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账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结算篇。与沪深股票类似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务。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 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
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目前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贰’ 新三板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
‘叁’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你好,新三板的交易方式 :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1/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包括连续竞价与集合竞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2/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肆’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多少
投资者在买卖股票的时候创业板股票单笔最低的申报数量维持不变,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同时,股票也调整了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要求,限价申报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不得超过15万股。
买卖股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与沪市,主板市场相比有所不同,科创板股票交易通过限价申报购买,在此投资者单笔的申报数量应在200股至10万股之间。
2、 当以市场价格申报交易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在200股至5万股之间。
3、 当通过提交收盘价来进行申报买卖科创股票时,单笔申报数量就应在200股到100万股之间。
4、 申请购买时,单次申请数量不得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一股,如201股、202股。
5、 申请卖出时单次申请的数量就不得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的可一次申报卖出,如一次申报卖出199股。
拓展资料:
一、 购买股票的注意事项。
(一) 投资者应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热门股票。所谓热门股票也就是指交易量大、流动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这是为了便于出售和转让,同时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收益。
(二) 选择前景光明,股息丰厚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会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值,投资者也能够因此赢取较多的盈利。
(三) 切勿过分贪图收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不要认为股票会—涨再涨,否则一旦股价下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所以提醒买股票者切勿过贪,期望在最高点将所持股票卖出,适时卖出。
(四) 要注意季节因素的影响。有些股票有时冷有时热,从时间上看呈季节性有规律的变动,抓住这个特点,必然会从中获利。
二、 股票的好处。
(一) 能够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获取买卖价差收益,同时可能会得到公司的分红。
(二) 能够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经营规模扩大时享有股本扩张收益的权利。这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来实现。
(三) 投资金额具弹性,相对于房地产与期货,投资股票并不需要太多资金。由于股票价位多样化,投资人可选择自己财力足可负担的股票介入。
(四) 变现性佳。若投资人急需用钱,通常都能在当天卖出股票,则下下一个交易日便可以收到股款。与房地产相比较,变现性较佳。
(五) 通货膨胀时期,投资好的股票还能避免货币的贬值,有保值的作用。
‘伍’ 投资者买卖挂牌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多少
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竞价交易卖出股票的,余额不足100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就是你填一个单子买卖股票一次所能填的最大的数量,比如说买100万手最大,那么你填101万手就不能申报。
拓展资料:
1、 投资者退出方式
①回购退出: 指的是通过风险企业家以及相关的风险企业管理层购回投资人手中已入资的股份,使得其风险资本退出;
②并购退出: 指的是并购或是收购其他相关企业,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资本退出;
③股权转让退出: 投资人将手中的已入资股份以背书转让的方式,依法将持有的股份让渡给其他投资人,使得自身的风险资本退出;
④清算退出: 投资项目已经失败,不得不以清算项目资产的方式进行退出。
2、 投资怎么分配股份
股权结构有三种模式:一是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式的典型分配模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老板拥有一票决定权和否决权。第二,相对持股模式,典型配置方法是创始人持股51%。除了少数需要集体决策的事情外,其他大部分事情老板都可以自己决定。第三,非控股模式。
3、 投资者是否可以随时撤资
投资者是可以随时撤资的。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如有合伙人撤资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4、 投资入股怎么算股份
合伙入股的股份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协商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合伙人投资的额度来进行比例分析来确定,每个人的总出资额为基数,来计算其所占的比例,从而计算所占的股份。在合伙过程中,合伙人投资的金额不一样其所占的有的股份也有不同,且在该事件中盈利可按股份进行分配。合伙中除了资金入股之外,现在还有技术入股等情况,技术入股的话那么具体的股份比例最好还是通过大家共同协商后决定,避免以后因为股份日后发生分歧。
‘陆’ 关于股票申报撤销时间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需要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后才可以交易,个人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时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深圳股东帐户办理,如果没有深证股东账户必须先开设然后再办理新三板的开户手续。在办理时投资者需要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拓展资料
一、怎么开通新三板
1、新三板开户条件: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时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深圳股东帐户办理,如果没有深证股东账户必须先开设然后再办理新三板的开户手续。
3、在办理时投资者需要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二、新三板基础的交易规则为:
1、股票转让的申报数量为1000股的整数倍(含1000股),不足1000股的需要一次性申报卖出,且单笔申报数量须低于100万股;
2、转让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00;
3、转让的股票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4、投资者买入挂牌公司股票,当日不能卖出;
5、其他规定等。
三、新三板个人能交易吗?
需要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后才可以交易。 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 1、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 (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 (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2、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 (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 (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3、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 (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 (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注: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 (2)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与交易)
‘柒’ 新三板做市转让,每次转让的股份数量有没有限制
你好,通货网给予如下解答: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
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