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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质押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8-29 00:02:32

① 大股东把股票全质押了,难道是要跑路吗

在投入资金入股时,有时我们会看到自己购买的股票公开宣布要进行解除质押。股票解除质押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对我们有利还是有害?今天就让我这个鏖战市场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看这篇文章就足够解决你们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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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或者经营不善的时候,部分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就更看好这种融资方式。
要是后续到期,而钱还未还上,那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就会买下质押的股票。这样一来股东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就间接变少了,被替换成现金。这一点要知道,假若股票价格下跌碰到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那么就可能会股价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就是把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赎回了,弱化公司在资产上的风险。这其实也是当发生股票价格下跌乃至触碰到平仓线时,为了使担保比例不发生变化,乃上市公司解除“爆仓”风险的一个方法。因为有”爆仓“风险,采取“解除质押”办法的公司更多了,所以降低了平仓风险,这个举措其实是”治本“的,可是公司的后市有着怎样的表现,就需要好好推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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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实际上就是用了“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措施达到解除质押的目的,当把股权质押这一动作解除之后,控股股东没有继续进行质押了,也就没有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了。
那么“解除质押”就一定可以让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更优秀吗?这也不一定就是有利的,情况不同结果也不一样。我们可以从解除质押的时机和资金的进出来判断。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不是动荡不安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场上的流通股变少,根据供需原理,股价上涨的几率很大,这时如果想要办理质押解除,市场方面的流通股就会一下子增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几率蛮高的。
可是在股市震动或个股股价下滑的境况下,进行质押的解除,其实,是控股股东将抵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赎了回来,有效的控制住该部分股票被平仓所带来的风险,保证了股东的控制权不会旁落,也证明了控股股东仍然有资金实力,使得公司更好的发展,投资者也想要看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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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如果办理质押,不仅可以保证大股东的控股权又能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然而在解除质押时,赎回质押的股票,基本上都得还本付息,一些大股东资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如若股价下行,大股东要是没钱追加保证金,解除股票质押可能是其动机,然后减持股票以获取资金,也是一种不好的征兆。
但是,按照常规情况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偏利好的。首先,若是股东解除了质押这方面的话就很有可能表明了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正在好转,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众所周知,若想进行质押,缴纳一定的利息是必不可少的,会对企业形成负担,对于这一可有可无的包袱,相信很多企业都倾向于将其丢掉。另外,股东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比较有信心,所以才会解除质押,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因此,才会要求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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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大股东质押全部股票大多是要重组吗

首先得看他压了股票获得资金用途是做什么,大股东质押股票对个股来说,可以理解为利好,最起码不担心大股东减持套现

③ 股东质押股票的规定有什么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 股东质押股票是好是坏

从长期来看,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票,对股价的影响倾向于偏好。
一、 利好的时候:
1. 一般是因为大股东质押股票进行融资使这个资金流入公司,这时就会造成公司更加积极的开展向项目,最终的结果就是其获利能力增加,短期内股票价格上涨。
2. 我们一般认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分析存在,也就是说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的话,我们就认为中长线对于市场是利好的。
二、 利空的时候:一般如果在进行质押股票的时候,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是处于一个非常糟糕的情况,对于基本的利息支出都无法承担,想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这时就是必然的利空消息。
三、 股票质押本质上是上市公司通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那么,就像一些持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一样,更喜欢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如果股票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大股东未能补仓或回购,股价有下跌甚至崩盘的可能。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投资者,必须时刻关注公司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拓展资料
一、 股票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对应有一个概念,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二、 简单理解,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者将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股票质押,然后找到符合条件的资金投资者融入资金,并同意未来返回资金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股票质押是有上限的。例如,商业银行接受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应高于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份的10%。此外,质押股票已抵押给其他单位,质押股票不能用于股票交易。
四、 头上挂着两把剑,一把是警戒线,一把是平仓线通常情况下,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利率分别是160%和140%。如果股票下跌并触及质押平仓线,那么质押机构将低价出售质押股票,这些影响不应被低估。
五、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会受到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双方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60%为质押最高额度。

⑤ 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具有下列相关法律规定:控股股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 大股东质押股票代表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⑦ 大股东质押股票干什么

股票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那么大股东质押股票是干什么呢?
股票质押对股票的影响
一、大股东质押股票干什么?
1、资金需求
(l)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开辟融资渠道。第一,股权质押简单快捷。股权价值的评估一般以股票市场价值为准,不像动产、不动产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相对简单,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容易操作,较之不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手续更简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转让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出售股票取得资金。第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相对比较严格。中小企业资产较少、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将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机会。
(2)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增加企业的融资额度。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其产权比率一般为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司的资产抵押或是质押,其获得的最高借款不超过净资产的倍,再打个7折,大股东可获得约倍净资产的贷款,而按股价计算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
2、维持或增加控制权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维持或增加其对公司控制权是由股权质押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后,出质股东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权。面对好的赚钱机会,投资者都会义无反顾参与其中,大股东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现,以获得发展所需资金。但如果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获得投资资金而处置该股票就不亚于割肉了。若大股东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充裕现金,还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权减少导致丧失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风险。有些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临着恶性收购的情况,为增加控制权,大股东必须取得资金进入股市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将增持股份抛出偿还贷款,大股东就可以在不动用自有资金、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化威胁于无形。
3、风险转移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题而相互担保或是进行关联担保,形成的关联就是担保链和互保网,它在我国广泛存在。一旦担保链或互保网上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该网上其他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倒塌。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可以减少或有负债,从而降低担保链和互保网引发的风险。
股权质押赋予股东一个选择权:还款赎回股权,或不还款将股权变相转让给受质人,而最终选择取决于这两个选项给大股东带来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对比。当公司股价上升时,股权价值大于借款,大股东选择还款取得股权是理性的;当公司股价下降时,大股东是否还款则要看股价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额,大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这意味着大股东一方面将控制权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却将与股权相关联的风险悉数转移给受质人。
4、利益侵占
大股东在股价高位将股权进行质押,不仅可以套现获得现金,还可以不丧失控制权,致使现金权和控制权分离。大股东以承担持股比例部分的损失换来全部的控制权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这大大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大股东掏空成本几乎为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已经贬值股权,将其转让给债权人。这会加深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进一步降低掏空成本,从而加剧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⑧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法律分析:股东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缺乏资金,控股股东进行股权的质押,获得一笔资金,则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这种质押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上涨,是一种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同时,当融资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质押资金时,追加不及时,出资方即证券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会进行股票变现出售操作,导致股价下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⑨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⑩ 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某个经济行为做担保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来说,股票的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出质后的股票不得转让,但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拓展资料】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本含义: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然而,根据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因此当质押比例过高时,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 [2]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