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解释一下首次发行的股票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方式”具体什么意思 谢谢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简而言之,就是向投资者征求意见,以什么价格发行股票,投资者愿意接受。
一般询价方式
新股的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相当于机构定价)
累积投标询价方式
如果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小于5倍时,以询价下限为发行价;如果超额认购倍数大于5倍时,则从申购价格最高的有效申购开始逐笔向下累计计算,直至超额认购倍数首次超过5 倍为止,以此时的价格为发行价。
(相当于在机构询价的基础上让市场定价)
参考资料:http://..com/question/11932266.html?si=1
⑵ 根据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答案:B。
解析:
参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⑶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___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简而言之,就是向投资者征求意见,以什么价格发行股票,投资者愿意接受。
一般询价方式
新股的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相当于机构定价)
累积投标询价方式
如果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小于5倍时,以询价下限为发行价;如果超额认购倍数大于5倍时,则从申购价格最高的有效申购开始逐笔向下累计计算,直至超额认购倍数首次超过5 倍为止,以此时的价格为发行价。
(相当于在机构询价的基础上让市场定价)
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通知的主要内容
看看行吗??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七、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
(二)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
(三)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九、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
(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
(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
(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披露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如其实际盈利不足盈利预测的80%,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
(三)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按照《保荐办法》第57条和第7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及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四)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和《保荐办法》第7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对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2号)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⑸ 股票知识......
中签是申购新股中了,就跟中了彩票一样,申购新股若中签了就一定赚钱了;
学习一下如何申购新股 吧,以前给别人回答过的问题,再给你贴一遍
网上申购新股的三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在营业部现场通过自助委托或填单申购;
第二种,通过营业部的电话委托系统进行申购;
第三种,就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投资者可选以上三种方式之一。建议采取平时熟悉的操作方式进行申购,比如,平时的操作是在营业部交易,那么,最好还是选择在营业部内自助委托来申购,以免出现漏误。
网上申购流程
☆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资金冻结(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验资及配号(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股(深圳500股,下同)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摇号抽签(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资金解冻(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注意:个别股票发行是按特别流程,即T+3日公布中签及返回资金,如中国平安:2月12日进行网上申购,15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假定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网上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且将资金打入该账户。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
●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申购新股的委托不能撤单,新股申购期间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申购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申购配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交易所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投资者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每个中签号获配1000股(或500股)。这时,投资者无需另行“买入”操作,交易所系统会自动将中签的股数打入你的股票账户,未中签的资金解冻并自动退回。
●新股上市日期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指定证券报上刊登。
●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须全额预缴申购股款。
●新股发行的具体内容请详细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一般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即可通过:到证券营业部进行查询,或在网上进行新股配号的查询,可以在“配号”那里查到配号号码,假如你申购了10000股,那么你就有10个号码(深圳20个号码),因为号码是连续的,所以只显示第1个号和配号数。待公布中签号码后,你可以自己对一对是否中签。不过,不看也没有关系,如真的中签,股票自然就划到你的帐上了(钱自然也被扣了)。
★新股申购T+4日交割单显示“卖出”。申购新股后T+1日券商打印的是“买入”交割单,T+4日券商将资金返回投资者帐户交割单打印的是“卖出”申购款,如申购成功则打印“买入”某股票1000股,这里的“卖出”申购款与通常的股票买卖含义不同,它是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返还投资者申购余款的一种形式。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新股5000股,中签1000股,则在T+4日交割单上显示“卖出5000股”和“买入1000股”。
★证券代码的变更。沪市新股申购,T日的申购代码是780XXX,申购确认后,T+1日开始投资者在帐户内查到的是申购款790XXX,T+3日查询新股配号时的代码是791XXX,如果中签,T+4日后投资者帐户内会有中签的新股780XXX,该股上市交易的当天,证券代码变更为601XXX。深市新股申购,代码为0XXXXX,其申购款、配号、中签新股直至上市后代码均不变。
★新股申购期间指定交易变更。如果投资者在某天申购了新股但又撤销了指定交易,则该投资者的新股数据会传送给申购席位,投资者应在原申购席位上进行查询。
★新股申购不收手续费。根据两个交易所的规定,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但可以酌情收取委托手续费,但大多数券商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收取这项费用。
网上发行新股申购注意事项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深市500股,下同),认购必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既不是申购配号也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T+3日)通过自助系统、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可根据媒体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托可能无效(集合竞价时段会不允许新股申购)。
【新股申购FAQ】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中……
(一) 申购
Q:请问申购新股是不是和平时买股票的程序一样填单?
A:是的。根据自己的资金量,按“买入”流程,输入新股申购代码和申购股数(500或1000的倍数)即可。
Q: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是不是直接下单委托就行呀?下单时,只有“股票代码”栏,那“申购代码”填在哪儿呢?
A:是的。就填在“股票代码”处
Q:我申购的新股显示已提交,还没显示交易成功,要不要再申购一次啊?
A:若“委托”“已申报”,说明申购有效,就不要再申购一次,因为重复申购是无效的。
Q:请问下单后显示“已申报”“未成交”,算不算申购成功了?
A:算委托成功。
Q:“委托已成交”是否为申购成功?
A:投资者在用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委托申购新股时,交易系统或电话委托里查到的“委托已成交”,并不表示自己的申购已成功(中签),已购得到所需之新股。实际上,此处的“委托已成交”只能算申购委托进入交易所电脑主机,能否申购得到新股,还须在T+4日查验配号尾数是否和中签号相符,若相符才说明已中签并可以购得该新股。
Q:昨天申购002135东南网架1000股,今天帐户上已经显示有1000股在帐上,是不是已经申购成功了啊?
Q:我的资金被划走了,股票也到我的帐户上了,这是中了没有?
A:仅说明申购已确认,要等配号、摇号、公布中签号后,才能知道是否中签(买到)。可在T+4日或之后查询(部分网上交易系统在T+3日晚上可查到),显示有申购的新股在账上,才能确认中签。如全部冻结资金解冻退回,则没中签。申购新股和买彩票有点类似,让我们做一个类比:因为彩票市场严重供不应求,所有彩票都采取预约式销售。有一天(T日)你花钱去买彩票(相当于申购新股),钱已经付出去了(申购下单),但这时你只能拿到买彩票的付款凭证(查账户,上面显示“委托已成交”、“委托已报”、“未成交”),第2天(T+1日),你可以拿到预约凭证(有交割单,或在当天晚上或次日查账户,上面显示有XXXX股在账上),可是这时彩票还没拿到手,第3天(T+2日)晚上或第4天(T+3日)上午,你才能拿到彩票(配号),第4天((T+3日))上午进行摇奖(摇号),第4天晚上(T+3日)或第5天(T+4日)在媒体上公布彩票的中奖号码(中签号),如果你拿到的彩票号码和摇奖出来的中奖号码相符,才能确定自己中奖(中签)。这里不同的是,如果未中奖(中签),买彩票的钱是不会退还的,而申购新股的资金将全额退还。
Q:网上申购新股,11:30到13:00之间的申购是无效申购吗?
A:中午11:30~13:00,尽管不是正常的交易时间,但现在一般营业部在上午收盘和下午开盘之间的非交易时段仍接受委托,投资者也可以进行股票买卖委托。这时候,投资者的委托单不会立即申报和成交,申报将被储存在营业部电脑主机中,并在下午13时开市后进行申报。这种方式适合那些下午不方便买卖股票的投资者(为避免风险,务必洽询开户的证券营业部,以确认中午委托是否有效,否则建议不在中午委托)。
Q:新股申购日卖出股票的钱能否用来申购新股吗?当天转入证券资金帐户的钱也已用来申购新股吗?
A:都可以。
Q:现在还不知道价格,怎么申购?什么时候可以知道发行价格?
A:新股发行经过询价之后,会在发行前一天(T-1日)以公告形式公布发行价格。
Q:申购新股时是不是出的价格越高,申购到的几率就大点?
A:目前,新股网上申购采用的是“定价发行”规则,也就是投资者只能按发行价下单,价格不能高填,也不能低填,否则申购无效。
Q:新股申购只能申请一次吗?第2次申购不成功不会还划走钱吧?
A:新股申购一个帐户只能申购一次,并且不能撤单,重复申购除第一次有效外,其他均无效。而且如果投资者误操作而导致新股重复申购,券商可能会重复冻结新股申购款,重复申购部分无效而且不能撤单,这样会造成这部分资金当天无法使用,一般要等到当天收盘后,交易所将其作为无效委托处理,资金第二天回到投资者帐户内,投资者才能使用。
Q:重复申购新股资金被双倍冻结,如何处理?
A:新股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申购新股不能撤单。如果投资者误操作,导致新股重复申购,上交所的电脑交易主机除了接受并确认第一次新股申购的委托指令外,也接受新股重复申购委托指令,但不确认此笔委托指令,并在新股申购结束后,将其视作为“无效委托”处理。因此,绝大多数证券营业部就是这样设置柜面委托系统的:投资者重复申购新股,就重复冻结新股申购款。如果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发现误操作,可以马上联系开户的营业部,并要求将重复冻结的申购款“手工解冻”。
Q:证券保证金帐户没有持股能申购新股吗?
A:申购新股不需要账户中有股票,现在是以现金申购,只要证券保证金帐户有足以满足申购的资金即可申购新股,和有没有持股没关系。曾经,新股发行有“市值配售”的规定,目前这个规定已经不适用了。
(二) 配号
Q:合同号是不是配号?
A:不是。合同号只是券商电脑系统配给投资者的委托流水号,并非中签配号。申购新股的配号由交易所电脑系统统一配给的。
Q:为什么只查到一个配号?
A:新股配号是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号码不间断。每个股票帐户在交割时只打印(显示)一个起始配号,同时打印(显示)配号数,例如:,配号为10003502,配号数为5个,则配号依次为10003502、10003503、10003504、10003505、10003506。
Q:什么时候可以查到配号?
A:交易所系统在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分配配号,当天晚上叫配号传送给券商,因此大部分人可以在T+2日的晚上,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等途径查到自己的配号。最迟在T+3日上午可以查。
Q:怎么知道自己的配号是多少?
A: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T+3日)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自助系统、电话委托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来查询申购新股的配号。此外,可以通过深交所提供的语音查询电话:0755-82288800进行查询。上交所也提供新股申购查询声讯电话服务,号码是021-16883006。
Q:沪市申购新股所得配号为何有时大于配号总数?
A:沪市新股申购中,由于每次申购新股时交易系统并不是从1号开始配号,故投资者是有可能得到大于配号总数的申购配号的。
Q:营业部有无可能作手脚把我的中签配号或获配股票弄到他们手里,而我发不现?
A:怀疑券商作手脚是多余的,有不少投资者担心券商会在申购中使调包计。这种担心是不切实际的。一、新股申购中签后,交易所主机直接按中签新股记入投资者证券帐户,券商无法更改。二、如果投资者有疑问,也可在新股上市后,通过查询交易记录,取得证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快速导航——投资者教育专栏——投资手册——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关于新股申购、配股 ——上网申购新股须注意什么)
(三) 中签和资金解冻
Q:什么是中签率?
A:目前,网上发行的新股,一般采用定量定价发行方式。投资者申购新股后如何确认可认购股票的数量?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剩余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如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交易系统主机按每500股(深交所)或1000股(上交所)确定为一个申报号(即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配号,每一中签配号可认购500股或10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总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Q:要怎么样才知道自己中签了?
A:通常有两种方法:
①T+3日查到自己获配的配号,T+4日公布中签号,若配号尾数与中签号相符,即中签
②T+4日查看自己的股票/资金帐户,若显示有该股票,说明已中签且获配的股票已入账(未中签的余款应也已退回)
③T+4日到正确营业部打印交割单,或用网上交易系统查看交割单
Q:请教各位中签后如何认购新股?
A:中签后,交易所系统会自动从冻结资金里扣款,投资者无需再作任何操作,中签的股票自动划入你的帐户。
Q:每次的新股发行都要特意去申购才能取得那个什么中签的资格吗?怎么听说如果中签的话会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的啊?
A:目前的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投资者必须要有“申购”委托,才能取得配号,进而取得中签的资格。中签后有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这是有些证券营业部开展的“增值服务”!不是每家营业部都有这种服务的,即使有也不一定面向所有投资者(很可能只针对资金量大的VIP客户),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一下自己开户的证券营业部。
Q:新股申购后几天后冻结资金才能解冻?
A:假设申购当天为T日,则T+4日钱解冻(特别流程的除外)。
例如:周一申购,周五资金解冻;周二申购,第2周周一解冻;周三申购,第2周周二解冻……
(四) 上市
Q:我中了新股,什么时间可以卖?在挂牌的当天就可以卖吗?
A:参加网上申购中了新股要想卖,须等上市挂牌那天起才可能卖出。新股通常在发行工作完成后5~10天上市。
Q:网下配售获得的新股禁售期一般多长?如何可以知道新股禁售期的长短?
A:通常,机构通过网下配售获得的股票将锁定3个月,锁定期自上市日起计算。 可以在新股的《定价发行公告》中查到该新股网下配售股票的禁售期。
Q:如果申购新股成功是否就一定可以赚到钱,一般情况新股申购价和上市价的比例是多少?
A:如果申购新股成功,就目前的市况,肯定是能赚钱的。一般新股上市的开盘价会比其发行价上涨50%~250%
(五) 综合或其他
Q:(T+1日)中的“T”什么意思?
A:T日=新股发行日(申购日)
Q:请问休息日算不算天数内?
A:不算。按交易日计算天数。
Q:什么是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个人能否参加网下配售?
A: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称“网下配售”,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称“网上发行”。个人不可以参加网下配售,只能参加网上申购。有资格参与网下申购的必须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有关规定,且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名单的机构投资者。此外,网下配售获得的新股都有禁售期,要上市一定时间以后方可解禁;网上申购获得的新股没有禁售期,上市即可交易。
Q: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A:目前新股的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Q:什么是“询价”?
A:询价制是一种新股发行定价的方式。早先新股发行价的确定,都是由发行人(拟上市公司)和承销商(保荐机构)自行定价,自2004年以后,证监会出台“询价制”,用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据说这符合“市场定价的原则”。而询价对象是指那些特定的机构,个人不能参加询价。
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Q:打新股资金在冻结期间有没利息?
A:申购新股的资金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将划拨给“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申购若未中签,只退还本金。
Q:什么时段申购有讲究吗?
A:理论上申购下单的时间与中签与否基本无关,这个只要是学过概率、了解目前新股申购规则的人都会清楚。但在实际操作时,有些人可能会自己选一个时段,以讨个“吉利”,就像人们喜欢88888的车牌号一样。我一般习惯下午申购,如13:18,呵呵,迷信,自己骗骗自己而已。
Q:如果我用40万来申购新股,是放在一个帐户里还是分半放在两个帐户里,中签率哪个会更高一些?
A:提两点个人之浅见:
①从理论上讲,是不是分开帐户来申购新股,中签的概率都是一样的
②从操作层面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很难提出更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举例而言,某一新股中签率1%,而你的资金申购这只新股恰好只够获配号100个,那么,用一个账号集中申购,可保证中一个号,但也只能中一个号;但如果你分成两个帐户来申购,则有可能一个号也中不了,但也可能中两个号……所以只能凭自己的喜好来决定了。
Q:有的股民发的帖子一次能中两、三个号,他们是怎么中的、不是规定一个资金帐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无效吗?请介绍一下好吗?
A:
1、每一个资金帐户针对每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无效(第一次申购有效)
2、必须按500股的倍数(以深圳市场为例,下同)进行申购
3、申购获确认后,以每500股为1个单位,系统分配配号,如申购30000股,就给60个配号(也就是说,资金量越大,获得的配号就越多)
4、承销商会根据中签率,组织摇号(类似彩票摇奖),摇出的号码即“中签号”
5、凡配号尾数与中签号相符的,即中签,如60个配号中有2个与中签号相符,即中2个号(很明显,配号越多,中签的号也可能越多)
6、每个中签的配号可获配500股新股,如中2个号,就获配1000股新股。
Q:请问在哪个网站买新股?(试着解释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中的“网”指的是什么)
A:提问者也许对“网上申购”有误解。网上申购中的“网”,不是指互联网,也不是指某个网站。这个“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网络。网上申购,就是要通过交易系统来申购,跟平时买卖股票一样操作,只能在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
网下申购(网下配售)是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操作也不一定要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填写书面的《申购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资料于指定时间内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并在规定时间划出申购资金到主承销商的指定帐户,同时还要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网下配售比网上申购的手续复杂多了。
Q:什么叫做股票发行的回拨机制
A:回拨机制是指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例如市值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和法人投资者配售或者上网定价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目前,大多采取将网下配售的额度中的一部分,回拨给网上,这样就增加了网上发行的额度。现阶段,在发行大盘股时回拨机制经常被采用。
⑹ 询价对象是指应符合什么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⑺ 新股申购价如何确定
新股申构价即发行价,发行价由以下程序确定:
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两个阶段。
讲到新股,那肯定很多人都会在第一时间第一个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一上市就接连涨了十多个涨停板,中一签就可以赚到22万,收到打新界的热捧。打新股一看是很赚钱,你知晓怎么去打吗?中签率怎么才会变得更高呢?下面我就给各位朋友们讲讲打新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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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当企业希望上市时,通常会面向广大投资者出售大量的股票,其中一部分股票会在证券账户上发售,可以通过申购的方式买到,并且和上市第一天的价格相比,通常申购的价格要低很多。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准备好要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账户里必须日均持有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符合申购摇号的要求。打比方我想在8月23日参与新股申购,就是从8月19日起算,往前计20个交易日,也就是从7月22日开始算,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维持在1万元以上,才有条件得到配号,所具有的市值变高的情况下,能够获得配号的数量也就更多。只有当自己分到的配号恰好落在中签区段内,对于中签的那部分新股的申购才能进行。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从长时间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没有关系的,倘若需要提高新股的中签概率,以下是给大家提供的参考方式:
(1)提高申购额度:如果早期所拥有的股票市值越多,能够得到的配号数量越多,那么中签的概率自然就会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如若你所有的资金量比较多的话,不妨持仓均匀一些,开通主板申购权限的同时,也将科创板的申购权限开通。这样的情况下,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下新股都可以申购,还能够增大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不要错过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正因为中新股的概率小,所以还是很有必要去坚持摇号的,要知道肯定有机会轮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一般来说,在新股中签以后紧接着是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的,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也会有弹窗出来提示。
在新股中签的那一天,我们要确保16:00以前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无论是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的收入都可以。直到次日,假若在自己账户里发现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即本次打新成功。
大量的朋友想打新股却时常错过最好的时机,老是赶不上调仓时间。说明大家真的缺少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那就赶紧点击下面的链接来获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假设各方面都不出任何意外的话,新股进行上市的时间是从申购日算起8~14个自然日内。
就拿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说,上市首5日是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从这一天开始,日涨跌幅被限制在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假如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当日最高的价位只能到14.4元/股,低于5.6元/股是不行的,根据我多年的跟踪观察,往往主板新股上市的第一天涨停,后期连板数量大于5个,
对于新股卖的时间,还得按照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来综合分析。若是新股上市当日呈现破发而且连续下跌,上市当天就卖掉最好,能减少损失。
由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没有被限制,预防股价回落,上市的第1天中签的小伙伴就可以直接卖出了。再者,如若持续连板的股票,当遇到开板的时候,学姐的建议就是及时卖出,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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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发行方式:
(1)以发行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发行(公募)和不公开发行(私募)。
(2)以发行中的职责划分为标准,可划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以发行股票能否带来现款为标准,可划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招股意向书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发行方案,同时填报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
目前,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采用什么方式,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具体办法。
(3)发行定价。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方案中应包括询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以及询价安排。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上网定价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锁定期,在挂牌交易时一起上市流通。目前,对网下法人配售的股票设定了锁定期,这部分股票在其他股票挂牌交易一段时间(现为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得发行的股票分批流通,有利于提高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⑼ 股票发行价怎么算的
发行价一般是用“每股收益”*“市盈率”计算出来的,对市盈率的要求一盘是不超个18倍,但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规定或者说是规则或潜规则,也就是说投资该股18年才能收回投资本金,或者说持股18年的股息收入100%。
例如:某股票的每股收益为0.5元,那么他的合理发行价为0.5*18=9元,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都是好几十倍,所以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是在圈股民的钱。
⑽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