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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发布时间: 2022-08-27 03:50:43

A. 国金证券定增是利好吗

国金证券定增(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但到底影响有多大,还得看当时的大势,大势向好,利好效应明显,股价上涨多;大势不好,可能影响甚微。
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目的:
2008 年借壳上市以来,国金证券各项业务不断发展,经营业绩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多项业务在业内排名靠前。但与同行业领先公司相比,国金证券净资本规模偏小,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 2014 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公司净资本在行业内排在第 22 名,公司业务的扩大以及创新业务的拓展受净资本制约较为明显。为抓住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并在未来的行业竞争及行业整合中胜出,国金证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深化各项优势,强化扩张能力,促进各项业务做优做强,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33,796,940 股。在本次拟发行规模范围内,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1 月 11 日)。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14.38 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
如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 5%以上(含 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事先告知本公司,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规定,提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最终的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结束之前,若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数量的上限进行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数量上限相应调整为届时监管部门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数量上限。

B. 中信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是多少

601608 中信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是每股6.28元。
中信重工【增发】:2015年度拟非公开发行不少于5063.69万股,不超过5063.69万股,增发价格6.28元/股(预案) 增发对象:唐山开诚的36名自然人股东。

C. 广汇能源:公布增发预案,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3529.4118万股,发行底

600256 广汇能源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而发行优先股也属于偏利好。
【增发】:2015年度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529.41万股,增发价格不低于9.52元/ 股(预案) 增发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 【增发优先股】:2014年度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00万股,发行价100.00元/股(证监会审核通过) 增发对象: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

D. 向日葵股票什么时候复盘,能涨吗

有可能

E.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的审核后给出的意见,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 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 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1)证监会要求
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
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
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3. 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同时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认购对象应要出具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4. 资产份额锁定期问题
根据证监会网站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以下“《反馈意见》”)中载明的证监会曾经向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在36个月锁定期内不能转让其相关资产份额或退出合伙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开的保荐人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其中也提到了:“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窗口指导意见是前述《反馈意见》的继承与拓展。《反馈意见》中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则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我们通过对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进行分析,证实存在该要求。
此外,关于承诺“不得转让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主体,是否仅为委托人和合伙人,是否需要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人进行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在查询的15个案例表明:仅委托人和合伙人承诺“不得转让产品或退出合伙”即可,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并没有要求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作出同样的承诺。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另外,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情形,证监会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锁定期内对外转让股权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我们在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中,未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情形。
2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根据25号规则的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的,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
3.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业及相关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 说明: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6.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com)
7.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3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时,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自设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一览表(工商简档)。
机构投资者拟投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借款出资的,需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机构投资者拟对发行人投资所需要履行的授权、批准程序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内部组织机构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任命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
(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可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层追溯的至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股权结构,需标注持股比例。
对于股权结构披露的程度,目前没有统一的尺度。根据既往的案例经验,存在对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详尽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深康佳A”、“云投生态”、“东方网络”、“苏交科”、“泰格医药”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案例核查股权结构时,层层追溯至自然人、国资委、社会团体、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门层面。
此外,也存在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简单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北京文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仅披露了第一层股东,该层股东均为公司。同时北京文化在股权结构下做出说明:“生命人寿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对信息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进行披露时,也只披露了第一层的合伙人,第一层的合伙人中包含四个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过证监会审核。
与上述两种情形相对应的,也有相对折衷地进行股权结构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中航机电”、“顺荣三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公司披露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时,对于某些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披露有困难的,采取在披露一层股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披露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顺荣三七最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例中既有只披露一层股东的情形(第一层股东均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终出资人的情形(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层并表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对广州奥娱叁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顺荣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再对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披露时,为谨慎考虑首先应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并显示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难的,披露标准以显示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宜;若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做出说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非自然人股东如下资料: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加盖工商查询章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及历次变更情况一览表;经工商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请提供出资当时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资的,请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逐层追溯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国资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层面;
比照前述“(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资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料。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说明:机构投资者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持有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4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当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资管计划的管理公司,资管计划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
对于管理公司的披露,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证监会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我们近期类似项目的反馈情况,关于资管产品,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作为认购对象的受托管理资金是否为资管产品,是否依法设立并办理产品备案;
(2)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4]的规定;
(3)委托人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需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下述“2. 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A.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B.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资金募集到位;C.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D.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2.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以及在过往项目中的经验,针对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项目,对于认购对象包含资管产品的,证监会近期提出了如下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证监会在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认购对象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及类似的分级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该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三年期定增中资管计划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即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云投生态”、“辽宁成大”、“苏交科”、“顺荣三七”、“铜陵有色”、“云维股份”、“中航机电”等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均涉及资管计划,且资管计划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诺函,承诺资管计划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据2014年8月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操作要求,认购人凡是包含产品的,发行人应以公告方式对资产计划产品情况进行披露;对于认购人不包含产品的,则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和发行对象资管合同全文,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告需提前获得证监会5处预审员同意之后,方可公告。
2)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同时报送的《承诺函》除原有条文以外,发行人、券商、律师三方还须对资金来源、结构化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3)核查内容
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查阅公司与发行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发行对象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应当包括:a, 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 委托人对资金来源进行说明,承诺未受到发行人的资助或补偿;c. 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d. 限售期内不转让产品份额。
关于出具承诺函的主体,证监会在2014年8月窗口指导意见刚出台之始,要求各发行人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即要求资管计划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诺。但随着实践中的案例不断丰富,承诺主体的要求也在逐渐放松。相关案例包括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顺荣三七”、“铜陵有色”及“苏交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中均包括资管计划,关于该等资管计划中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赖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的承诺。
另外,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在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里约定认购对象资管计划中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证券简称为“中航机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在资管计划的相关资管合同中约定不采取结构化安排。该等案例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资管计划对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可以体现于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的承诺函、股票认购合同及资管合同中。
4)核查结论
券商及律师需发表如下结论:“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哪里,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
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2)该窗口指导的分析
1)对于穿透披露范围的理解
虽然本次窗口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等,并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时,不仅穿透核查了资管计划,其对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其他认购对象也一并进行穿透核查,最终所有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终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因此,当认购对象中包括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的,需要对所有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认购对象数量上需要同时满足:A. 认购对象不得超过10个;B. 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自然人层面,本次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确定穿透披露的最终出资人的标准,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例,对于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的穿透披露应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证监会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对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层级的核查也会予以放行。
另外,根据证监会向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三七”)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文要求:“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就顺荣三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其认购对象中有资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该反馈意见,我们理解:证监会对穿透核查的范围拓展至所有认购对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关于上述“1)对于穿透披露的理解”、“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相关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48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5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及契约型私募基金三种,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分别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本身也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型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当认购对象为契约型基金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约型基金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须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应在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证监会就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荐机构提出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核查拟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F. 2015年8月14日四环生物股票有哪些利好消息

四环生物:澄清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3
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56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关注到有相关媒体发表了题为《四环生物募投疑云》的报道,同
时,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对媒体质疑内容进行澄清。公司对报道中
涉及的事项澄清如下:
一、传闻情况
1、公司本次定向增发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到的 4 家公司,均与江苏阳光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对购买标的、资产的增值和行业前景有疑问。
二、澄清声明
1、本次收购的股权及资产涉及的四家公司股东情况:
(1)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洲际”)的控股股东为广
西阳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陆克平先生。
(2)湖南盛丰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盛丰”)的控股股东为江
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新桥镇郁桥村全
体村民,历史沿革详见 2015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江苏四环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预案》,经公司核实,历次股权转让对象均与阳光
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3)江西高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峰”)的控股股东
为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秀丽女士,历史沿革详见 2015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预案》,经公司核实,历次股权转让对象均与阳光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4)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辉生态”)的控股股东
为中国绿园(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秀丽女士。阳光集团于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为春辉生态控股股东,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持有春
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56 号
辉生态 15%的股份,其它时期未持有春辉生态股权。
本次交易涉及的四家公司:广西洲际系阳光集团间接控股公司;春辉生态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为阳光集团控股公司以及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
为阳光集团参股公司;湖南盛丰和江西高峰从成立至今,与阳光集团无关联关系。
传闻 1 与实际情况不符。
2、经查公司股东名册,并与陆宇、孙一帆、王洪明联系核实,上述三人不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非一致行动人,除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外,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通过查询股东名册,未发现阳光集团以及
阳光集团控制的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阳光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自然人或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鉴于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第一
大股东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及陆宇、孙一帆、王洪明均未派代表进入公司董事
会,也未派代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通过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影响公
司决策的情形。
传闻 2 与实际情况不符。
3、公司本次收购的三家标的公司广西洲际、湖南盛丰和江西高峰,以及春
辉生态的苗木资产,截至本公告日,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数均为预估数,此次评估聘请的评估师事务所均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公司将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告的同时披露相
关评估报告。
另,针对传闻中涉及的苗木资产溢价以及行业前景,因苗木价格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除胸径外,受苗木的树体特征、苗源产地、市场波动、网络报价与成交
价格差异等因素的综合影响,针对传闻中的资产溢价,在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同时披露的评估报告中会进行详细说明。公司认为,生
态农林产业顺应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一时的苗木交易萎缩并不影响长远的绿化产
业发展。
传闻 3 与实际情况不符。
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56 号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信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2 日

G. 青松股份2015年配股了没有

没有配股,但是进行了分公开发行股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一五年七月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
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柯维龙、哲安投资、嘉财盈沣、英拓
聚鑫等四名特定对象。上述发行对象均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与公司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7. 3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含当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88,919,289 股(含本数),其中:柯维
龙拟认购 22,229,823 股;哲安投资拟认购 22,229,822 股;嘉财盈沣拟认购
22,229,822 股;英拓聚鑫拟认购 22,229,822 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含当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6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均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H. 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是什么意思,对公司股价有什么影响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
祝投资顺利!

I. 300131英唐智控2015年非公开发行多少股

英唐智控300131
增发预案:1)2015年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5635723股; 发行价格:22.73元/股;
方案进度:董事会预案; 发行对象:赵崇勤、赵燕莲、李海军、孙磊
2)2015年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9250253股; 发行价格:19.74元/股;
方案进度:董事会预案; 发行对象:英唐智控员工持股计划1号、英唐智控
员工持股计划2号

J. 国投电力定向增发什么时候

国投电力定向增发需要2015-10-30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后,才有可能实施,建议耐心等待。
刚开始玩股票的朋友可能并不知道股票定增是什么意思,赚钱的机会也被大大减少,还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在此我给大家讲一下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全都是干货,可以看懂股市的同时,想要多赚到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又增加了一个。
在我们开始认识股票定增以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删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越早领取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上市公司把新的股票针对少数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且打折出售的行为,就称为股票定向增发。不过这些股票,散户无法在二级市场市上购买。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我们开始进行主要内容,然后再来看看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基本都以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迹象,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况,对他的分析要从不同的方面。
为什么说股票定增一般象征的都是利好现象?
因为定向增发有利于上市公司:
1. 它可能通过一些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有利于提高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几率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既然股票定增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这么多好处,可是为什么还有利空的情况发生呢?别焦躁,我们进而来浅析。
要是发现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一定有好发展的项目定向增发,也是投资者比较看好的,这极有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进行项目增发的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投资者就会质疑,会直接影响到股价,使股价下跌的。
总的来说,关注上市公司的实时消息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可以从这个股市播报得到全方位的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大股东如果能够做到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通过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而,如果变成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很有可能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这就是重大利空。
倘若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对股票价格进行操控的行为,那么会出现短期“利多”或者“利空”的现象。就像有关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压低股价的手段,这样增发对象在持股的时要花的钱会减少,利空就这样构成了;反之的话,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低到了增发底价之下,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那么针对定向增发,就会变成短线利好。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出现股票定增多数是利好现象,可是投资者也一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从多种因素出发综合考量分析,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
要是你没有充裕的时间去了解一只股票,这个链接能帮助你,把你关注的股票代码输入到里面,就可以看得到是否值得购买这份股票,可以得到最近行情的消息,让你轻松把握时机:【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