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东持有的原始股可以卖吗应该怎么卖
股东持有的原始股份跟普通股票的交易过程是不太一样的,普通股票可以直接买卖交易,而原始股份交易的话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可以卖掉吗,想要卖掉的话需要什么手续或流程呢?
并不是所有的证券交易所都可以进行原始股的转让,有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公司是投资咨询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咨询机构是不具备代理买卖股票资质的。如果不是急需用钱的话最好还是不要卖掉原始股,要知道一旦公司上市后,手中的原始股至少要翻几倍甚至是几十倍,所以还是有很多人想要购买原始股的。
❷ 中央银行有个什么公开市场业务 在 二级市场 那么,为什么是不公开的 一级市场有哪些呢
央行(即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指的是银行间市场,而非证券市场。所以就没有什么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啦
❸ 股票在每个地方都可以交易吗
有网络就可以,若是手机支持Java,则下载交易软件即可;若是不支持Java,则需登录web网站,前提是该证券公司有网上营业厅。
若是有电脑,有网络就随时随地都可以。
❹ 公开市场操作的优越性表现不包括
公开市场操作的优越性表现不包括:货币乘数的影响很大,作用力度很强;不需要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配合;公开市场操作的优越性表现为:可以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可以主动出击;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
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4)公开市场的股票只能在公开市场交易扩展阅读:
由于银行不可以将所得到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留一定的比例存在中央银行作为存款准备金,因此央行可以运用发行政府公债的方式来调整存款准备金的多寡,进而控制货币的供给量。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❺ 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过程和特点
摘要 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的特点一是能按中央银行主观意图进行,不像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贷款条件或变动借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其贷款数量;
❻ 公开市场操作的优越性表现不包括
一是能按中央银行主观意图进行,不像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贷款条件或变动借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其贷款数量;
二是中央银行可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把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有效控制在自己希望的规模;
三是操作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的步骤也可随意安排,更便于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精确性;
四是不像法定准备金率或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时,业务容易逆转。
(6)公开市场的股票只能在公开市场交易扩展阅读:
1、公开市场回购的上限为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至30%。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回购规则》仅适用于按照《集中竞价交易规则》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包括披露规则和慢速规则。
如果一个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量不到5%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投资者只是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和相关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证券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调整不适用。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票后,继续购买此类股票。投标要约或商定要约。持续收购规则的限制应适用。
2、公开市场回购是以集中交易的形式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一种收购。公开市场回购发生在证券交易所。它购买已经交易的股票。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已上市交易的公股、未上市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公股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对象。这就是公开市场收购和协议收购之间的区别。协议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
❼ 关于股票的市价或现价的疑问
1. 市价---股票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撮合而成...你所说的按市价买卖,是把价格一报入就能成交的,而不需要配对,只是系统在报价时把买卖的第一价都变成了第二个价位的数字,所以成交才快,不过有时这样的报价,由于按价格优先的原则,所你能先于别人成交,有时甚至还可能按第一价格成交的,当别人比你还心急时。这是一种很好的交易习惯!卖出的价格是按你委托的那个价钱来成交,但是买入的时候会比你委托那个价钱高1-2分钱,是因为要收取手续费等等的费用 2. 现价--首先建立估值体系,根据估值体系确定目标价,
然后决定相应操作。
一般而言,估值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
• 相对价值法;
• 期权估值法。
在介绍基本的估值方法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企业价值?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根据资本市场信息或企业内部信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用反映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所做的综合判断,就称为企业的价值。企业价值不是用一个复杂的数学模型算出来的,算出来的只能是一种判断,随着在资本市场上,大家都提供一种判断,综合起来就大致确定出企业证券的价值,它是个波动的概念。因此,企业价值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反映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
决定市场价值的要素,第一,要看投资者,即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机构和个人;第二,必须要有一个现代企业,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必须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回报的社会组织和载体;第三,就是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第四,是基于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和资本市场信息而做出的综合判断。
基于不同的模型,现金流量有不同的定义。但无论用何种模型对企业进行估值,一方面要看生产经营:研发、采购、制造、营销等等。另一方面要看资本经营,怎样把债务和权益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这就要用生产经营得到的利润,除以整个投资资本,得到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然后减去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因此,在估值时,既要考虑到生产经营成本,又要考虑到资本经营成本。综合起来,对于企业的价值,最后就形成一个判断。
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国内企业存在一个误区。国内企业常常用很多陈旧的会计方法来进行资产评估,其实这并不妥当。因为,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要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来判断。假如现在向投资者介绍一个投资机会:某企业有一套全新的生产线设备,生产20英寸黑白晶体管电视,准备发行1万股普通股股票,请各位投资者来投资,钱一到,立即到人才交流中心招人,一个星期以后投产,这些资产值不值钱?投资者愿不愿投资?投资者肯定不愿投资。但资产评估却根据设备、厂房、折旧等一系列指标,然后根据财务规定,得出值多少钱来(见图表1-1)。
现在换一种情况,某企业想做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家电交易商,全国有2500万网民,只要上网点击,一周内就能把货送到,该企业有20个计算机软件专家,现在准备发行普通股股票融资,恐怕有人愿意投资有人不愿意投资,关键要看企业价值,即企业今后的发展能否带来利润。因此,对资产评估,有时可以参考,而有时概念就不是很清楚。
图表1-1 价值评估不同于资产评估
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
• 用折现现金流量方法
• 使用来自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的信息 •对资产的现价进行估算
• 较长期的时间范畴
• 预测今后发展
• 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一、现金流量折现法(DCF)
▲ 基本原理
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V=∑tCFt/(1+rt)n
其中:V = 资产的价值;
n = 资产的寿命;
CFt= 资产在时期t产生的现金流量
rt = 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
▲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基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价方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被估价资产当前的现金流量为正,并且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发生时间,同时,根据现金流量的风险特性又能够确定出适当的折现率,那么就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方法。但现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实际情况与模型假设条件相差越大,现金流量折现法的运用就会变得越困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估值将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 陷入财务困境状态的公司
公司处于财务困境状态下,当前的收益和现金流量通常为负,并且无法预期公司未来何时会出现好转。对于此类公司,由于破产的可能性很大,所以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就十分困难。对于预期将要破产的企业,使用该方法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对于那些预期会绝处逢生的企业而言,应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时也必须要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何时为正,数额多少,因为仅计算负现金流量的现值将会导致公司整体价值或股权的价值为负。
• 周期性公司
周期性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量往往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经济繁荣时,公司收益上升,经济萧条时则下降。很多周期性公司在宏观经济极度萧条时,会与处于困境中的公司一样,具有负的收益和现金流量。如果对这些公司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估值,通常要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平滑处理。对于此类公司,在估值前对宏观经济环境进行预测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预测必然会导致分析人员的主观偏见,并且成为影响估值结果的一个因素。
• 拥有未被利用资产的公司
现金流量折现法反映了公司当前所有产生现金流量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如果公司有尚未利用的经营性资产(当前不产生任何现金流量),这些资产的价值就不会体现在公司总价值中。同样,当前未被充分利用的资产也会产生类似问题。通常可以从公司外部得到此类资产的价值,然后将其加到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出的价值之中。
• 有专利或产品选择权的公司
公司常常拥有尚未利用的专利或产品选择权,它们在当前并不产生任何现金流量,预计在近期内也不能产生现金流量,但它们是有价值的。对于这类公司,现金流量折现法会低估它们的真实价值。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同样的方法加以克服。首先在公开市场上、或者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对这些资产进行估价,然后将其加入到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出的价值之中。
• 正在进行重组的公司
正在进行重组的公司通常会出售它们的一些已有的资产,购买新的资产,并且改变它们的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一些公司进行重组时还会改变其所有权结构和管理层的激励方案。每种变化都将使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变得更为困难,并且会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特征,并进而影响折现率。历史数据会对这类公司的估值产生误导作用。但是,即使是对于投资和融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如果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已经反映了这些变化的影响,并且折现率已经根据公司新的业务和财务风险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那么仍然可以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
• 涉及并购事项的公司
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来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时,至少需要考虑与购并有关的两个棘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购并是否会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的价值是否可以评估?在假设购并会产生协同效应,并且协同效应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估计协同效应的价值。第二个问题是公司管理层的变动对公司现金流量及其风险的影响,这一点在敌意收购中尤为明显和重要。这些变化的影响可以而且应当体现在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及所选用的折现率中。
• 非上市公司
现金流量折现法要求根据被估值资产的历史价格来估算风险参数,因此,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最大的问题是公司风险的度量。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所以这一要求无法满足。解决方法这一是考察可比上市公司的风险,另一个备选方法是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来估计其风险参数。
企业的价值等于以适当的折现率对该企业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所得到的现值,这里所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现金流量?什么是适当的折现率?虽然解决这些问题的许多备选框架都能得出同样准确的结果,但本文只推荐其中的两种,分别称为“自由现金流量(FCF)折现模型”和“经济增加值(EVA)模型(又称经济利润模型)”,并建议对非金融公司估值时采用这两种模型。其他一些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各有特点,使用起来受到限制,本文不再详细提及。
1、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运用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对企业权益估值,是将企业的经营价值(可向所有投资者提供的实体价值)减去债务价值以及其它优于普通股的投资者要求(如优先股)。经营价值和债务价值等于各自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选择的折现率一定要反映各自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经营价值
经营价值等于预期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现值。自由现金流量(FCF)等于企业的税后净经营利润加上非现金支出,再减去营运资本需求的变化、资本支出以及其它资产方面的投资。它未纳入任何与筹资有关的现金流量(如利息费用和股息等)。对于这一估值模型来说,自由现金流量是正确的现金流量,因为它可以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所产生的能够向公司所有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供应者提供的现金流量。
为了与定义相一致,用于自由现金流量折现的折现率应反映所有资本供应者按照各自对企业总资本的相对贡献而加权的机会成本,这称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某类投资者的机会成本等于投资者从同等风险的其它投资中得到的期望回报率。
企业估值的一个新问题是企业寿命的无限期性,解决的方法是将企业寿命分为两个时期,即明确的预测期及其后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价值可作如下表示:
企业价值(FV)= 明确的预测期期间的现金流量现值+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量现值
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价值系指持续经营价值(CV),可以用简单的公式估算持续经营价值,而无须详细预测在无限期内的现金流量。
债务价值
企业的债务价值等于对债权人的现金流量按能反映其风险的折现率折现的现值。折现率应等于具有可比条件的类似风险的债务的现行市场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估值当日尚未偿还的企业债务须估算价值。对于未来借款可假定其净现值为零,因为由这些借款得来的现金流入与未来偿付现金流量的现值完全相等,是以债务的机会成本折现的。
权益价值
企业的权益价值等于其经营价值减去债务价值以及其它优于普通股的投资者要求(如优先股),并对任何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进行调整。
2、经济增加值(EVA)模型(又称经济利润模型)
经济增加值模型说明,企业的价值等于投资资本额加上预期未来每年经济增加值的现值。即:
企业价值(FV)= 投资资本 + 预期未来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的现值
经济增加值(EVA)又称经济利润(EP),它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利润。传统的会计利润扣除了债务利息,但是完全没有考虑权益资本的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不仅扣除了债务利息,而且也扣除了权益资本的成本,因而是一种真正的利润度量指标。从公式的角度讲,经济增加值(EVA)等于税后净经营利润(NOPAT)减去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成本。
经济增加值模型优于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因为,经济增加值可以衡量公司在任何单一时期内所创造的价值,而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却做不到。经济增加值(EVA)定义如下:
经济增加值(EVA)= 税后净经营利润 - 资本费用
= 税后净经营利润 -(投资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投资资本=营运资本需求 + 固定资产净值 + 其它经营性资产净额
二、相对价值法
▲ 基本原理
在相对价值法中,公司的价值通过参考“可比”公司的价值与某一变量,如收益、现金流量或销售收入等的比率而得到。相对价值法基于经济理论和常识都认同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交易价格。按照这一原则,评估一项资产价值的一个直截了当的方法就是找到一个由消息灵通的买者和卖者刚刚进行完交易的、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近的可比资产。这一原则也意味着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等于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
然而,由于结构、规模、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实践中找到一项直接可比的资产相当困难。处理的方法是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涉及到两个数值,一个是价值指标,另一个是与价值有关的可观测变量。运用相对价值法评估公司价值,需要得到可比公司的价值指标数据和可观测变量数据以及目标公司的可观测变量数据。
用数学语言表示相对价值法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和熟悉这种方法。以V表示价值指标数据,以X表示可观测变量数据。相对价值法所依赖的关键假设前提是目标公司的V/X比率与可比公司的V/X比率相同,如下式所示:
V(目标公司)/X(目标公司)= V(可比公司)/X(可比公司)
变形可得:
V(目标公司)= X(目标公司)× [ V(可比公司)/X(可比公司)]
只要V/X比率在各个公司之间保持常数,上式对于所有的可观测变量X都成立。为此,在应用相对价值法时,一个关键的步骤是挑选可观测变量X,要使得这样一个变量与价值指标有着确定的关系。
▲ 相对价值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相对价值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且易于使用。使用该方法可以迅速获得被估值公司的价值,尤其是当金融市场上有大量“可比”资产进行交易、并且市场在平均水平上对这些资产的定价是正确的时候。但相对价值法也容易被误用和操纵。因为,现实中绝对没有在风险和成长性方面完全相同的两个公司或两种资产,“可比”公司或资产的定义是一个主观概念。因此,在选择“可比”公司或资产时容易出现偏见。尽管这种潜在的偏见也存在于现金流量折现法之中,但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必须说明决定最终价值的前提假设,而在相对价值法中,这种前提假设往往不必提及。
相对价值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会将市场对“可比”公司或资产定价的错误(高估或低估)引入估值之中。而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基于特定公司自身的增长率和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它不会被市场的错误所影响。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还使用其它一些比率,但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四种比率:
• 市盈率(P/E);
• 公司价值/自由现金流量(EV/FCF);
• 公司价值/销售收入(EV/S);
• 公司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收益(EV/EBITDA)。
❽ 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能按中央银行主观意图进行,不像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贷款条件或变动借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其贷款数量;
二是中央银行可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把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有效控制在自己希望的规模;
三是操作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的步骤也可随意安排,更便于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精确性;
四是不像法定准备金率或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时,业务容易逆转。
(8)公开市场的股票只能在公开市场交易扩展阅读:
公开市场操作相关术语:公开市场回购
回购特点:
1、公开市场回购以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一30%为界限。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依照集中竞价交易规则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才适用有关公开市场回购的规则.包括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
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则仅为普通投资者,适用《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规则,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调整。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后,继续购买该种股票的。则属于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应适用有关继续收购规则的约束。
2.公开市场回购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依照集中竟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公开市场回购发生在证券交易所内。其收购对象为已上市交易的股票。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已上市交易的社会公众股和未上市交易的国家股、法人股,公开市场购买的对象为社会公众股。这是公开市场购买和协议收购的一项区别.协议收购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交易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❾ 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卖股票取得公司所有权吗
没有到解禁期的限售股在市场中不能交易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