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可以质押吗,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怎么办理
股票是可以进行质押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进行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股票(stock)是股份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返还其出资。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成长或市场波动带来的利润,但也要共同承担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股票也是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② 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做股票质押嘛大约融资成本多少
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做股票质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贷款最长期限为6个月。股票质押贷款政策的出台,是继允许部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后,为券商打开货币市场融资的又一渠道。该项政策的出台对商业银行显然也是利好,政策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尽管这类授信所占的份额不大,但对促进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有积极意义。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政策的出台,与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相吻合,可减少风险、降低成本,对商业银行提高自身效果十分有利。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③ 股票如何抵押贷款
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办理:提交和审核资料、进行贷款评估、签订合同、办理出质等级
、获得贷款并偿还本息
贷款机构在审核资料真实性后,需要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同意授信的管理办法,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确定是否贷款给借款人,以及抵押贷款的额度。
拓展资料
股票质押贷款(英文名称:Stock collateral loans)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以自营证券作质押担保,质押物为按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流通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④ 基金可以质押吗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物权法,股票和基金允许出质,但是能不能找到人给你贷款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你需要跟具体的银行,信托或者自然人接洽谈判才成,对于基金份额抵押,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出质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
股权、基金份额允许出质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质押行为在我国也会越来越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财产性权利。
⑤ 海外股票在国内可以质押吗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国内的规定是股票质押是要办理手续的,上市的在登记公司,非上市的在工商管理部门,而海外的股票不知道该在哪里办理手续
股票质押: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⑥ 股权、股票、基金、债券可以抵押贷款吗具体操作流程和抵押方式是什么
我是做融资的,我来给你详细回答吧。
投资公司:主要是根据有项目却缺乏资金的创业者,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创业者创业,这种合作方式下,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而创业者无需投入资金或者很少投入资金,以某种技术或者资源作价为投资资本从而成为股东。投资公司需要分析创业者的项目,并进行充分的考证以及可行性评估以后,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金额多少。所以说,投资公司主要适用于缺乏资金的创业者。投资公司承担了风险,相应的就享受可能的收益。
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主要作用是在融资担保环节。任何一笔融资,都需要担保。常见的主要担保的方式有1、保证担保——即不需要抵(质)押物,仅仅凭借公司良好的信用,对自己或者他人进行担保;2、抵押担保——以固定资产或者机器设备进行抵押作为担保,抵押时需要对抵押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打一定的折扣(一般在50%-70%)从而确定抵押所能担保的金额;3、质押担保——类似于抵押,只不过抵押的标的为股权。即使用所持有的股权做抵押,一般而言,流动性强的股权比较容易做质押,比如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4、应收账款质押——将公司未来的收款权进行质押,先从银行提前拿到钱,同时把应收账款的收款权交给银行,由银行进行收款。担保公司的职责是,当你需要融资的时候,而你不满足担保的条件,或者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你可以委托担保公司为你的这笔融资进行担保,担保公司根据你的资信状况评估后为你担保,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你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物等资产,这就是“反担保”。但是你提供给担保公司的抵押物的要求相对商业银行而言会低很多。在这个过程中,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承担了风险,因此相应的收取报酬。
银行融资平台:这是泛指银行业的融资功能。银行主要的作用是吸收存款然后投放贷款。从银行融资是当今最常见最普遍的融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每个融资者都需要达到该银行的融资条件,比如你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规模、产品前景等等。银行主要评估你的偿债能力,以及你所需资金额度。银行融资都有其固定的流程,每个环节都经过客户经理以及电脑系统的严格把关。
向银行融资的大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报材料。向银行申请对你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主要是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由银行的电脑系统对你们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只有评级达到放款的评级,银行才有可能给你放贷,否则一律免谈。
第二步:提交贷款申请。即主要表达你的融资欲望、资金用途、以及资金的使用年限,偿债方式等等。银行的客户经理根据你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评定,若觉得可行会继续向你了解企业的各方面情况。
第三步:客户经理会向你索要关于企业的各方面的详细资料,而且必要的话实地到企业走访。
第四步:客户经理上报上一级领导,这时候走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批流程。
第五步:发放贷款。根据最新的规定,贷款一般不会直接发放给你,而是根据你提供的购销合同。把钱打给你的供应商。
以上均为个人经验,纯手工打字。如不懂请再问。
⑦ 借壳上市的美股a股股票国内可以质押吗
可以做的。
流程:您在股票转到开户的券商,券商再根据您的股票给以您一定额度的质押放款。
四、海外上市股票在我国如何质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明确规定。
五、股票怎么抵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此外,银监会还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这三个文件明确了三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开展各项业务的条件、操作流程等。
⑧ 为什么股票基金可转载作为质押物可以转让
股权质押后经登记之后即可以进行转让,其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的一致同意。我国《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⑨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⑩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股票 质押贷款 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作 质押 ,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具体贷款条件如下。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 贷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 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 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 质押率的能力;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2、其自营业务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3、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4、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 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 法规 定重新审查办理。 借款人 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2、股票质押 贷款利率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三)贷款人不得接受作为质物的股票类型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 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 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