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能否协议转让 股票
完全可以。但是你要明白,所谓实际控制人很多时候都是间接持股的。
在这里解释一下:就比如说,A是B公司的时机控制人,但是A直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是比其他股东要低的,他可能是C公司的控股股东,然后C公司也持有了B公司大量的股票,然后呢,当B公司要做决策的时候,A就可以联合C一起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是时机控制人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现在说到协议转让了,实际控制人可以转让自己直接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在C公司里做出表决,要求C公司协议减持B公司的股票。
在这两种情况里面,前一种方案,A可以得到全数的资金,然而后一种的话,最多也只能按比例分红了,更多的时候,这笔资金是作为C公司的流动资金。
2.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3. 大股东减持规则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4.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公司之间股权转让价格及纳税问题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5. 部分股东集体少量减持股票,对股价的影响
有影响,但是不大。
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卖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就称之为减持。这种行为一般而言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小散户股票减仓。所以在有很多越减持越涨的,也有越减持越跌的。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拓展资料
稀释了二级市场的资金总量,因为大股东们减持1%,往往也会带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尤其是那些从财务投资角度减持筹码的大股东们更是如此。
股东大量减持说明公司的领导层已经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股价在近期可能成为很长时间无法超越的高点,对股价非常明显的打压。
从产业资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资本,因为连控股股东都开始股票减持。因此小投资者们都没有任何坚持的必要了,股东坚持都会成为新的标准。
盘活了股市市场的筹码,提升了股市市场的筹码流动性。毕竟部分大股东的减持并非是因为股价严重高估,而是控股股东为财务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
股东们的减持股票筹码一旦被市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积极走高,那么极有可能强化股市市场的牛市氛围,在持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一样。
股东减持利好还是利空
据了解,股票减持一般意味着股东、股民不看好公司的发展及股价会进一步上涨,会导致股价短期内下跌,如果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持减,被市场吸纳,股价会积极走高,极有可能强化股市市场的牛市氛围,股价持续上涨;反之,股市市场低迷,股价下跌。
在市场中,股东分为以下几种:
1. 大股东,也即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他们持有的股份比例最多、对公司情况最为了解,他们的买卖动作,往往表明了对公司股价的信心;
2. 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所以拿5%比例划分,主要是因为在此比例以上的股东减持时必须提前公告,而在5%以下的则不受此规定的约束。所以,在股市会常常看到奇葩减持——某持股5%左右的股东宣布减持几百股,只为让持股比例低于5%,从而不承担必须公告的义务;
3. 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由于这些股东减持股份不受约束,市场很难知道WHO在买,WHO在卖,因此,这部分股东减持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4. 公司高管及其亲属。这些人持股比例不定,大多低于5%,由于是公司内幕知情人,因此在买卖时抑受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因为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与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影响较为接近。
平时所说的股东减持主要是指大股东、公司高管或5%以上的股东。
6. 大股东5%以上卖股票规定
大股东5%以上卖股票规定?
只要持股量超过5%的股权变动都需要公告(卖出甲公司股票5%至4%做一次公告),只要持股量低于5%就不需要公告了。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在上市公司股份中多少股份为大股东?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
这个没有一个绝对值。一般来还要看其他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只要在持股比例上有绝对的老大地位,都可以说是高度集中。当然还有一种是直接持股超过全部股份50%的也可以说是高度集中。
第一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 公司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买卖自己股票有何规定
1、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东在出售股票的时候需要在三个交易日对外进行公告。
2、大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8. 一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怎么处罚的
法律分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9. 徐翔的13只股票名称
美邦服饰,文峰股份,华丽家族,乐通股份,名牌珠宝,东方金钰,鑫科材料,上海新梅,向日葵,金科股份,万邦达,中弘股份,赛象科技。
【拓展资料】
徐翔的人物经历:1978年,徐翔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1993年带着家里给的几万元入市。18岁放弃高考,专心投资股市。20世纪90年代后期,徐翔和几个以短线擅长的朋友被市场冠名“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投资风格彪悍,被“敢死队”选中的股票,大进大出,大起大落。这批人以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为核心,成员20人左右。此后的20余年,通过优异的业绩,逐步征服浙江、上海,乃至全国的投资者。2005年,徐翔从宁波迁到上海,经历了2007-2008年A股的一波大牛市。2009年12月7日,徐翔在上海成立了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即实收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历史人物中,徐翔最崇拜创立新中国的毛泽东和统领清朝盛世的康熙大帝,故将公司取名“泽熙”。
2015年11月10日,徐翔回宁波给祖母祝寿,在宁波杭州湾大桥上,身穿白色阿玛尼西装的徐翔被抓。2016年12月5日,徐翔案开始审理,徐翔被指控用400亿元左右资金操控证券市场,个人获利10亿多元。徐翔等人作为被告方表示认罪。2017年1月23日一审判决落定,此次法院审理查明,在2010年到2015年间,徐翔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巍、竺勇,先后与十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或制造利好消息,抬升股价,通过大宗交易低价买入继而卖出,以此获利,获利部分股东与徐翔等人按约定比例分成。徐翔、王巍、竺勇三人通过操控证券市场的方式在股市获得了巨额利益。徐翔、王巍系主犯,起到主要作用;竺勇系从犯,起到次要作用,考虑到王巍、竺勇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王巍被罚金10亿元,竺勇罚金5000万元。而据搜狐财经消息,王巍辩护律师许兰亭确认无自首情节的徐翔被处罚金达110亿元。徐翔是否会上诉,要看徐翔本人意愿,一周之内会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