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强制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强制平仓是当投资者购买的标的物出现亏损的情况,且到达一定位置时,平台会强制卖出它的情况,在股票市场上,当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时,投资者持仓亏损触碰平仓线并不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会强行平仓,强制平仓后欠券商的钱,则需要投资者用自有的资产偿还,否则会面临法律追偿。其中维持担保比例不再是固定的130%,而是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维持担保比例,有可能会高于130%,也有可能会低于130%。因此,投资者为了减少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应该合理的控制其仓位,留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标的物后期走势带来的风险,或者设置好止盈止损位置。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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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现在是如何的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现状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证监局对兴业证券发文称,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又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因此责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光大证券在其2015年年报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由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诉讼标的3939万元。
近期另一例影响比较大的两融方面诉讼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证券。2014年,海通证券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化名)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去年荣某以秦川机床(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之日起进行计算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C. 强制平仓是什么对于投资者有没有影响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购买一些股票,或者是购买一些基金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但是购买股票以及购买基金都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投资者他们遭到了强制平仓。但是有很多人却不知道强制平仓它意味着什么,一直如果造成了强制平仓,对于投资者有没有影响?
因为你一旦被强制平仓的话,它不仅影响了你的钱财,甚至是损失你的信用因此当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你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的话无论是我们盈利或者是亏损,都能做到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同时也能够使自己能够享受到这些权益,那么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好的。
D. 融资融券强行平仓规则
券商为做融资的客户设定了补仓线和强制平仓线,一般情况下,补仓线是150%,平仓线则是130%。下面就给大家说说融资融券强行平仓规则是什么?
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时间
一、什么是强行平仓?
投资者融资后买入证券,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通俗的说就是证券价格下跌触及警戒线,如果不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会强制卖出融资账户的证券并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不足部分从个人证券账户扣除。
二、融资融券强行平仓规则
若客户T日信用账户低于130%的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客户须在T+1日收盘前补充担保物或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50%的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若客户T+1日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但不低于130%,则公司暂缓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客户可自行操作信用账户(包括自行平仓等),但客户应保证,客户T+1日后的每一交易日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均不低于130%,否则,公司将在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次一交易日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以后,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解除强制平仓状态。
以上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均以日终清算后为准。
E. 融资融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前,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如果投资不利发生亏损的程度达到一定比例,快要亏空到证券公司借出的资本,而投资者又未能按期补足抵押物或者偿还债务,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账户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强行平仓,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客户追索。
讲到融资融券,估计存在很多小伙伴要么是了解不够深,要么就是几乎不去接触。今天这篇文章,包括了我多年炒股的经验,尤其是第二点,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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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提起融资融券,最先我们要懂得杠杆。举个例子,原来你的资金是10块钱,想要购买的东西加起来一共20块,这借的10块钱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其实可以说是证券公司将自己的资金借给股民买股票,到期就连本带利一起还,融券,换言之就是股民将股票借来卖的过程,一段时间按照规定将股票返回,支付利息。
放大事物是融资融券的功能之一,一旦盈利,就会得到好几倍的利润,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所以融资融券蕴含着特别高的风险,如果操作失误极大可能会产生非常大的亏损,操作不好亏损就会很大,所以对投资者的投资技能也会要求很高,把握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一般是达不到这种水平的,那这个神器就能帮上忙了,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千万不要错过哦: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扩大收益可以采用融资效应这个方法。
例如你手上的资金为100万元,你支持XX股票,你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先买入该股,然后就可以把手里的股票抵押给那些券商了,接着进行融资买进该股,要是股价上涨,就可以获取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就以刚才的例子来说,假设XX股票高涨5%,原先在收益上只有5万元,但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你就可以赚到更多,可是世事难料,如果判断错误,亏损也就会变得更多。
2. 如果你比较保守,想选择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看好后市行情,然后向券商融入资金。
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所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也就做到了融入资金,根本不用追加资金就可以进场,获利后也不能忘了券商,要将部分利息支付给他们,就能获取更丰富战果。
3. 采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做到盈利。
比如说,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经过各个方面的解析,强烈预期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10元附近。那么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接着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以2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卖出,拿到手2万元资金,等到股价下跌到10左右,这时你就可以根据每股10元的价格,将该股再次买入,买入1千股,之后再返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
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之间的价格差,就等于盈利部分。固然还要去支出一部分融券方面的费用。如果经过这种操作后,未来股价是上涨而不是下跌,那么合约到期后,就要花费更多的资金,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然而酿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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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投资股票会出现强行平仓吗
投资股票会出现强行平仓
信用交易中的强制平仓,一般是指当客户对融资未能按约定条件偿还,券商将该客户及其担保人帐户中的股票卖出,或者冻结、扣划帐户中的保证金,所得资金用于清偿融资欠款的行为。
在信用交易中,强制平仓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客户与券商双方在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强制平仓的条件,因客户逾期未还欠款或者保证金,股票市值之和达到约定下限,券商即采取平仓措施;
二是在融资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强制平仓的清偿手段,券商为追回逾期融资欠款而按行业习惯进行强制平仓。本案中,券商与股民之间似乎并不存在明确的强制平仓约定。为了全面起见,下面对两种情况分别展开分析。
(一)在客户与券商约定强制平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融资协议是主合同,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强制平仓的约定是从属于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确立的是担保之债的关系。
强制平仓的约定是为了保证融资主债权的实现,融资关系是强制平仓约定存在的前提。如果券商和客户之间不建立融资关系的话,就没有约定强制平仓的必要。我国《担保法》规定,股票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质押,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券商与客户之间对强制平仓的约定,已经具备担保的实质要件。
其一,股票权利质押需要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担保的主债、质物的处分条件,如何行使质权等内容。强制平仓的书面约定也表明了以客户保证金、股票作为偿还融资主债的担保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平仓的还款期限或者市值下限,以及券商单方面实施平仓的方式,符合股票质押约定的事项。
其二,担保中的质押物,质押权利凭证必须由担保权人合法占有,质押担保关系才生效。在融资和强制平仓的关系中,客户的股票已托管于券商的总帐号内,客户保证金也因存款关系存于券商的保证金帐户内,可以说券商已经合法占有、保管客户的保证金和股票。
可见,强制平仓的约定,虽然没有“担保”“质押”等字眼,但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平仓作为偿还融资的保证,其内容具备了担保关系的实质要件。不过,《担保法》规定,股票的权利质押以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出质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股票强制平仓约定,只是一种未生效的股票质押。而保证金强制平仓,虽然满足了交付质权人占有的生效条件。但是,由于信用交易融资主合同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而无效,所以作为从合同的强制平仓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既然,融资主合同和强制平仓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那么这两种关系的性质就是无效合同之债,属于合同之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在券商与客户未约定强制平仓的情况,券商在无法回收融资款时对客户进行强制平仓是否构成侵权,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争议。
认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第1种意见认为,券商是按照证券行业惯例进行平仓,不构成侵权。第2种意见认为,这种强制平仓属于担保关系中的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事先就留置权作出约定即可处分,不等于侵权。第3种意见认为,强制平仓是券商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避免了客户股票进一步贬值使损失继续扩大,这种规避市场风险的行为对客户也有好处,不是侵权。
认为构成侵权的意见认为:首先,任何行业惯例都只是一种习惯,习惯并不能当然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任何未经国家认可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按习惯进行的强制平仓既无法律效力,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约定。即使证券交易所内部有规定,只要股民透支,并在24小时内没有归还,券商就可以强行抛售其股票。但这种证券交易所内部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不无疑问。其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这个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只有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股票融资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未经约定的强制平仓行为不符合法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行使留置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最后,第3种观点的理由也难以成立,一是强制平仓的直接目的,是券商回收融资款,即使约定了以一定的市值为平仓界限,这界限也是为了避免融资款无法回收的风险;二是所谓的紧急避险的“风险”对客户而言并不一定存在,因为市场的变化无法准确预见,强制平仓前的股票同时存在升值和贬值的两种可能性,预料的亏损和盈利仅系主观的判断,不等于客观上必然会出现的损益事实,因此强制平仓不等于替客户规避了风险,也可能使客户错过了抄底反弹的翻身机会。
从法理上说,在信用交易中券商在无法回收融资款且未与客户约定强制平仓情况下,其债务返还请求权没有债务人积极配合未能实现,券商应当求助公力救济,而不应当采取强行抛售股民股票的私力救济。因为私力救济是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否则无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使迫于情况紧急,一时无法求得公力救济,如股民为逃避债务,具有抽逃资金嫌疑,券商也只能采取自助行为的私力救济。即扣押恶意透支股民非透支部分的股票,然后请求公力救济。否则就侵害了股民合法取得的股票权益,构成侵权
G. 通俗解释什么是股市中的强行平仓
你好,强制平仓是指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
【举例】有四种情况引发强制平仓:
1.维持担保比例过低:当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有可能取消130%的强制平仓线)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负债到期: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展期的除外),客户账户未在到期前了结负债。
3.融券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或暂停交易: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了结该证券对应的融券负债。
4.司法原因:公司接获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被要求对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进行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须强制了结全部负债。
H. 券商可以对投资者融资买的证券强行平仓吗
法律分析:正规券商是可以进行强行平仓的。1、在允许券商开通的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和投资人对强行平仓都会有约定,当满足约定的条件时,券商是可以强行平仓的。要是认为券商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程序有问题等,可要求券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起诉索偿。2、券商被禁止融资融券业务的,双方签署的融资协议是违法的,故关于强行平仓的约定也就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因强行平仓发生纠纷的,依据对双方责任大小的分担原则,双防应均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I. 关于股票市场融资平仓
关于股票市场融资平仓:平仓是源于商品期货交易的一个术语,指的是期货买卖的一方为对销以前买进或卖出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成交行为。平仓是在股票交易中,多头将所买进的股票卖出,或空头买回所卖出股票行为的统称。在配资合作过程中,现有证券账户资金与初始证券账户资金亏损达到一定的比例时,资方有权按照合同强行平仓。这个比例就是股票配资平仓线(一般1:3配的平仓线是85%)。往往是出现极端行情的时候,操盘方未及时补交保证金所致。这个时候会导致股票配资合同提前解除,出资方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