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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融券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2-11 07:25:21

㈠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

融资融_需要开通信用账户才能交易。
交易流程:
1、登录股票交易软件,选择“融资融券”;
2、进入后提交担保品到个人信用账户,可以是现金、股票、债券、基金等;
3、融资交易选择“融资买入”,融券交易选择“融券卖出”;
4、在到期日,偿还融资负债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偿还融券负债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即可。本次操作环境为oppo reno6 V11.3
拓展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㈡ 科创板融资融券规则是什么

其实很多人都想进入到股票市场自己发展,但是大家也都知道股票市场包含的因素还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大家进入到股票市场之前,必须要对相关的信息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有很多人都对于科创板融资融券比较感兴趣,其实科创板融资融券也会存在一定的规则。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和保险等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
现在对于科创板融资融券的相关规定已经比较明确了,其实之所以这样作出规定,也是为了进步的规范市场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现在对于市场上的交易人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而且必须要通过约定和非约定的形式来参与科创板证券的出借,科创板证券注解的标的必须要符合相应的范围,而且必须要有上市所公布的相关板块保持一致。
扩大范围
而且现在科创板融资融券还扩大了范围,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主要包括了无限流通股票和战略投资者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存在的股票,并且和其他的符合规定的证券。其实这样做也是有好处的,可以通过约定申报的方式来参与科创板证券的效率,而且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约定的相关形式来进行参与,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也可以在上交所进行。
科创板融资融券之所以能够受到这么多人的支持和关注,其实也是因为在金融市场中这个板块受到了大家的注意,借入人的账户可以通过交易的余额来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以实时地进行调整,并且能够正常的办理相应的业务。其实如果大家还有相关的信息想要进行了解的话,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查询。

㈢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最重要的有哪几点

一,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二,融资保证金比例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

三,融券保证金比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四,证券充抵保证金计算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五,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六,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七,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㈣ 融资融券操作规则


融资融券操作规则主要有3种,分别是融资融券保证金规则、融资融券裸卖空规则、融资融券报升规则;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明确指出了初期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初期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50%。


在融资融券操作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在买卖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面临的风险。


投资者想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必须先在证券公司已经开户,证券账户开户的期限要在18个月以上,托管的资金要在50万以上,客户资产已经纳入了第三方存管的业务,客户资产没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


融资融券其实分为“融资”和“融券”两个方面,而且这两者的定义并不同。融资指的是资本借入,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钱。交易的双方:借出方为证券公司,借入方为客户。也就是说客户(投资者)拿着向证券公司借的钱到市场上买股票,同时需要向证券公司还本付息。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融资融券操作规则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㈤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

1、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

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开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2、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

3、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

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4、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股票融资融券细则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的注意事项:

1、投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恐慌,导致市场跟风抛售,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因此,投资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融券卖空,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尤其要谨慎。

2、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只有在坚持长期看空某只股票,或跟风大盘下行时才融券做空,但必须要看准个股与大势,否则风险将更大。

3、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却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

5、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㈥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1、实行T+1交易,投资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
2、采用保证金交易;
3、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只能买入股票上标注融的股票;
5、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等。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如担保比例过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品交易,甚至对现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㈦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2.1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

的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

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

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7.2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7.3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7.4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5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6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7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㈧ 融资融券的规则

涉及到融资融券,应该有蛮多朋友要么就是研究不太深,要么就是压根不知道。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实战经验,一定要认真看第二点!
开始研究之前,我把一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分享给大家,好奇的朋友不妨点击下方链接: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提到融资融券,起初我们要晓得杠杆。例如,原本你手中有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而我们缺少10块,需要从别人那借,这借来的10块就是杠杆,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股民这笔钱去买股票,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融券可以理解成是股民借股票来卖的意思,一段时间按照规定将股票返回,支付利息。
融资融券的特性是把事物放大,盈利情况下,利润会成倍增长,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因此融资融券有极大的风险,若是操作失误很大概率会变成巨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可以牢牢把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离这种水平还是有很大一段路要走的,那这个神器就很值得拥有,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点击链接即可领取: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将收益提高。
下面我来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比方说你手上的资金为100万元,你看好XX股票,决定后,就可以用这份资金买入股票了,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接着去融资再买进该股,假如股价涨高,将获得到额外部分的收益。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如若XX股票带来5%的涨势,历来收到的钱只有5万元,但也有可能赚到更多,那就是通过融资融券操作,当然如果判断失误,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认为你适合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看好后市,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
只需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资金,用不到追加资金也能够进场,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能增加战果。
3. 采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做到盈利。
类似于,比方某股现价是处在20元。经过各个方面的解析,这只股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那你就能去向证券公司融券,同时你向券商借1千股这个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可以收到两万元资金,如果股价下跌到10左右,你就能趁机通过每股10元的价格,再拿下1千股,这1千股是为了还给证券公司的,花费费用1万元。
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中间的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固然还要去支出一部分融券方面的费用。以上操作,如果将未来股价变为下跌而不是上涨,那样可能要花费更多的资金了,因为在合约到期后,需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此会出现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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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9-0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㈨ 融资融券的详细操作方法

一、融资融券的操作方式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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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

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的操作

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以保证金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以证券归还。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融资融券业务目前的杠杆比例大多以1:2较为常见,少数激进的券商会将比列增至1:3。相关监管部门预期标准杠杆为1:1较为合适。投资者利用两融杠杆,还有其他拖累。投资者两融操作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

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还包括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等,融资的年化利息是8.6%,融券的年化利息是10.6%,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原有零和游戏基础上,还得多背负融资融券利息;另外,投资者还得承担由此产生的巨大心理负担,胜算更小。

从监管部门来讲,应该深刻反思当前鼓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的政策,如果这个政策继续,上市公司所代表的内容就可随便变化,市场就缺失基本游戏规则,机构和庄家显然想要什么牌就有什么牌,普通投资者只能沦为鱼肉。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如果舍不得离开股市,那么股票投资的尺度就必须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两融杠杆还不宜使用;股票投资还是应该选择绩优股,虽然绩优股也可能有造假水分,但相对于一些明明盈利不佳甚至亏损的股票,显然更有投资价值,其上当受骗的概率显然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