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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发布时间: 2022-08-31 01:35:20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六、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八、删除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九、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十、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十一、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二、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十三、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十四、第八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十五、第八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十六、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B. 如何办理股票转让

股份转让的办理流程是:1、转让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采取背书方式,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2、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C. 股票交易的简单流程

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买卖。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首先是证券交易所。中国仅有两家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在我来给您讲解一些简单的流程。
一、开设证券帐户
_1 如果你是新股民_你先要选择一家当地服务比较周到的证券公司_
_2 持本人身份证和存有用于交易的资金的银行卡_现在炒股开户没有门槛_
卡里哪怕只有几百元钱都行_多少由自己掌握 和用于办理开户的手续费_
最低是92元_视您办理的业务而定 到证券公司的业务网点办理开户手续_
_3 开设相应的股东账户卡_
_4 完成营业员给您的自评测试卷_然后提交_
_5 填写开户申请书_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_开设资金账户_
_6 如要开通网上交易_还需填写《网上委托协议书》_并签署《风险揭示书》_
_7 到资金银行卡所在的银行_出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_办理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二、开立资金帐户
投资者开立股票帐户以后,尚不能进行股票交易,必须在开立资金帐户后才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
具体办理资金帐户的步骤如下:
1.投资者带上身份证、上海和深圳的股东卡、以及券商要求的开户保证金。
2.出示股东卡后,工作人员将要求投资者填写“股东开户单”,然后给投资者“买卖协议委托书”(一式两份),投资者在仔细审阅读“委托书”后签字,券商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3.交纳开户手续费50~100元不等,磁卡工本费,投资者如需办理电话委托,还需填写“电话委托单”并另交纳电话委托开户费。
4.到资金柜台交纳开户保证金,并设置资金卡的交易密码(密码可在计算机终端随时进行自助修改)。
5.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将交还投资者股东卡、收据、磁卡等。此时,投资者即可开始委托股票的买卖。
三、委托买卖
限价委托法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股票时,限定其买卖价格的委托形式。经纪商在接到投资者的限价委托后,只能按投资者提出的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法 市价委托,又叫随行就市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按交易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的一种委托形式。
填单委托方式 填单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填写委托单将本人的股票买卖指令下达给受托券商,委托其代为交易。
磁卡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查询系统为在证券营业部内进行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手段,这种委托方式一般适用于磁卡。
四、委托授理
证券商受理委托包括审查、申报与输入三个基本环节。除这种传统的三个环节方式外,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审查、申报、输入三环节一气呵成,客户采用自动委托方式输入电脑,电脑进行审查确认后,直接进入沪深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二是证券商接受委托审查后,直接进行电脑输入。
五、撮合成交
现代证券市场的运作是以交易的自动化和股份结算与证券往来的无纸化为特征,电脑撮合集中交易作业程序是: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由终端机输入,每一笔委托由委托序号(即当你委托时的合同序号),买卖区分(输入时分别有0、1表示),证券代码(输入时用指定的4位或6位数字,而回显时用汉字列出证券名称),委托手续,委托限价,有效天数等几项信息组成。电脑根据输入的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六、清算与交割
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付股金的差额的一种程序。
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证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资金与股份清算业务的手续,深沪两地交易均根据集中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
七、过户
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清算交割后,将原卖出证券的户名变更为买入证券的户名。对于记名证券来讲,只有办妥过户者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完成,才表明拥有完整的证券所有权。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股票通常不需要股民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股票交易即按上述规程完成。

D.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
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
(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
票。
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
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
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1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
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
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
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
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
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
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
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
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
2
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
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
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
新层条件发表意见。
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
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
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
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
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
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
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
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
月。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
3
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
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
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
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
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
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
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
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
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
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
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
4
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
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
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
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
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
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
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
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
挂牌及发行的函。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
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
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
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5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
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
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
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
件。
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
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
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
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
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
首次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
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
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
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
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
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
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
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
6
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
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
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
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
监督。
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
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
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
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
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
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
7
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
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
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
提交的挂牌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
止审查:
(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
尚未结案的;
(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
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
尚未解除的;
(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8
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
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
分,尚未解除的;
(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
(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
(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
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
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
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
(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
(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
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
(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
(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
9
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
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
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
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
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
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
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
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
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
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
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
说明、核查。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
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
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
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
机构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
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
(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10
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
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
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
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
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
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E. 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变更营业执照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4、变更税务登记证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频道。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F. 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你知道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吗?你对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实施,于2013年12月30日进行修改,其中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二、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

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主办券商。从事经纪业务主办券商名单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

2.适当性审查。投资者提供符合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主办券商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签署协议文本。在听取主办券商业务人员讲解的基础上,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相关内容,与主办券商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4.开户。投资者提供开户材料,由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之前,投资者暂时通过深圳A 股证券账户买卖挂牌证券。

5.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名下证券账户开通交易并设置权限。

三、新交易系统上线的时间安排?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抓紧推进新交易系统的建设,计划于2014 年年中上线运行,按计划首先推出挂牌股票的协议转让,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再逐步实现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在新交易系统正式上线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相关事项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四、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卖挂牌公司的股票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转让经手费,按股票转让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佣金由券商按其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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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十二、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十三、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H.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
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下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按
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
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
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挂
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
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1
第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电子申请文
件,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
司律师提出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
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
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
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
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
章。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
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
补充的,应进行标示。
第八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
转公司不予接收。
第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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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法律意见书
1-4 公司章程
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6 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
1-7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1-1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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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
并)股票发行的报告(如有)
2-2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
董事会决议
2-3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
股东大会决议
2-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 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2-7 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

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
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如有)
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2-10 申请挂牌公司关于授权全国股转公司代为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有关事
宜的委托书(如有)
第三章 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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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
协议
3-2 尽职调查报告
3-3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
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 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
3-3-3 历次验资报告
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3-4 内核意见
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3-4-2 内核会议记录
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3-4-4 内核机构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
公司风险评估表
3-6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3-7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
途)及项目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第四章 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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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
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保持
一致的声明,以及律师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

4-4 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
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
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4-7 前次申报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如有)
4-8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说明或其他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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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转让股份需要什么手续

股份转让需要的手续是:
1、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
2、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执照正副本、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原件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股份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变更应注意的事项
具体如下: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