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申请再融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主要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所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除了要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以外,各种再融资方式还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还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要满足的条件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o。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满足的条件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以上摘自《股民学校初级教程》上海证券报社 编着 仅供参考
Ⅱ 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什么限制么
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什么限制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Ⅲ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时隔多久之后才可以再次非公开发行进行融资呢有相关规定吗
没有具体的限制,但是一般情况下,目前国内市场上一般是12个月。
讲到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今天这篇文章详谈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尤其是第二点,干货满满!
开始介绍前,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绝对良心: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涉及到融资融券,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杠杆。打个比方,原来你的资金是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杠杆就是指这借来的10元,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就是股民利用证券公司借来的钱去买股票的行为,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了就行,融券顾名思义就是股民借股票来卖,到期后只要返还股票并支付金额。
融资融券具有放大事物这一特性,盈利时的利润会增长几倍,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所以融资融券蕴含着特别高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不放走任何一个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达到这种水平有点难,那这个神器可以帮到你,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快点击链接获取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扩大收益。
比如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认为XX股票不错,就可以使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然后将手里的股票作为质押,抵押给券商,接着进行融资买进该股,要是股价上涨,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如果XX股票上涨5%,原本只能盈利5万元,但完全可以通过融资融券操作,让你再赚一笔,当然如果判断的不正确,那么相应的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想选择的投资类型是稳健价值型,认为中长期后市表现不错,随后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想要融入资金,只需要将价值投资长线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给券商,进场时,就可以免除追加资金这一步,获利后也不能忘了券商,要将部分利息支付给他们,就能增加战果。
3. 运用融券功能,下跌也可以让我们盈利。
类似于,比方说,某股现价二十元。经过多方面分析,这只股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则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取得资金两万元,而当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
那么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价格差意味着盈利部分。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费用。做完这些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根本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此会出现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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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么是再融资
问题1:什么是再融资?
问题2:再融资是什么意思?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
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五个病灶
一是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有人对 1997年深市配股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29%,对此类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二是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是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据统计,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2000年底,在平均经历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后,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是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无论是2001年度以前的轻现金分配现象,还是2001年度少部分公司所进行的大比例现金分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订的随意性。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股利政策制订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的股息回报。
五是融资效率低下。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后效益下降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最严重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进行配股及增发新股的 34家公司中,有26家在融资前后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其中有13家配股公司2000年净利润大大低于上一年净利润,收益率提高的公司仅有8家,约占总调查数的四分之一。2001年度年报显示,在2000年及2001年初实施配股或增发的公司中,有30家公司发布亏损年报或预亏公告。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低下,业绩滑波,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减弱。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上市公司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有:
一是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较低。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即为股利回报,对企业而言,现金股利为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成本。而我国证券市场在股利分配上长期存在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的情况。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成为管理层可以随意调控的砝码,因此外部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相对于债券融资的利息回报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愿意选择股利分配的软约束。这正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企业债券市场尚不成熟。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规滞后。目前债券发行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制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由于此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即使按政策的高限发行,由于企业债券尚需交纳利息税,其实际收益也与国债相差无几,与国债的低风险相比,企业债券的收益对投资者无吸引力。二是企业债券上市的规模小。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仅有10只,发债主体仅为六家特大型国有企业,还有许多发行债券的企业未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债券的流通性不高。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三方面综合而言,投资者并不看好企业债券,使得这种在西方国家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尚处于襁褓之中。因此,上市公司只能更多地选择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三是特殊的股权结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底公众投资者的流通股所占的股权比重仅为34%左右,而国家股却占到47%的比重,其他非流通股份占到19%的比重。从总体上看,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即使个别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只是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由于公众投资者非常分散,致使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者也难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众投资者无法真正参与决策。在此情况下,管理层的决策并不代表大多数流通股东的权益,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少数大股东的利益。由于再融资的溢价发行,通过融资老股东权益增长很快,对新股东而言是权益的摊薄。由于大股东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获得额外的权益增长,因此拥有决策权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的意愿极强。再者,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在再融资后很快推出大比例现金分红方案,按照其所占股权比例取走的分红的大部分。
四是政策的导向作用。在核准制下,再融资条件更加严格,审核时间加长,上市公司希望一次筹集到尽可能多的现金。随着2001年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颁布,许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增发方案,掀起增发热潮。下半年由于市场原因,增发的核准难度加大,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用配股及可转债方式;当年可转债发行办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在下半年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2001 年3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中将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作为再融资时的重点关注事项,当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从2001年度开始大范围进行现金分红。这些情况说明,政策规定对再融资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Ⅳ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 上市公司 再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2、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三、增发和配股的优缺点是什么?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并且,由于股权的稀释,还可能使得老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权受到不利影响。 上述中的三种方式虽有共同之处,但在融资条件和融资成本上还存在差异,想要融资的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
Ⅵ 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分为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三种,三种方式的含义分别如下:
1.配股:配股则是按照一定的配股比例,向原股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配售一定的股票,从而进行融资的行为。
2.增发:增发即“增加发行”的意思,增发分为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两种方式,公开增发的发行对象是所有投资公众,定向增发的对象则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3.发行可转债:可转债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获得了融资,但也增加了一笔债务,如果有投资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不必偿还对应的资金。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2、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Ⅶ 分红派息作为再融资必要条件
一(1)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三)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Ⅷ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Ⅸ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公司债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增发股票、配股和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大品种的融资额度、发行对象、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如下: 融资额度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融资额度 发行数量上限为总股本的20% 2 公开增发 无限制 3 配股 发行数量上限为总股本的30% 4 可转债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40% 发行对象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可以在董事会预案阶段全部确定或者部分确定,但是确定的对象必须属于三类人员(大股东、通过本次发行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也可以在发行时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 发行对象人数:主板不超过10名,创业板不超过5名。 2 公开增发 面向公众发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东发行 4 可转债 可以全部或部分优先向老股东配售,剩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发行价格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不低于发行前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或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 公开增发 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 配股 不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4 可转债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目前法规对于配股价格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仍然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颁布,目前已失效)关于配股价格的要求执行。 锁定期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不属于三类人员 锁12个月 属于三类人员 锁定36个月 2 公开增发 无 3 配股 无 4 可转债 无 以上锁定期仅针对再融资规则而言,大股东、董监高等特殊身份人员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则关于其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募集资金用途 无论上市公司选择哪种融资品种,总体上,均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训:“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定期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定期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其他再融资品种均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鉴于三年期定价定向的非公开发行已被废止,结合可转债的实务操作,目前再融资募投项目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上限总结如下: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30% 2 公开增发 不明确(自2014年以来发布不存在筹划公开增发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转债 30% 以上为理论比例,实际操作需结合公司营运资金缺口测算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