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② 挂牌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案件,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股权交易所会
1-首先需要评估整个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
2-如果企业或其董监高最终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不单单是资本市场的运作要停滞,可能企业无法正常运作。
3-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最近36个月内,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三条(二)中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 上市公司存在哪些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④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二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同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不一样,总体上来说,构成犯罪。
⑤ 孙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定增
会影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 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⑥ 证券首次上市和公开发行的条件
说一下A股上市的条件吧,创业板稍微松一点。H股上市更麻烦。境内红筹的话,只要不是2006年前并购的基本也做不动了。条件主要是法律和财务两块,法律要求适格,财务要求盈利。但是,在实际送审时,证监会还有很多临时的考量的,比方说经济环境好坏,政策调控往哪里靠等。
另外,符合条件能不能通过也是不一定的事情,比方说现在要想上市的话,由于初审、预披露、发审会、发行批文4阶段内的申请企业堆积得特别多,因此,申请企业都要排几年的队了吧。废话少说,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
根据《首发办法》第八条,在中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营业记录
根据《首发办法》第九条,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管理层稳定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实际控制人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前股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6.业务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7.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现金流量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与前述业务收入指标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9.同业竞争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0.最低公众持股数量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
⑦ A股上市有什么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A股上市发行人独立性要求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A股上市发行人规范运行要求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⑧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购吗
不能。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⑨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