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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板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表述

发布时间: 2022-09-07 02:50:58

① 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警示标识包括哪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2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②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创业板退市规则:
1.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拓展资料】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能直接申请恢复上市。发行人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新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
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来,创业板市场已诞生六年多。期间,并没有哪家创业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关于谁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讨论则吸引了市场的眼球。而据媒体报道,创业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暂停上市的风险,既包括吉峰农机这样“资深”的创业板公司,也包含安硕信息这样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亚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报披露已结束。根据沪深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沪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66%;深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增长-0.35%、2.96%和24.84%。就在这创业板较为靓丽业绩的背后,504家创业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业绩亏损,这一数字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这其中有两家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太空板业(300344))连续两年亏损。另外,2012年、2013年“两连亏”的万福生科(300268)、天龙光电(300029)在2014年度实现“短暂”盈利后去年再度出现亏损。
自2009年上市以来,金亚科技(300028)经营不振、重组折戟,去年又因财务造假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根据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舆论普遍认为,作为创业板首批挂牌交易的金亚科技,有可能再开市场先河,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③ 什么是退市风险警示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尤其是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投资者来说是很恐怖的,有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关于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点内容,今天给大家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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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因为不满足交易相关的财务等其他标准,由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导致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这一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的;被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监督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惩罚,例如吊销公司的《许可证》。如果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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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这么说吧,如果说股票已经满足退市的要求,就会面临强制退市,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不允许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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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股东在退市整理期过了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做交易的时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场上做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处理退市股票,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的伙伴们,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这一点要注意哦,退市后的股票,有一个“退市整理期”,即便说可通过这一时期卖出股票,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开始肯定是大资金先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售出是很艰难的,由于卖出资金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这三个原则,所以等到股票可以卖出去的时候,现在的股价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户亏损惨重。注册制之下,购买带有退市风险的股票对于散户来说风险很大的,所以说万万不能买入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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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科创板和对主板市退市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 )情形会被退市。

退市情形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
科创板相对于主板市场风险更大的,选择手机网上开户,可以全天24小时办理,具体的步骤是下载券商的开户软件手机号码注册账号按填写资料风险测评视频认证。
拓展资料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主板:主板又分为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其中上交所主板市场公司股票代码以60开头,而深交所主板市场公司股票代码以000开头。主板主要定位于为大型蓝筹提供融资服务。
中小板:中小板主要是服务于中型稳定发展的企业,但是未达到主板要求的企业,也是深圳交易所的一个板块。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创业板:创业板自从2009年诞生以来,以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创业板是股票代码以300开头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科创板: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688开头。
新三板:新三板,由于合格投资者门槛较高,把很多人挡在了门外,主要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新三板股票代码一般以43或8开头。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交易品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的企业。一板市场指主板市场,二板市场指创业板市场。相较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说,一般都是将场外的市场称为三板市场。

⑤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什么意思,具体内容是什么

股民常常会看到股评中出现退市风险警示制度*ST字眼,其实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一些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也就是ST股票),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名称前加上*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在股票交易方面,*ST股票和ST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一样,都是为5%。
在股市当中,投资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这种情况,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严重亏损,关于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点内容,今天给大家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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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然后自主的或者是被动的终止上市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转向成为了非上市公司。
公司在退市的情况会在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之中,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被动性退市一般的形成原因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监督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惩罚,例如吊销公司的《许可证》。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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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简单的说,一旦股票满足了退市条件,就会遇到强制退市的状况,那么就可以在这个期间卖出股票。退市整理期过完这家公司就会退出二级市场,再次买卖就完成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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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若是将股票还留在手中的股东,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来进行相应的买卖交易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处理退市股票,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的的朋友,要想进行买卖还需要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要注意的是,股票退市后,存在“退市整理期”,在这一期间,虽然可以选择把股票卖出。可是本质上对散户是很不利的。股票倘若进入退市整理期,起初大资金必定先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卖出去是很难的,因为卖出成交的原则是三个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于是等到股票卖出去了,股价已经下降了不少了,散户就亏损很严重了。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所以说千万不能买卖ST股,ST*股也是千万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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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创业板公司出现什么情况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⑦ 创业板上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前款第一项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深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指标。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⑧ 创业板公司出现什么情况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⑨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⑩ 2020年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法律分析:1.财务类指标方面,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全面交叉适用,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及时淘汰既无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壳公司,以实现精准从快出清。

2、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标,强化公司合规披露和规范运作意识。

3、新退市规则优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4、创业板新规则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并根据风险程度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时点和频次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