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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发行股票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2-06-14 03:53:09

❶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都要经过哪些机制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又称IPO.手续非常复杂。
需要经过大致以下阶段。
1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
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由中国证监进行验收。

2募股文件的准备

3股票发行审核的工作程序
(1)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收到申请公司上报的正式材料后,须及时进行审核。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所审公司制作预审报告,并向发审委提交该报告。
(3)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由发审委下设的两个工作组之一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
(4)发审委工作组在接到发行部预审报告和公司有关申请材料后,召开审核会议,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发审委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❷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

首先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股票的设立发行: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也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经过承销商辅导一段时间,报经交易所实地审查通过,其股票即可挂牌上市。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拓展资料:

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我们在证券公司交易的股票是在交易所成交的,属于二级市场。实务上看发行新股和新股上市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进入流通。

发行可以是发行流通股也可以是非流通,发行了不见得就是进入流通领域(二级市场);上市是股票进入流通领域(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再换一个角度说,发行是在股票一级市场,是指拿钱认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体是买方和上市公司之间;上市是股票的二级市场,访到交易所来交易,交易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之间,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首发(首次发行)只能申购(买入),股票上市则可以自由买卖。

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说,上市公司概念真包含于股份有限公司概念里。

两者都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分记名和不记名股票,发行方式有公开和非公开发行,排列组合一下,可以有很多种。

现在所谓的“炒股”,炒的是属于公开发行的记名股票,也只有这种股票可以上市挂牌交易,其他只能依法转让而不能上市买卖。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很多种股票,区别在于上市公司永远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一种:可以上市买卖的股票。

❸ 企业为什么要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的直接目的是筹集资金,但是,由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发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筹集资金并成立一家新公司
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时,需要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资本,达到预定的资本规模,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2.加大投入,扩大经营
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投资或筹集营运资金,现有股份制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所需资金,这种股票发行称为增资发行。
3.提高自有资本率,改善财务结构
自有资本在资本来源中的比例是衡量公司财务结构和实力的重要指标,为了保证合理的自有资本负债比例,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竞争力,企业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提高自有资本比例,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
4.其他目的
例如,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引进其他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向一些流通企业或战略合作伙伴出售新股,另一个例子是以发行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或以新股换其他公司的股票,以实现证券交易所合并等。
拓展资料:
股票对投资者有利
(1) 上市为股票提供了一个连续的市场,有利于股票的流通,证券的流动性越好,投资者就越愿意购买,然而,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流动性不如在场外市场上市的股票,这是大多数股票退出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有利于获取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现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上市股票的买卖必须服从买卖双方的竞,。只有当购买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时,交易才能成交,因此,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远比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4) 证券交易所利用媒体迅速公布上市股票的交易价格,这样,投资者就可以了解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
(5) 证券交易所对经纪商收取的佣金有统一的标准,不论老少。

❹ 股票增发 与公开发行股票(已上市了的)有什么区别

后一个公告是对前一个公告的补充。。证监会批准公司增发股票之后,由于市场反映等原因,并不一定合适发行股票,因此,公司发出一个新的公告,说明上述权利公司可以再一年之内行驶,过期作废。

❺ 中国电建拟发公开发行股票意思是给股民分红

这不是分红,是属于增发新股,等于是摊薄现在每股利润。但是对于老股东可以优先购买新股。

❻ 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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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1、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是融资方式的一种,二级市场获利情况主要看发行价格高低和项目情况 2、一般来说,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基本上是利好,是相对公开发行而言 3、至于利好的程度,一是要看融资后的项目情况,二是要看发行价格的高低,三是看发行的规模和锁定股票的时间

❽ 股市中,拟发行是什么意思

就是打算发行某只股票 而不是准备发行 是提前演练

❾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 条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❿ 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区别

法律分析: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大致分为两个,一个是股票公开和股票上市的性质不同,股票公开是指股票发行人为了取得筹资,向投资者无偿提供股票。而股票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备案,得到了批准,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第二点是交易市场不同,股票发行也可以是非流通股不必进入二级市场,但股票上市一定要进入二级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