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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8-30 12:30:17

Ⅰ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Ⅱ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旗下基金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类型 投资风格 基金经理 基金份额(万份)
100016 富国动态平衡 开放式 平衡型 徐大成 28,807.41
100018 富国天利增长 开放式 稳健成长型 饶刚 29,569.07
100020 富国天益价值 开放式 价值投资型 陈戈 391,398.25
100022 富国天瑞强势 开放式 价值投资型 徐大成 71,436.78
100025 富国天时A 开放式 收益型 钟智伦 36,735.06
100026 富国天合稳健 开放式 增值型 周蔚文 507,207.28
100028 富国天时B 开放式 收益型 钟智伦 34,536.10
161005 富国天惠 开放式 积极成长型 朱少醒 27,988.89
500005 基金汉盛 封闭式 成长型 李文忠 200,000.00
500015 基金汉兴 封闭式 平衡型 许达 300,000.00
500025 基金汉鼎 封闭式 成长型 宋小龙 50,000.00
500035 基金汉博 封闭式 成长型 毕天宇 50,000.00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按比例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
在坚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募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来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6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0%+同业存款利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在积极运作中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总体为纲、局部为目,纲举目张;稳健为体、积极为用,在积极运作中追求总体资产的稳健增长。这种投资风格不但与本基金对中国债券市场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相统一,而且与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是一致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随市场效率的提高而调整。在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投资组合
⒈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⒉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⒊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⒋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⒌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
⒍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因第5条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60个交易日内卖出。
业绩评价基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投资目标本基金属价值型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与同类型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相对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回归价值,研究创造价值。
价值型投资的关键在于坚持价值型选股标准,不能为追随某一市场热点而动摇理念、改变原则。本基金将明确股票投资组合的价值型风格特征,确保为市场提供风格稳定、个性鲜明的价值型基金产品。
投资风格
坚持价值投资、分散风险、稳健运作、寻求中长期回报的投资风格。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层面,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根据基金经理对股票市场变动的趋势的判断,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资产上的分布,并进行动态配比以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采取价值型选股策略。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并确保基金的股票组合满足以下条件:⑴市净率P/B低于市场平均水平;⑵组合中70%以上的个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投资组合
本基金原则上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40%-9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5%-60%。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一定产群规模且居民购买力较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经营管理稳健、诚信、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自上而下”的积极投资策略,在合理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注重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以强势地区产业经济发展为契机,积极把握精选个股的投资机会,挖掘证券内在的投资价值。
强势地区的选择
本基金定义的强势地区为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群规模且居民购买力相对较强的区域(省、市、自治区)。本基金将通过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地区评估体系(RRS-RegionRatingSystem)”具体确定强势地区。
投资风格
“坚持稳健运作,注重风险控制,寻求中长期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投资组合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45%-9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5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强势地区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股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同业存款利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中定价合理且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属于中度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股票,在利用金融工程技术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投资风格
“积极投资、均衡配置、适度集中、组合管理,在坚持以基本面研究驱动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波段操作,获取最大收益”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投资理念
伴随中国GDP的高速增长,以“充分研究、控制风险”为基础,坚持挖掘股票的未来价值,积极投资成长企业,追求超额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0%-9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5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业绩评价基准
中信标普300指数×70%+中信国债指数×25%+同业存款利率×5% 投资目标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投资理念
精细化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最佳平衡。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⒈现金;
⒉通知存款;
⒊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⒋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⒍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率(税前)。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但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Ⅲ 华安策略优选为什么只开放了一天就又停止申购了

一、安策略优选为什么只开放一天就又停止申购的原因:
1、鉴于华安基金公司管理的华指禅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7年9月17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后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当日本基金规模有大幅增长。
2、为有效控制基金规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根据《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亏族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本基金的申销逗弊购和转入业务。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Ⅳ 上证50etf交易规则是什么

上证50ETF场内基金交易的规则是:实行t+1交易制度、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数量为100份及其整数倍、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费用只需要交易佣金,不需要过户费和印花税等。
购买上证50ETF场内基金必须要股票账户,没有股票账户可以在场外购买联接基金,联接基金会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场外基金每天只有一个价格,当天下午三点前的委托单,按照当天的净值成交;当天下午三点后的委托单,按照下个交易日的净值成交。
拓展资料:
什么是基金?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退休基金等,狭义上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来自未来,收益表现与投资标的基础市场的表现密不可分,具有一定风险。
基金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基金形式
最早的对冲基金是哪一支,这还不确定。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大牛市时期,这种专门面向富人的投资工具数不胜数。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创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2006年,Warren Buffett在一封致美国金融博物馆(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杂志的信中宣称,上世纪20年代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对冲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现。
在1969-1970年的经济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盘时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损失惨重,纷纷倒闭。上世纪70年代,对冲基金一般专攻一种策略,大部分基金经理都采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时期,对冲基金一度乏人问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体报道了几只大获成功的基金,它们才重回人们的视野。
90年代的大牛市造就了一批新富阶层,对冲基金遍地开花。交易员和投资者更加关注对冲基金,是因为其强调利益一致的收益分配模式和“跑赢大盘”的投资方法。接下来的十年中,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更加层出不穷,包括信用套利、垃圾债券、固定收益证券、量化投资、多策略投资等等。

Ⅳ 专家您好,想问一下金鑫基金目前是什么情况需要如何操作谢谢!

基金金鑫已经封转开了。
交易代码:500011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4年9月15日
自金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606”,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606”。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证基金通”等渠道办理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519606”,简称“国泰金鑫”。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与申购赎回
1、原金鑫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持有人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原金鑫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TA系统开设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
3、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用持有原金鑫基金的证券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转登记至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机构。此后,持有人可通过相关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Ⅵ 为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日前收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通知发布之日起,监管层停止受理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成为新股配售对象的备案申请,停止已完成备案的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的新股配售对象资格。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一级债券型基金将不能再参与网下新股询价和配售。

总体来看,这将有利于引导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启。为了抑制由于投机性“打新”行为所带来的新股不合理发行价格,其有效途径在于剔除主要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者,使得新股询价机构真正是从企业基本面出发、长期持有而进行的理性定价。在这样的思路下,一级债券型基金可能是被监管层划归为“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投资人。《通知》对一级债券型基金网下询价和配售资格的叫停,是希望将这类投机性、短期资金剔除在新股询价体系之外,希望有助于引导新股发行价格合理回归。

《通知》下达后,市场多方将其解读为一级债券型基金再也不能参与新股投资了,此解读有误。实际上,该《通知》主要限制了一级债券型基金网下配售资格,出发点在于避免一级债券型基金由于其“不纯”的“打新”动机而影响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其申购新股。因此,一级债券型基金虽然不能再进行新股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不能影响新股的发行定价,但是若有定价合理的新股发行,它还是可以通过网上申购参与该新股的投资。

短期来看,这将使部分一级债券型基金的收益面临冲击。2011年纳入统计的开放式一级债基新股贡献整体为正值,平均收益贡献达1.52%。从一级债基参与新股个数来看,2011年内其平均参与新股申购只数达11.30只,其中最多的达到42只。2011年全年一级债基新股获配总金额约为81.4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网下配售所得。2011年一级债基网下累计获配新股79.38亿元,占全部“打新”的97%。按照2011年的经验,一级债基新股申购收益贡献可观,而“打新”更是严重依赖网下申购。因此,在一级债基网下“打新”叫停后,预计短期内将对那些新股申购频繁的债基收益造成冲击。

长期来看,叫停一级债券型基金网下“打新”,符合其回归债券投资本源的导向。近年来,债券型基金普遍存在高权益、高信用和高杠杆的投资特征。这样的投资风格,在牛市时往往能显着增厚组合收益,但无形中也加大了债券基金收益波动性,使其风险收益特征远远偏离了债券市场本身。

债券型基金在经历了2011年普遍偏离基准、跑输股指之后,监管层加强了对债券型基金回归“债性”的重视程度。考察今年以来债券型基金发展趋势,纯债类基金发展提速,逐步受到市场重视和认可。如指数类债券基金的启动,去年12月重启已暂停发行数年的纯债类基金,且今年上半年受热捧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也属于纯债类。债券型基金向债券投资本源的回归,越来越得到市场重视,而其增强业绩的稳定性和工具性,亦将成为债券型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