式获利最多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I. 公司里我绝对控股,我可以强制收购剩余的股份吗
根本就没有“强制收购”的概念,只有“强制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中国为30%),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格力1%的流通股,而这时雷军有格力30%的股权,雷军要再收购格力的流通股就必须向格力现在所有的流通股股东发出他要买股权的通知(即“要约”)。
而你看到“要约”后,可以选择卖,也可以选择不卖。但如果你要卖的话,雷军必须买。介就是强制要约收购。
其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因为如果雷军的股权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他就能控制公司,但他控制的格力可能是你觉得没有“钱途”的格力,或者你觉得他太过“专治”,他控制格力会损害你作为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强制要约收购”可以保证你向雷军卖掉你的股权,保证你的退出。
当然这种退出,可能是你权衡利弊之后的无奈之举,因此,“强制收购”的表述似乎看上去倒也符合一个强势收购者通过“收购”获得控股权的情境。估计是这个原因,才被很多的影视作品或媒体误用,才导致大家容易产生误解。
转自----网络知道784458292 | 发布于2013-12-14 18:17
https://..com/question/537285473.html
J. 大股东私自卖掉股份
法律分析:需要。可以转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转让,继而实现资质的转让,整个过程完全合理合法。转无忧网专注于通过公司股权转让来实现资质的转让。千万不要拿着资质用,那叫挂靠,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