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协议转让股票什么意思
协议转让是成交双方在私下已经商量好的,然后在盘中的时候下单买卖,会有成交的约定号的。
❷ 股权转让可采取进场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法律分析:股权本质上是股东控制或支配公司及其事务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而言,它包括收入权、投票权、知情权和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向其他现有股东转让股权,即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第二,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1)内部转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内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可生效。一旦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将其作为依据。
(2)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资本时,是向公司外转让资本的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外,还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❸ 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1)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3)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
(4)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此外,根据《暂行规则》《办理指引》和《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违约处置通知》)第三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1)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3)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申请,深交所不予受理。
❹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16年1月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在受让后6个月内,继续与出让方共同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股东A原持有上市公司甲股份总数15%的股份,拟协议转让12%的股份给B,转让完成后,A持有甲公司的股份降至3%。对此,交易完成后,虽然股东A已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但根据上述规定,在此后的六个月内,股东A与B应当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规定中有关1%的减持比例的要求。而且,股东B在交易完成后属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其他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❺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1)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3)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
(4)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此外,根据《暂行规则》《办理指引》和《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违约处置通知》)第三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1)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3)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申请,本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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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请问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吗都需要交什么税去工商及税务变更时的流程及提交的材料,谢谢。
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一、如果是平价转让,不用交税,比如股东的股权是100万,按100万转让出去,不用交税。
如果是溢价转让,溢价部分按20%交个人所得税,比如股权是100万,按200万转让出去,就要交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价格由转让方和承让方共同协商确定,没有规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税费
二、有转让意向的股东或公司股权事务经办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心柜台领取并填列《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回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到中心办理股权交割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两联),转让双方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权转让需修改公司章程);
4、转让双方股东的股权证原件;
5、受让方新增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6)第二股东协议转让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造成的,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❼ 第二股东协议转让减持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体两面,看怎么解读:
卖方不看好
买方很看好
你站在哪一边?
起决定作用的是主力的解读,他说好就好,他说差就差。
❽ 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是好是坏
【法律分析】:控股股东拟转让股权在短期之内对公司还是有好处的,不过转让股权的这件事情不能单纯的用好坏来进行评判。股权转让短期对公司是有好处的,股权转让会给公司增加一笔投资收益,短期对股价有一定影响。如果经常出卖股权,这公司并不是一家好的企业。对自己的经营已没有信心。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