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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卖出股票限制

发布时间: 2022-11-17 08:02:10

1. 股票买卖受什么限制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2、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7、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以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股票交易的限制一般分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量限制:每次至少要买一手,一手等于100股。

第二是交易模式限制:我国的股票交易为T+1模式,也就是当天买入第二天才能卖出。而当天无论处于盈利或者亏损状态都不能平仓。这也是我国股票和很多国家股票不同的地方。

第三交易方法的限制:我国的股票有一个交易方式就是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只能单向交易,这样的交易方法饱受广大网民诟病。但运行一个老交易员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在这里不召开交流。

第四交易时间的限制:也就是交易所开盘收盘时间限制。

第五成交原则限制:我国股市采用价格优先原则,简单说来,就是报价高的订单先成交。其次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谁提交订单的时间早优先成交。

第六禁止的交易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机构存在比较多,例如频繁挂单撤单完成假象,高频交易等

股票交易的限制基本如上。

2.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参与金额是10万元还是100万元

没有明确,有条件。

集合计划分为大小集合,其中大集合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计划,分别是5万和10万起点,投资范围后者也更宽泛;而小集合就是所谓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小集合投资范围就更加灵活了。所以这个限定性确实容易混淆,其实2012年10月颁布的这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细则,提到限额特定计划比较唐突,没有明确,所以确认给非专业人士造成困扰。

目前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济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

(2)资管计划卖出股票限制扩展阅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 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于受到5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3. 股票交易卖出有数量限制了吗

沪深股票,买卖以100股为一手,最低买入一手。卖出股票可以卖出低于一手的股票,卖出80股,卖出8股都是允许的。
科创板是200股为最低数量买卖。
进行买卖时最低是200股,持有也是最低持有200股。如果持有科创板股票300股,不能卖出200股,持有100股,也不能卖出100股,持有200股,只能一次性卖出300股。

4. 股权激励的股票多久可以卖出

根据你的问题,我来回答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定向增发、大股东出让、向二级市场回购来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权激励我们可以到明德了解一下 ,明德蓝鹰以“精准打造优质上市公司,让中国企业更受世界尊敬”为使命,由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为企业的战略规划、业务经营以及上市筹划等提供全方位、全流程、一体化的服务,做“值得信赖的企业成长与上市领航者”,与企业共创价值、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推进企业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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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教,资管计划买进的股票可以随时卖出吗

亮亮-《你到底爱谁》:多年的准备,一鸣惊人。这首歌注定名垂千古。第十四回:汉献帝回到洛阳重建宫殿派人向孙权求救。刘备见关、张二位小将屡立战功最终夺取长安。马谡来到街亭

6.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详细内容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共同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示;
(五)初始销售期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采取资产组合方式运用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前将资产管理合同草案、投资说明书草案、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完毕,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始销售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投资说明书草案、销售计划等材料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出修改,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7. 股票质押新规

法律分析:1、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原本的规定只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但这次讨论稿增加了对质押集中度的要求,未来可能对在途合约造成影响。

2、金融机构和类金额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此前的规定并未对融资人的主体类型作出明确限制,而这次讨论稿强调资金融入方为参与实体的企业与个人,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这也直接禁止了资管计划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加杠杠。

3、资管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单只股票的融资额与数量分别不能超过产品规模和股票数量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一对一的)的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证券公司办理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的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的最低五万元,非限定性的最低十万元。专项资产管理的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集合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8)资管计划卖出股票限制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 上市公司高管限售股解禁后可以一次性卖出吗还是根据公司法只能每年25%

解禁后就能卖了,没什么限制。
对于久经沙场的老股民来说,“股票解禁”这一股市术语并不陌生。但是对于刚入市不久的投资者来说,那就比较陌生了。所以学姐先来跟大家聊一下“股票解禁”,相信不太明白的投资者朋友,耐心读过之后会有收益的!开始之前送上一份机构精选的牛股清单:【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解禁是什么意思?
“股票解禁”有它的字面含义,就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本来是不能卖出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后过后就可以卖出了,这就是所谓的“股票解禁”。解禁股票有“大小非”和“限售股”两种 。这两者还是不一样的,因为大小非是由于股改而产生的,限售股则是公司增发的股份。
(一)股票解禁要多久?
一般就是在上市时间为一两年之后,那么很多股票都会被解禁。新股限售解禁分为以下这几次:
1、上市三个月后:新股网下申购的部分解禁
2、上市一年后: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东解禁
3、上市三年后:是股票大股东解禁

(二)怎么看解禁日
通过公司官网公告可以查看股票解禁日,但绝大多数投资商肯定不会光追踪一家公司,把每个官网都点开去下载公告实在有些费事,因此比较建议你通过这个股市播报来查看,可以添加自选股票,能够帮助你来筛选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不仅能了解解禁日还能详细了解解禁批次、时间线:【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解禁当日可以马上买卖吗?
解禁后并不能说明解禁部分的股票当日可以在市面上流行,还要一段时间来考察,具体时间因个股而异。
二、股票解禁前后的股价变化
虽然解禁和股价表现并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但是想要搞清楚股票解禁前后股价下跌的原因,下面三个方面可以告诉你:
1、股东获利了结:通常情况下,限售解禁代表着更多的流通股进入市场,假如限售股东可以获得巨额利润,随之而来的是更大的获得利润的动力,紧接着会增加二级市场的抛盘,公司股价构成利空也是自然而然的了。
2、散户提前出逃:因为担心股东们抛售股票,中小投资者可能也会在解禁到来前提前出逃,造成股价提前下跌。
3、解禁股占比大:在这之外,解禁市值越大,致使解禁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股价的利空肯定也会变得更大。
三、股票解禁是好还是坏?可以买吗?
股票解禁其实就是增加了二级市场中股票交易地供给量,要看情况来分析。比如说,解禁股的小股东较多,在解禁之后,他们可能会抛出手中股票,导致股价下跌;反之,假如大多数是机构或者国有股东持有解禁股,他们为了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随意抛出手中的股票是不可能的,有防止股价波动的作用。简而言之,股票解禁对于股价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我们不能随便判断,由于很多方面都会给它的走势带来影响,我们必须通过对许多技术指标进行深入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获取股票分析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10.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如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根据我所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