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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22-10-29 18:45:39

⑴ 融资融券怎么交易操作的

融资融券交易操作流程:

1、融资:比如说投资者用10万资金融资买入,这时候券商会借出10万资金,这样一来投资者实际买入的股票市值就是20万元。

如果盈利,那么这20万资金带来的所有收益都是投资者自己的,如果亏损,那么会先亏投资者的钱,当投资者的钱亏得差不多时,券商为了保证资金的本金安全,就会强制将投资者的仓平掉,再收回其所出借的资金。

2、融券:如果投资者预计某一股票要下跌,就可以向券商借入股票,然后再将股票卖出,待股价下跌后在买入股票将股票还给券商,这样投资者就赚到了股票下跌带来的收益。融券和融券一样,可以放大收益,当行情不利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强制平仓。

(1)股票融资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有这些注意事项:

1、从融资融券账户中转出资金的时候,需要转出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才可成功转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2、融资融券最长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理论上从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或者融券卖出股票后6个月必须平仓。

3、融资融券交易是有利息的,利息在投资者平仓的时候结算。

4、融资融资开户门槛较高,资产需要达到50万元,以及要有半年的股票交易经验才可以开通。

⑵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

讲到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今天这篇文章,包括了我多年炒股的经验,重点关注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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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讲到融资融券,起初我们要晓得杠杆。就好比说,你原本仅有10块钱,想买价值20块钱的东西,我们的钱不够,需要借别人的,这借来的钱就是杠杆,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要还本金加利息,融券就是股民借股票来卖,到了规定时间将股票返还并支付一定的金额。
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盈利时的利润会增长几倍,亏了也可以造成亏损放大好几倍。由此可见融资融券的风险着实不怎么低,一旦操作失误很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不让合适的买卖机会溜走,普通人要是想达到这种水平是比较困难的,那这个神器就非常不错,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来决定买卖的最佳时间,那就赶快戳进下方链接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这样收益就会变多。
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欣赏XX股票,决定后,就可以用这份资金买入股票了,然后再将买入的股票抵押给信任的券商,接着去融资再买进该股,假如股价涨高,将获得到额外部分的收益。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要是XX股票涨幅有5%,本来仅有5万元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赚到更多,那就是通过融资融券操作,当然如果判断失误,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投资的方向是稳健价值型的,觉得中长期后市表现优秀,随后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就是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根本不用追加资金就可以进场,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能做到增添战果。
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办法盈利。
比如说,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通过多角度的研究,我们推断出,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的可能性很大。那么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同时你向券商借1千股这个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拿到手2万元资金,只要股价一下跌到10左右,你就能趁机通过每股10元的价格,再买入1千股该股还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只要一万元。
然后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中间的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固然还要给出一定的融券资金。做完这些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根本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将在合约到期后,面临资金亏损的问题,因为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而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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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融资融券如何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方法如下:
1、融资融券交易要开通相关的权限才能交易。
2、在开通后用户可以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进行交易;
3、然后选择“融资融券”;
4、进入后必须提交担保品到个人账户;
5、然后可以选择“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在到期日进行操作归还就可以。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0
app版本:1.4.1
补充资料
一、融资的方式:
(一)融资:有两种方式: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
2、担保品买入:使用信用融资融券账户上自有资金买入担保证券;
3、融资买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融资标的证券。
融资后要将资金归还给证券公司,有两种还款方式:现金还款、卖券还款。即用信用账户的现金还款或直接将股票卖出后还款。
(二)融券:有两种方式:融券卖出和担保品卖出。
1、融券卖出:即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作卖出操作。
2、担保品卖出:又叫做融资卖出,是指以自有资金作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卖出。
(三)融券后有两种归还方式:现券还券和买券还券。
二、融资融券操作规则主要有3种:
1、融资融券保证金规则;
2、融资融券裸卖空规则;
3、融资融券报升规则;
4、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明确指出了初期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初期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怎么开通融资融券账户?
1、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前需要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元的资金要求、半年以上的股票或期货交易经验、C4以上的风险等级,满足以上条件后,就可以直接去对应的证券公司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如果在A证券公司开通后,就不能在B证券公司开通。
2、融资融券实行T+1交易,买卖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又可以做空,采取保证金交易,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股票数量*买入价格)*100%。
3、如果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要时刻关注账户的变化,如果账户出现预警的时候,要及时追加保证金。通常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就会到达预警线、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则为平仓线,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40%。

⑷ 融资融券如何交易

融资融券是一种信用杠杆交易,与普通的股票交易有区别,风险也更大,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后,便可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进行操作了。
具体操作步骤为: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融资融券-提交担保品-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不同的股票交易软件在操作细则上会有不同,但是总体的流程大致如此。
拓展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股票质押融资
融资融券是指客户提供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客户在约定期限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利息、费用的证券交易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实现了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
它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
股票质押融资则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着影响。
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⑸ 融资融券怎么交易操作的

具体操作: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渠道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转让、资金存取和查询,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的风险。客户进行保证金交易时,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可以是现金或以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认可的上市证券(即担保证券)抵销。通过提交的抵押品获得信用额度。
证券借贷一般是指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出售以获得资金,然后在股价下跌后买入等量的证券。股票返还给经纪人,股票差价就是收益。融资是指用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股票,随后股价上涨,当你卖出股票时,中间的差价就是利润。保证金交易投资的前提是股价按照用户预测的走势进行。如果趋势不同,就会带来到一定的损失。最后,用户在投资股票时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并且在投资时必须使用它个人闲钱。
拓展资料:
1、融资融券: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抵押品(现金或股票),然后借入资金买入股票(融资)或借入股票卖出(保证金交易)的行为。分为融资+证券借贷两部分。简而言之,就是借钱买多头+借钱卖空低买。
2、散户如何进行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和证券借贷需要满足50万个半年的20天平均交易经验。在柜台开户。开户后,即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如下:
3、融资购买:以自有资金或头寸股票作为担保,从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再购买股票,扩大收益。 (现金融资比例为1:1,股票融资比例为1:0.7-0.9。比如50万现金融资50万,本金变成100万;50万股市值可以融资35万左右, 本金变成 850000)。
4、卖空:因为A股只能通过股票上涨来赚取收益,但是当你认为A股会下跌时,你可以使用卖空。例如,以现价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只股票,然后直接卖出以获得资金。当一只股票的价格真的下跌时,用资金的现价买入,然后卖出股票来偿还债务,从而赚取股价下跌部分的差价收益。
5、T+0操作:A股一直实行T+1制度,但可以通过保证金交易工具当日买卖。例如,购买您认为在当天开盘时上涨的股票。当当天股票真正上涨后,通过证券借贷卖出等量股票锁定资金,从而获得股票上涨带来的收益。等到下一个交易日,卖出原持有的股票,再归还融券负债。

⑹ 融资买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能够进行融资的股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股票已经在上市超过3个月的时间,也就是刚刚上市的新股不符合规定;
2、股票的流动股本不得少于1亿股或者是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0人;
4、最近三个月内该股票的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15%,并给是成交额小于5000万元;日涨跌幅平均值与日基准涨跌幅不能超过4%。
拓展资料
一、个人融资购买股票的方式
1、通过融资业务来购买股票,要求业务客户有充足的抵押,其中抵押物多为股票或理财产品或现金资产。
2、以股权抵押回购方式进行融资,这个方法是针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以这样方式融得的资金,不仅可以用于投资股票,也可以转出股票帐户用于来常的企业经营。
3、会员制。当你有好的项目却没有资金投入,又不愿意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情况下就可以用这种方式。能采取这种方式融资的,都是有比较好无形资产的人,而且人品还不错的人,毕竟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
4、向银行贷款。
二、个人融资买入股票的条件
1、在所在证券公司开户满18个月;
2、证券账户时点资产在50万以上(含股票和现金)。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你都满足,就能够向证券公司请求处理融资融券。
现在买卖所规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份额不得低于50%,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保证金有100万,那可融资或融券买卖的金额就是200万,把你的资金扩大了一倍。只需你的维持担保份额在150%以上,就是正常状况,如果低于130%,就要被告诉追加保证金,否则要被强行平仓。
比如你有100万资产,融资买了200万股票,那就有100万是负债,这时的维持担保份额是200/100=200%,那200万的股票只需亏本不超越 50万,就算正常状况;
如果亏本超越50万,就是戒备状况,收到证券公司发给你的危险提示;如果亏本达到或超越70万,就要被告诉在两个买卖日内追加保证金,否则就会被强行平仓,证券公司会把你的100万负债和期间的利息费用扣除,剩下财物返还给你。

⑺ 融资融券操作规则


融资融券操作规则主要有3种,分别是融资融券保证金规则、融资融券裸卖空规则、融资融券报升规则;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明确指出了初期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初期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50%。


在融资融券操作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在买卖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面临的风险。


投资者想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必须先在证券公司已经开户,证券账户开户的期限要在18个月以上,托管的资金要在50万以上,客户资产已经纳入了第三方存管的业务,客户资产没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


融资融券其实分为“融资”和“融券”两个方面,而且这两者的定义并不同。融资指的是资本借入,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钱。交易的双方:借出方为证券公司,借入方为客户。也就是说客户(投资者)拿着向证券公司借的钱到市场上买股票,同时需要向证券公司还本付息。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融资融券操作规则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⑻ 融资融券规则

融资融券规则:
一、证券的资格认定,融资融券以前必须进行证券的资格认定,这样能有效降低风险。
二、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市场规定_商对于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能超过5%。
四、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当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流通股本的25%时,应该停止融资融券。
拓展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不仅仅是上述交易规则,还有很多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融资融券交易周期要求。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目标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的债务到期日尚未确定,或者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融资融券的期限将顺延。证券公司及其客户也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结算相关的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的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2.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和证券出借卖出申报。融资申购申报的内容应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目标证券代码,申购数量,申购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证券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证券出借申报的内容应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目标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证券出借”标识、证券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其中,上述融资购买和卖空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股)或其整数倍。
3.对证券借贷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证券借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证券;最新的成交价格。如果证券当天没有生产成交,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之前的收盘价。如果卖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交易主机将视其为无效申报并自动取消。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借贷期间通过其自己或控制的证券账户出售在证券持有的同一证券,投资者出售证券的价格也应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要求,但超过证券借贷金额的部分除外。
4.投资者购买融资时融资融券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通过融资购买证券时,融资融券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适用于融资购买标的证券保证金金额计算的换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融券比例,如投资者信用账户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购买融资融券比例为50%的证券A,理论上可以融资购买市值,证券A 200元(100元保证金50%)。
5.投资者出售证券借贷时证券借贷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卖出证券时,证券借贷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根据适用于计算证券借贷标的证券保证金金额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证券借贷保证金的比例。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的可用保证金余额,并计划以50%的保证金比率出售证券乙,那么该投资者理论上可以在市值,出售证券乙200元(100元保证金50%)。

⑼ a股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融资买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股票(只能买可融资买入股票,200多只),一般放大个人资产比例不会超过2,正常都在1.5倍左右,融资合同到期后偿还借入的资金和支付利息,一般年息10%左右。
融券卖出:券商公布的可融券卖出股票(现时规定只可以是证券公司自营持有的股票)中融券卖出。融券也要支付融券利息,年息11%左右。

拓展资料:
融资(financing)是金融学术语,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发展需求,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

融资的方式
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海外融资

企业可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⑽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2.1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

的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

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

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7.2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7.3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7.4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5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6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7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