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代办私募基金牌照,条件有哪些
一、成立公司主体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1)准备材料
进行私募基金主题公司注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协会已经放开了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国内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3.注册地址: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不过一个悲伤的故事是: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基本不允许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没有现成的投资类公司,你可以选择买壳(别人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但购买一个壳的价格并不便宜(要做法人变更,而且现在很少有私募壳出售);或者联系成笈金服代办投资类公司注册事宜。
4.注册资本: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做证券类私募,注册资本金最好是1000万,股权类最好2000万起,将来通过备案的概率高一点。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5.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2)公司注册
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后便可进行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做logo,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几千元可以搞定。然后你需要租个办公场所。协会备案的时候,是要看你的办公楼和带logo的前台照片的,这个无法作假。其他注意事项如下:
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二、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准备材料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4.办公条件: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
5.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6.制度性文: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7.牌照类型:
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以下3类:
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b、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c、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可分为以下9类:
1)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7)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
8.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②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基金
2015年4月21日,证监会债券部和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召集国内主要的债券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如何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动债券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我国债券私募基金管理人大部分起步于2011年-2012年的债券牛市。目前债券私募基金市场规模占比很小,但发展空间巨大。募资、投资、账户开设等环节的障碍,制约了债券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与会机构建议从债券产品、交易机制、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投资者保护、政策环境等几个方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从而带动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我国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现状
我国债券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大部分公司起步于2011年-2012年债券牛市。债券私募行业的最好发展时期是2012年,当时股票私募由于熊市,发展非常艰难。2014年下半年股市向好,导致股票私募基金迅速进入爆发性增长时期,但债券私募基金发展保持稳定状态。目前中国市场中公认的比较大的债券私募基金不超过20家,管理规模合计约1000亿左右。
债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债券交易的固有特点从而有以下几点区别于股票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一是门槛高,不仅表现在主要管理人的从业经历都比较长,且主要管理人都有大型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其二因为债券的交易比较复杂,进入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者较少;其三由于债券私募基金的主要委托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债券私募基金管理人比较看重合规性和市场声誉。
债券私募基金目前和公募债券基金一样,都是一个小众市场,规模占比很小,但发展空间巨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对比全球共同基金业产品类型结构分布,目前中国基金市场中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占比将近47%明显偏高,全球仅为15%左右;债券基金规模占比仅7.9%,而全球共同基金中债券基金占比为25%左右。我们认为,随着银行理财产品逐步向净值型转变,打破预期收益率的刚性兑付,追求稳定收益的债券型基金(包括私募债券型基金)的发展空间将明显上升。
债券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存在的障碍
(一)募资环节
债券私募基金定位于稳健投资,天然符合银行理财的资金投向。目前的政策是银行理财投资私募资金仍然需要执行投资人穿透审查原则,故银行理财资金无法直接投资于债券私募基金,而只能通过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等通道方式解决,这会极大地制约债券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
(二)投资环节
私募基金持有的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债付息时,中登深圳分公司执行的政策是将私募基金视同为公募基金(原因是带“基金”字样),直接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从而造成机构投资者的双重征税负担。如私募基金不能与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一样执行企业债利息所得税不代扣代缴的政策,债券私募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将被迫采取通道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负担。
(三)银行间债券账户开设环节
目前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市场准入方面,已经逐步恢复机构投资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账户开立工作。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经恢复开立银行间账户。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账户开设仍未落实。未来,私募基金可能允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设账户。但该交易所与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明显市场分割,债券私募基金进入该交易所的意义有限,最终债券私募基金仍将沿袭既有的借道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采取担任投资顾问的管理模式。
规范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及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建议
2015年1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债券部的直接推动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市场在拓宽债券发行主体、发行方式、交易场所,简化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建立投资者适当制度和债券分类管理,健全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也及时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进行征求意见,正式实施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但是,对比中国整体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与会机构建议从债券产品、交易机制、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投资者保护、政策环境等几个方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从而带动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一)建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交易所债券产品,包括发行规模、产品类型,积极推出各种创新品种。
1.可转债:由于股票市场的大幅上涨,存量可转债纷纷强制赎回,市场容量仅剩余467亿,供给严重不足,估值水平在刚性配置需求下存在高估,建议加快可转债审批,增加发行规模,满足市场的投资需要;
2.可质押债券:由于中债登2014年推出新的质押规定,导致交易所可质押债券大幅减少,严重制约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成交量和流动性减弱。建议增加符合新的交易规则的可质押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的发行,提升市场交易活跃程度。
3.可交换债券:市场对可交换债券需求极为旺盛,但目前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仅14宝钢EB一只。建议对有减持股票意愿的公司加快发行可交换债券,迅速形成有规模的市场。
4.短期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如能形成一定规模效应,将可促进股票市场的合理定价,避免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目前,市场上可流通的短期公司债券容量有限,难以满足市场旺盛的短期流动性资产的需要。建议大力发展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债券期限可设置为1年加10天或2年附1年回售权。
5.挂钩商品指数的公司债券:对发行人来说,挂钩商品指数的公司债券可以对冲主要的经营风险;对二级市场投资人来说,可间接获得长期限的商品期货投资标的。随着国内各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建议加大品种创新,推出挂钩商品指数的公司债券。
6.资产证券化: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等产品的创新,满足投资者尤其是未来庞大的养老基金对优质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需求。目前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非标资产转标准债券的需求,建议交易所积极研究提供非标转标的解决方案并且引入增量资金入市,一方面可增加交易品种、解决目前银行间市场解决不了的非标转标的问题,另一方面给券商、基金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带来了很大的业务空间。
7.债券借贷业务: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在交易所市场推广债券借贷业务,进一步活跃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度,避免部分债券因长期无成交导致的估值虚高。
8.高收益债券市场:在当前我国总体杠杆程度加大,实际利率偏高,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预计未来信用违约事件会增加。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交易所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将困难重重。建议尽快完善公司债券招募说明书的指引,对交叉违约、加速偿还、债券持有人清算重组等关键条款加以规范,逐步形成高收益债券市场。同时,交易所应尽快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对冲信用风险,方便投资人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1.统一交易制度: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存在着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上交所有竞价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和大宗交易平台三套交易制度,深交所有竞价平台和综合协议平台两套制度。除了现券交易制度不同之外,两个交易所的回购融资制度也有很大区别。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投资,需要开两个户,熟悉五套不同的交易制度和两套不同的回购融资制度,需要准备两套以上IT系统支持。建议统一两个交易所市场的交易制度,降低投资人的交易系统建设成本,减少因交易规则不统一而导致的交易清算风险。
2.降低回购备付金比例:目前交易所按照全月日均成交量的10%收取回购保证金,这意味着如果采取隔夜滚回购方式融资,组合将需要2%左右的现金放入备付金账户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在详细测算交易透支风险的前提下,取消或降低回购备付金比例。
3.加快新发债券上市审批:目前交易所公司债券批准上市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企业债券长的需要3-6个月,远低于银行间市场一二个工作日的效率。建议提高新发债券上市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方便投资人投资运作。
4.调整企业债券质押回购政策:由于交易所目前已经对债券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发行后,优质城投公司实际违约风险很小,同时企业债券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明显提升。建议尽快调整企业债券质押回购政策,允许AA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开展质押交易。
5.试点开展质押交易:目前交易所类固定收益产品创新不断,建议选择信用风险较低的品种(如分级基金A类、债券ETF等)试点开展质押交易。分级基金A类由于严格的上折和下折机制,实际信用风险非常小,可以说是标准的AAA债券,应允许质押回购。
(三)积极拓展公司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引入优质的发行人和长期投资者。
1.发行人:建议扩大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中大型央企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和支柱企业在交易所发行债券(尤其是一些期限较短的品种)的力度。一方面,可替换商业银行中短期贷款,改变我国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倒逼商业银行把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或达不到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放贷;同时由于这些债券一般信用等级高且可质押,可满足市场旺盛的投资需求。
2.投资者:银行间市场的发展是一方面伴随着短融中票品种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伴随着保险资金、银行自营资金、公募基金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境外资金等增量资金不断的引入而不断壮大。建议交易所借鉴银行间市场经验,目前重点考虑境外合格投资人和国内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积极培育公募债券基金和私募债券基金,形成稳定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好适应交易所公司债券分类管理的需要。在吸引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方面,目前大型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不存在障碍,但更广泛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也有庞大的理财资金投资需求。目前这些中小银行对如何在交易所开户、交易非常不熟悉,当地银监部门也在政策上限制很多,导致这些资金只能去买能进入交易所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不能有效分散。
(四)完善事先、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加强投资者保护。
1.加强事先监管。中介机构是投资者和发行人的桥梁,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合规合法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建议完善债券承销环节的指引,推动承销机构内控程序建设,避免重发行、不重投资者的短期倾向。譬如,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出现大面积的违约,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不是很成功的关键原因是,中介机构没有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完善事中事后追责制度,对明显未尽责的中介机构应该引入黄牌或红牌制度暂停其业务资格,对当时经办人员最高可取消从业资格。
(五)推动跨部门协作,加强投资者教育,推动税收问题解决,优化行业政策环境
1.跨部门协作:积极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跨部门的协作,安排商业银行理财部门和部分运行合规、业绩持续稳定的私募基金的跨部门交流,减少监管壁垒,促进行业发展。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理财部门,对私募基金存在排斥,但实际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验比公募基金管理人要丰富得多,这需要基金业协会的推广帮助。
2.投资者教育:目前股票私募基金在社会上的接受程度明显提升。考虑股票和债券是居民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向,建议基金业协会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债券私募行业的市场影响力,引导居民合理配置资产,追求理性收益。
3.税收政策:此外,私募基金产品的税收问题仍悬而未决,不能按照公募基金的分红收入免所得税待遇,这将给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埋下隐患。建议推动有关税收问题的解决。
③ 私募安全垫产品如何夹缝求生
微信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pbB-gBOEv-_E1hJ76qRhg
正文:
一、何为安全垫
关于“安全垫”,2017年1月公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3号),对于公募基金安全垫有明确的定义:“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减去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现值后的差额”。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安全垫”的一定倍数确定投资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如投资AA+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其他剩余资金则可以用于稳健资产的投资。
然而,不同于避险策略基金对于安全垫的认定,私募“安全垫”产品是一种类保本的结构化安排。通常而言,私募产品中的“安全垫”指的是:信托、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中,有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跟投,当产品净值下跌在一定比例内时, 由投资顾问或管理人以跟投资金为限,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安排。其中,投资顾问或管理人跟投的这部分产品份额就称为私募“安全垫”。
此外, 还需要注意“安全垫”产品和结构化产品的区别与联系。实际上“安全垫”产品并不是法律用语,只是实践中的通常叫法,在证监体系下一般指的是“新八条底线”中管理人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是同个私募产品下的一类份额为另一部分份额提供有限的风险补偿,主要的区别在于“安全垫”类产品通常没有结构化产品中风险以及 收益 的分层安排。但是,目前对于安全垫证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在不同的语境下,两者之间实际上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
二、私募“安全垫”模式的发展历程
私募“安全垫”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低迷的股票市场环境,倒逼一些私募推出了“类保本基金”运作模式的产品,其中又以与信托公司合作更为紧密的阳光私募基金最为积极。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的1月便已推出国内首个“安全垫”型产品——“山东信托长金6号”。该产品期限三年,长金公司作为投顾投入客户出资的20%作为安全垫(投资顾问出资2000万,客户出资1亿),客户期满三年赎回时若收益率小于0%,则投资顾问将以跟投的自有资金予以补偿,直到委托人初始投资本金回复或投资顾问跟投的自有资金补偿完毕为止。
在这之后,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一些银行机构也纷纷联手私募推出底层为“安全垫”型私募的创新型理财产品,私募“安全垫”模式也逐渐成为银行委外资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作的主要方式。
三、安全垫模式夹缝求生
以往某个机构在发行产品时,为了给客户安全感,发行人/管理人/代销机构也会自购一部分产品,表示与客户同进退;安全垫模式正是在这种跟投模式上进一步衍化而来。从功能上看,安全垫模式是具备类保本性质的跟投;从份额补偿的机制看,安全垫模式又具有类似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属性。随着严监管趋势的不断加强,伴随着对结构化产品在杠杆倍数、收益安排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安全垫模式在监管的夹缝中不断调整着自己的属性和包装,顽强的生存着。鉴于不同监管机构对安全垫模式有不同的监管尺度,接下来我们将对银监监管的信托产品和证监监管的资管产品的安全垫模式现状分别阐述。
(一)信托安全垫产品
早在2010年的2月,在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中,便对结构化信托业务作出了明确,“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此外,银监会在2016年3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对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作出了限定,“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目前部分银监局严格执行1:1的杠杆率,但部分地区仍然可以按照2:1执行。
因此,为规避结构化信托的相关限制,信托安全垫产品一般不会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而是通过特定受益人(一般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00元时,以其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为限,通过放弃其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来调整信托单位净值,使得调整后信托单位净值为1.00元或者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已被全部放弃完毕来实现对其他一般受益人的风险缓释作用。此外,投资顾问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预设浮动信托管理费等类似费用安排来达到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目的。目前,这类信托安全垫产品均是按平层进行备案,银监会对此暂时也未有异议。
因此,为规避结构化信托的相关限制,信托安全垫产品一般不会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而是通过特定受益人(一般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00元时,以其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为限,通过放弃其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来调整信托单位净值,使得调整后信托单位净值为1.00元或者该部分信托单位份额已被全部放弃完毕来实现对其他一般受益人的风险缓释作用。此外,投资顾问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预设浮动信托管理费等类似费用安排来达到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目的。目前,这类信托安全垫产品均是按平层进行备案,银监会对此暂时也未有异议。
信托安全垫产品在2016年银行委外业务大爆发时盛行,至今仍是各大银行选择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一般产品结构如下图所示:
银行通过安全垫外加合理设置止损/预警线来实现集合信托的类保本功能。以某股份制银行底层为权益类产品的信托安全垫产品为例,其止损/预警线的设置如下表所示:
以20%的安全垫出资比例为例,当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日终,如果信托单位参考净值≤止损线【0.84】元的,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理论上,20%的安全垫足以保证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安全。
这类业务的拓展也有其局限性:①银行对于可以担当投顾的私募有其自己的准入标准,一般来讲,大部分中小型私募被挡在这一标准之外;②投顾要想提取超额业绩报酬,其业绩必须达到银行设定的业绩基准以上,而银行的业绩基准一般设置在1.06或1.07。当市场行情不佳时,加之最低20%的安全垫等硬性要求,使很多有实力的私募机构并不热衷于这类信托安全垫合作模式。此外,2017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文),加强了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不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不得违规提供通道业务。在55号发布之后,多地银监局也先后叫停辖区内信托公司的含夹层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有的信托公司则直接叫停新增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安全垫”信托产品因涉及到通道、结构化等问题,亦将受到近期银监新规的影响。
(二)证监体系下资管安全垫产品
证监会对于结构化资管业务的规定,直到2016年的7月,在其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中才重新明确下来,因而相较于银监会的规定显得更加严苛:
(1)“(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2)在这份监管文件中同时对结构化资管的杠杆倍数作出了限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3)而且,该文件还禁止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不仅如此,在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的相关说明里,协会明确表示“禁止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因此,从上综合可以看出,类似于信托安全垫的产品结构在证监会这里会被认定为结构化产品,且由投顾投资于类似劣后级份额并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做法是违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有鉴于此,证监体系下标准的资管安全垫产品在产品合同中一般还是会将资管计划/基金份额分为普通级(A级)和特定级(B级),并明确其中特定级(B级)份额只能由产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申购,同时还会申明:特定级(B级)份额持有人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除此之外,其对普通级(A级)的类保本功能的发挥,与信托安全垫模式类同,通过特定级(B级)份额对普通级(A级)份额的有限补偿机制和设置止损/预警线实现。
受证监会监管的诸多限制,证监体系下的资管安全垫产品应用并不如信托安全垫产品那么普遍。笔者所了解到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证券公司出于自有资金量的制约,很多时候会采用这种安全垫模式的集合资管计划,通过这种方式利用成本相对较低的银行资金,突破自有资金限制,扩大业务规模。其一般产品结构如下图所示:
采取这种模式,即便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不能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但作为场内一种标准化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较小,且证券公司一般会要求融资客户在其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转股。因此,证券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两方面收益:①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前端收取的管理费;②因融资客户将质押股份转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会收取其后续相关业务操作所产生的交易佣金。不仅如此,更有不少证券公司可以借助股票质押业务打通上市公司股东渠道,包揽后续的资本市场业务。所以,对于自有资金不够充足的证券公司来说,通过这种安全垫模式扩大资金来源,承揽业务落地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好方式。
2018年1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中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但这种私募性质的集合资管计划安全垫模式并不受其影响。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尤其是那些市场知名度和规模都还不大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能会更容易接受这种安全垫模式。他们考虑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自有资金出资安全垫,吸引合格投资者加入,迅速做大基金规模。不过其弊端也同样明显:一旦基金规模过大,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需要投入安全垫中的自有资金也会随之增大,这对于很多自有资金并不充足的私募机构来说,是一大挑战。
对于这种采用安全垫的风险缓冲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投资者不是银行等强势机构,一般而言,是不会设业绩比较基准;安全垫起有限风险补偿作用,0以上的收益普通投资人和管理人按出资比例分成。
四、资管新规的影响
2017年11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再次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做出了明确,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基本上沿用了证监会在“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中对结构化资管的定义,但去掉了“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中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描述。据此,可以想见,若资管新规按照此定义正式颁布实施,前述的信托安全垫产品因其存在超额业绩报酬,大概率将纳入分级资管产品进行管理;而前述证监体系下的资管安全垫产品虽然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但其收益分配可设计成按份额比例计算,未来或许还有一定生存空间。
另外,根据资管新规,“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这样一来,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权益类信托安全垫产品而言,不仅不能延续现在采用的安全垫模式,而且亦将无法采用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
④ 私募基金牌照办理需要什么条件价格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4.办公条件: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
5.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6.制度性文: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7.牌照类型: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4)私募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扩展阅读: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人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
1.资金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
2.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圈定为非法集资。
3.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
网络-私募基金
⑤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条件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流程要求
简单介绍一下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的一些条件:
1:主体公司
(1)按照协会规定,主体公司必须是投资类公司,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例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外公司类型除了有限公司还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例如XXXX投资合伙企业、XXXX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等。另外注意经营范围不要写“投资咨询”
(2)该公司不能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有关联;
(3)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实缴25%及以上,最好是注册资本金实缴30%以上,或者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这样有助于提供备案的通过率;
(4)该主体公司不能有不良信息记录;
(5)基本上现在投资公司已经无法注册,只能收购市场上不在经营的企业,据了解只有霍尔果斯可以注册;
(6)注册地址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地可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样;
2:人员
(1)股权类3名及以上高管、证券类4-5名高管;要求高管有相应从业资格;
(2)高管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业资格,最好有相关金融经验;
(3)高管不能在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公司任职;
(4)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3:场地
需要实际办公场地、带公司logo,律师会去做尽调,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
4:制度性文
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
5:牌照类型:
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b、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c、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6:基金产品类型可分为以下9类:
1)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7)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
7:法律意见书:
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⑥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期3年是什么意思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而是为了股权获得增值,顺利撤出资金而获得高额利润,从而使得完善的退出策略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成功的关键。退出机制是否畅通决定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否成功以及能否顺利收回资本开始投资循环的下一个环节。没有健全的退出,私募股权基金就难以实现私募股权资本的回收和增值,无法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良性循环,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发展,也无法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采用IPO(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时,面临着相当严苛的法律法规制约。
一、 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与发展状况
(一) 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ond),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公司首次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类投资基金。
界定私募股权基金有三要素:
一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的募集渠道上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进行募集。区别基金是否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关键在于看其募集方式是否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者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任何其他认为是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投资者进行推介。
二是投资领域只能是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而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此投资领域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三是退出渠道较为固定,一般为公开上市(IPO)、兼并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较为普遍,其中尤以公开上市(IPO)最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掌握目标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长期经营权,而是在恰当的时机退出目标投资企业来获取高额收益。
(二)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 年,华尔街着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机构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就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到20 世纪80 年代发展日趋成熟;2000 年伊始美国网络科技股泡沫破灭,美联储连续调降利率,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了空前机遇,私募股权基金由此发展壮大,进入上升期;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介入企业的管理层,改变企业经营模式,共同治理被投资企业而让被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使得银行或IPO 已经不是企业融资的首选渠道,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共同治理,放手让私募股权基金共同经营正逐步变成主流之一。
而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政府力量的推动下出现了私募股权基金最初形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1997 年—2000 年,随着上海、北京等地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我国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进入一个发展时期;自从2000 年开始,由于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我国风险投资业进入低谷,国家自此开始关注政策制度的完善;自2005 年我国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形势好转,中小板市场在2006 年开启,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重新恢复并得到加强;2007 年6 月1 日《合伙企业法》修订并实施,有限合伙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二、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模式与弊端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募集资本,二是寻找目标企业并投资,三是退出。这三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断循环的过程,其中任一阶段的不成功都会导致整个投资项目的失败。在这三个阶段中,退出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灵魂环节。
私募股权基金在确定投资目标之时就已经确定了退出计划,只不过对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会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结合现时的市场环境形成不同的退出计划,当然,这种退出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投资目标企业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以利于高经济效益回报的战略投资目标的实现。本文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模式做简要阐述:
(一)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就是首次公开募股发行,即我们平时常说的IPO(InitialPublic Offerings),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向往的退出方式,它可以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 上市的途径主要有境内A 股主板上市、境内B 股上市、创业板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五种,其中:
境内A 股主板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与中小板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法定上市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中小板适合规模较小(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之间)的公司。
境内B 股(专供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上市,从H 股和红筹股崛起以来B 股地位直线下降,市场效率显着降低,已经逐渐丧失融资的功能。
创业板上市,自从2009 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一般有H 股(香港证券市场上市)、N 股(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和S 股(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但现阶段我国除香港外没有发布任何有关申请在其他国家创业板上市的法规,所以,目前为止,国内企业选择国外创业板上市只能选择香港。
境外间接上市一般是指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这种上市模式也成为“红筹模式”,但随着我国11 号文、29 号文、75 号文、106 号文、19号文和10 号文2的相继出台,对红筹上市模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障碍,造成大量的境外上市项目的无期限搁置。
IPO 退出虽然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之一,但它并非适合于所有的目标企业,与其他的退出方式相比,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也有其内在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收益率较高,容易受到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欢迎,同时可以提高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投资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在限售期内股价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为目标企业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但IPO 也有其固有的劣势存在,如退出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需要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大量准备工作,在禁售期内不能完全退出有较大风险,以短期股价上升为目标不利于企业发展等都是IPO 的致命伤。
(二) 兼并收购
兼并收购(Merger&Acquisition),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也成并购。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在并购的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目标投资企业一次性退出,在退出价格、退出时间、退出对象和法律监管的层面上要灵活于IPO。但并购方式退出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独立性,使得企业所有者极易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收购方式退出,操作简单,退出成本较低,只需和市场中的一家或几家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而不是整个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快速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小,且较少披露目标投资企业的信息,具有更高的保密性,但潜在的有实力买家数量有限,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率会大打折扣。
(三) 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Buy Back),指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届满时如果目标投资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条件时,要求目标投资企业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目标投资企业股权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开始时都会要求目标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有的甚至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但此种退出方式目标投资公司将面临减资的问题,对企业将来发展的信誉会有影响,并且股权回购一般需要大量资金,会增加目标投资企业的负债率,不利于企业发展。
(四) 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投资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由于投资风险往往难以预计,一旦目标投资企业遭遇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果断的采取撤资以减少损失;而目标投资企业也会因此产生被清算的命运,故而此种方式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投资企业都不乐见的方式。
三、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私募股权基金起源的国家,同时也是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最好的国家,因此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最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退出。20 世纪70 年代到80 年代末,这期间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以IPO 和公司间的兼并收购为主。从1990 ——1996 年间,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退出方式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这期间美国经济逐渐恢复好转,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筹资投资金额逐年递增,1996年时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68 家,创史新高,融资198 亿美元。从1997 年一2001 年间,美国发生了第五次并购浪潮,这期间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以兼并收购退出方式为主。近年来由于美国受到二板市场低迷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并购方式退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近些年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业较多并且退出方式比较全面,各种退出方式所占比例比较均衡。
纵观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史,不难看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同时政府的政策促进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作用从开始时的直接参与,渐渐转变为引导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最后转变为创造各种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市场驱动扶持环境为主。1979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修改条款,允许养老基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扩大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来源,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驱动扶持环境。完善的组织形式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首选组织形式。
通过对上述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一个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程度受到其所处的宏微观因素影响。从宏观角度看,影响一个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业退出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中介机构的健全程度等;从微观角度看,影响一个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业退出的主要因素包括私募股权基金自身因素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因素等,其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因素主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状况、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时间长短和基金经理的声誉、风险敏感度以及管理能力等;目标企业的因素主要有目标公司市值与其账面值的比值、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目标企业的规模和所处行业等。因此,我国要想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就必须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所处的实际环境,从宏微观两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才能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建立,真正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其中,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政府政策的支持,活跃、负责的中介组织、优秀的人才一市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等。
四、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对策
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企业板市场);第二层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第三层次为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同时包括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
在2008 年3 月份召开的两会上,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柜台交易市场(OTC)获得批准,这标志着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步入一个日益完善的发展阶段。
随着创业板的开板,在创业板前两批36 家上市企业中有25 家企业背后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这25 家企业获得了38 家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支持,显示了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扎堆创业板退出的现象,私募股权基金并没有过多选择通过主板退出。而借鉴国外创业板发展经验创设的创业板,虽意味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迈上新台阶,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单向交易制度,即只允许先买后卖,不允许先卖后买,容易造成过度投机的现象,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创业板市场实现退出。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制度虽初成体系,但尚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完善,基本措施建议如下:
1、构建与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规范现有的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主板市场发展的需要,并在上柜交易的资格、条件、监管等方面,体现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特点,并成立相关的交易资格认定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为私募股权基金以并购方式退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约束和规范。
2、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逐步完善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顺畅的退出通道,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3、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咨询顾问公司、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此外,还应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运作,促使其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自身素质。
4、培养专业人才。决定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家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素质要求不仅需要财务和金融知识,更需要分析、指导、咨询、沟通、战略规划、说服的能力、行业知识等,高等院校应该尽快设立相应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并与相关的实践机构紧密联合起来,培养出理论知识扎实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
我们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之余,要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为基础,不断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制度。
⑦ 东北证券网上交易资金帐号前加什么数字
资金账号是地区代码(各地营业部代码)加个人代码组成,个人代码是5位数前面四位是地区代码比如个人代码是【87975】,所在地的代码【2765】,加一起就是9位数【27658797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过增资扩股成立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8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8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东北证券”,股票代码为000686 。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公司规范经营,不断进取,无论经营规模还是综合实力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开展全面证券及与证券相关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研究咨询、IB、直接投资、融资融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业务体系。
同时公司坚持多元化发展,积极开展对外投资业务,已设立东证融通私募基金子公司、东证融达另类投资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控股渤海期货、东方基金,参股银华基金,建立起集证券、基金、期货为一体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的控股集团。
⑧ 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
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
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私募基金是一种面向特定群体的基金的类型,现在私募行业发展的灵活多样性等特点越来越明显,以下分享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
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1
个人可以做私募基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基金会,应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是不向公众发行的基金,个人要投资私募基金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以“投资公司”冠名的私募基金公司来购买私募基金,还有一种是通过证券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来投资私募基金。个人成立私募基金的条件: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经营范围:按照说明注册即可。
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通常有二种方法:一是通过发起或者与他人直接合作成立私募基金,自己当老板同时为他人理财;二是通过银行、券商或者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购买基金产品,赚取资金增长的利润。
适合前者的,往往是那些长期在资本市场经营并有一定人脉,盈利能力被大多数认可,但个人资金不能满足利润增长需求的人;而后者,适合于那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并没有太过时间和精力关注风险投资,拿出资金让别人代为理财的人。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这两种投资都有资金门槛限制,即使是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的个人,也需要具备:
1、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所以个人准备投资私募基金,首先看自己是否符合这样的条件,如果确实符合的话,就自己将这些证明材料准备好,这里说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期货权益、债券、保险、信托等等金融资产。
私募基金和公开面对不特定多对象发行的公募基金有很多不同,它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里可以看出,私募基金不仅没有对要求投资人具备合格投资者要求
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性质的私募也有相应的人数限制,如对一般私募基金限制人数为50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最高限制人数是200人,对私募基金套信托的,则没有人数限制。
投资私募基金的渠道很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和券商都可以购买,当然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帮助。
但是私募基金也并非一本万利投资,同样也会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所谓的最低保本承诺大多只是推销的手段,所以在选择私募基金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盲目轻信地去投资。此外,一般6-12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可以赎回资金。所以,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约定的内容。
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2
一、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
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
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三、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个人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吗3
一、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
首先,狭义上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资金来源于创投企业本身,即其投资财产可以为企业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来源于各合格投资者、基金财产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的,且禁止混同、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权利。
目前,我国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今年4月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私募基金能否发行债券
私募基金是可以发行债券的,发行债券的私募公司又叫做债券型私募基金。
债券私募基金的优缺点
(一)优点:
1、私募债券基金可以持续做杠杆。当个人投资者退出正回购市场后,想要寻找到稳定的低风险较高收益率来源并不多。转债,分级A都是可选对象,但部分熟悉债券操作模式的老手,有足够能力的话,不妨成立一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债市,这也不失为一种策略。但必须指出,私募债券基金的杠杆倍数也是有限制的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这点对私募债券基金的杠杆是否有影响,尚存疑问?此外,中登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未到期回购资金占总资产比率不超过70%,这个也未落地。但总的来说,目前私募债券基金(非结构化)的杠杆是可以达到2以上的。
2、私募债券基金投资管理船小好调头,灵活机动。简单说私募债券基金由于体量,投资行为上更偏向散户化,对于有正回购经历的散户而言,更容易上手,也比较容易接受其投资价值导向。
缺点:
1、募集难。私募基金的合规要求,面对的是高净值群体,如果想要开创局面,第一步是募集,募集高净值群体无论是投资理念和信任培养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在风险和收益间有一个靠近目标人群的平衡投资价值观,并取得信任,这是关键。
2、如何取得稳定的成绩。散户进入私募资金管理,面对的难题不仅仅是投资理念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投资的均衡能力问题,成绩是一切,这点并不是空话。没有出色的风险把控和研究能力,只凭感觉,稳定的成绩并不可靠。
三、私募如何发行基金呢?
(一)产品设置阶段
1、选择基金管理人
选择有成熟交易模式并有稳定交易记录的操盘团队作为基金管理人。具体评估过程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制度严格执行(拟采用与合伙制企业合作模式)
2、产品设计方案制定
包括具体操作模式,募集周期风险控制,募集规模,封闭期,承销方式,资金投向,退出机制等。同时,进行路演等一系列的推介活动。
(二)基金分销渠道以及募集期规定
1、基金开始发行期间,通过证券营业所网点和第三方机构等代销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私募基金多采取自行发行的方式,即指基金发起人不通过承销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基金。
2、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已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应将发行期间募集的资金划入验资帐户,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验资。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3、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运作实施
基金成立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入封闭运行期。期货公司尽风险监控义务,实施跟踪该基金运作情况。
(四)基金退出机制
封闭期满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行分红,退出。期货公司协助办理退出工作。
⑨ 私募基金的种类有哪些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
(一)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