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DI和QFII有什么区别能举个详细例子吗另外通过QFII进入的资金,目前是不是只能投入证券
FDI(foreign direct invest )是指外国直接投资,即外国投资者直接到中国购买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要素开办企业,进行生产,一般采取中外合资或者外商独资的方式。因此它是一种直接投资的方式,因为投资方直接投资并亲自管理生产经营。平时我们所说的地方政府实施优惠政策引进外资就是这种形式,外商直接投资现在在中华大地到处都是,企业不胜枚举,比如沃尔玛、家乐福、本田、丰田、康师傅、统一、富士康等等。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 investor)是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即只有那些被中国证券会批准了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才能在中国的证券经纪公司开户进行证券投资。这是在我国资本项目还未完全开发的情况下,一种逐渐开放的限制形式,它的投资总金额是有限制的,而且必须在指定的几家证券经纪公司开户,由它们代理操作,但是它至少给了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窗口。与此相对应是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它是指国内的机构者投资海外市场。它们都是一种过渡形式,随着中国资本项目的开放,这种形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另外QFII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因为这些资金要经过证券市场之后才进入实业领域,比如这些资金是购买某个公司的股票之后,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来用这些资金进行生产投资,而不是由投资者直接进行生产经营。
2. 标准普尔500指数包括哪500种股票
标准普尔500指数成分股包括:安捷伦、美铝、苹果、美源伯根、雅培制药、奥多比系统、模拟器件、ADM公司、自动数据处理、 欧特克、阿莫林、美国电力等。
股市指数,简单来说,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数字。
如何能直观地知晓当前各个股票市场的涨跌情况呢?通过观察指数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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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常见的指数有哪些?
会对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它的性质来进行一个分类,股票指数有这五种形式的分类:规模指数、行业指数、主题指数、风格指数和策略指数。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规模指数,比如说,各位都很清楚的“沪深300”指数,它反映的整个沪深市场中代表性好、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300家大型企业股票的整体状况。
当然还有,“上证50 ”指数也是一个规模指数,其具体作用就是能够表达出上海证券市场代表性好、规模大、流动性好的50只股票的整体情况。
行业指数代表则是某个行业的整体情况。比如说“沪深300医药”就算是一个行业指数,代表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的多支医药卫生行业股票,同时也反映出了该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某一主题的整体情况是用主题指数作为代表的,就好比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这些方面,那么相关指数有“科技龙头”、“新能源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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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指数有什么用?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指数所选的一些股票都具有代表意义,因此有了指数,我们就可以第一时间对市场的整体涨跌情况做到了如指掌,从而对市场的整体热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甚至能够了解到未来的走势。具体则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获取专业报告,学习分析的思路: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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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D I是什么意思金融、贸易缩写
在国际金融和贸易方面,FDI是"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缩写,专业称呼是“外商直接投资”。就是一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货币等在其他国家直接投资、设厂、办公司并且参与管理控制企业,以期盈利为目的的投资。
与FDI想对应的FII(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你也应该了解。专业称呼是“外商间接投资”。之所以是间接投资,就是说一国的任何投资主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在他国金融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以期获利的投资行为。尽管也投资股票,但是一般不以控股,参与生产为目的,因此也归类在FII当中。如果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从而达到控股的目的,进而参与企业管理,这就要划分到FDI当中了。
4. 宋宝铃是什么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诉宋宝铃股票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1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宝铃,男,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宜山路655弄6号2F、2G.委托代理人李木春,女,中国申龙集团上海爵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基区钢化胡同4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曲阳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612号。
负责人朱伟仁,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曲阳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连富,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勇胜,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宝铃因股票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8)虹经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诉人持有三个股东帐户,号码分别为A100117599、A149666022、A108974686.上诉人于1994年6月8日在中赣上证开立资金帐户952298(以下简称298帐户)进行交易。同月10日、13日,上诉人透支买进浦东大众股票55000股、东方明珠股票41000 股、界龙实业股票17000股,透支额共计1999257.80元。为此,中赣上证与上诉人于1994年6月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上诉人以上海市宜山路 655弄6号2F、2G两套产权房作抵押,向中赣上证借款200万元,期限自1994年6月12日起至同年7月28日止,若到期上诉人不能归还借款,上诉人同意将抵押的产权房变卖,如数向中赣上证还清融资款及利息等。合同一式两份,由中赣上证、上诉人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交给中赣上证上述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沪房徐字第12017、12021号),且继续透支购买股票至同年6月28日,此时298帐户内透支额增加至2473179. 97元。嗣后,上诉人停止用298帐户进行交易。还款期限到后,上诉人未按约还款,也未按约变卖房产清偿债务。中赣上证遂于1994年8月29日强行卖出上诉人浦东金桥股票42300股、陆家嘴股票4000股、东方明珠股票28000股,得款1557733.68元,上诉人298帐户透支额减少为 915446.29元。同日,上诉人又提取92625元。为此,中赣上证当天又与上诉人在中赣上证持有的一份抵押合同上以上诉人为甲方、以中赣上证负责人朱伟仁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94.8.29已归还100万元,利息也已付清。从94.8.29起余下100万元续订叁个月,从8.29起至11. 29止。利息仍按月息1.5%计算,此笔资金用于证券买卖,甲方并保证在乙方的席位上操作。乙方归还甲方房产证壹本(沪房徐字第12021号)。”之后,中赣上证撤销了对上诉人三个股票帐户的指定交易。同年9月5日,中赣上证从上诉人298帐户中扣除92625元。1994年11月2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按约还款。经中赣上证催讨,上诉人于1996年5月18日致函中赣上证表示歉意并称,其现有价值约为200万元的股票被烟台证券公司非法冻结,其向中赣上证借的100万元及利息须持股票帐户解冻后归还等。1996年5月31日,中赣上证从上诉人298帐户划走33659.05元。至此,上诉人298帐户透支1041730.34元。同年7月8日,上诉人书面同意中赣上证从其帐户中划款29765.33元作为对张福德卖出界龙股票买人复华、第一百货股票所用资金的补偿。1997年2月4日,中赣上证由东方信托接收。东方信托将中赣上证的债权、债务交由被上诉人处理。被上诉人为此向上诉人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上诉人于1994年8月23日在中赣上证处开立号码为 952917资金帐户(以下简称917帐户)。1994年9月9日,中赣上证未经上诉人委托透支买火龙头股份股票10万股,共用款843965.98元,当日即卖出同种股票5万股,同月12日又卖出龙头股份股票5万股,共得款838433.61元,致上诉人损失5532.37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赣上证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股票交易的规定,在上诉人帐户内没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允许上诉人透支交易,并为此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属非法融资行为,该合同应确认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应返还中赣上证占有的资金。中赣上证强行抛售上诉人透支买入的股票后,双方为此再次达成协议,应认定为上诉人对中赣上证强行平仓行为予以认可,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运还已被强行平仓的股票,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称中赣上证强行平仓后胁迫其续订借款抵押合同并欺骗其出具了承诺书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应成为诉讼主体的辩解,与法相悖,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上诉人辩称其填写取款单后未提走92625元并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 92625元及赔偿利息,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也不予支持。中赣上证从上诉人帐上划款33659.05元,其中有29765.33元系上诉人承诺赔偿张福德损失的款项,现上诉人以中赣上证胁迫其认可为由,不同意赔偿并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被划走款项、赔偿利息,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对中赣上证接受上诉人电话委托代理上诉人买卖股票一节,不能举证,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中赣上证的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负责处理,中赣上证未经上诉人委托擅自买卖股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透支款1037836.62元;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中赣上证翻炒上诉人股票造成的损失5532.37元。利息损失553.54元;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被中赣上证强行平仓的浦东金桥股票71487 股、陆家嘴股票7280股、东方明珠股票54600股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被中赣上证擅自划走126284.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6885.43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本诉受理费15199.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20元,由上诉人负担;反诉受理费17569.2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0.72元,上诉人负担17498.51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已查明被上诉人擅自从上诉人952719资金帐户划走153.94元进入上诉人另一资金帐户952917帐户,属侵权行为,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因此而提出的反诉请求未作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擅自抛售上诉人股票,现应向上诉人返还股票和赔偿经济损失;补充协议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胁迫下所达成的,92625元是当日支付利息,上诉人未提取;上诉人没有变更过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中赣上证翻炒上诉人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仅代理张福德开设资金帐户,没有替他买卖股票,不能承担张福德股票损失的赔偿义务;抵押合同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补充合同也应是无效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在1998年8月28日递交的反诉状中写明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在上诉人帐上翻炒股票的损失.39元及其利息,在原审法院 1998年9月3日庭审中,上诉人当庭变更上述诉请为5364.06元,庭后递交的书画陈述中再次明确翻炒损失为5364.06元,利息为3862.12 元。在原审法院1998年9月24日最后一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其将上诉人952719资金帐户中余额153.94元划入上诉人另一资金帐户 952917帐户中,上诉人在闭庭前从未提出返还153.94元及赔偿89.53元利息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在1998年9月30日收到的上诉书面陈述中,上诉人增加了该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上诉人未提出增加要求被上诉人返还 153.94元及赔偿89.53元利息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庭后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称补充协议是在被上诉人胁迫下达成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抵押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此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中上诉人对中赣上证强制抛售透支买进的股票的行为予以确认,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恢复股票原状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1994年8月29日的补充协议中写明借款余额为100万元,而当日上诉人298帐户中透支额仅为915446.29元,同日上诉人填写了92625元的取款凭单,原判认定该款上诉人已提取。现上诉人称该92625元其未提取,系支付已归还的100万元利息,缺乏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称其未变更过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翻炒股票损失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显属无理。上诉人书面认可中赣上证从其帐户中划款29765.33元作为对张福德股票损失的补偿,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2768.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兵生
代理审判员 赵蕙琳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美琳
5. 印度短期国债比例是多少
印度金融体系改革的特点
印度第一代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改革是从1991年到1997年进行的,主要的改革包括利率自由化、政策性银行贷款改革以及减少政府对银行的干涉。第二阶段改革从1998年一直到现在,内容包括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企业治理改革,改善银行的综合服务水平,风险管理以及保险和养老金体系改革。
印度1991年宣布的改革对银行体系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此次银行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资源和有效地分配贷款。改革第一阶段采取了下列措施: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扩大银行开放度,加大对外投资;加大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允许私营企业进入银行业,加强行业竞争;制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行业透明度;加强政策的传导性。经过一系列改革,银行降低了不良资产率,提高了运转效率,增加了活力与实力,减少了经营成本,提高了利润率。
印度金融市场改革的重点是放松管制,加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1991年以来,印度股票市场改革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主要措施包括:
放松股票发行市场管制。1992年印度废除了《资本发行控制法案(1947)》,企业在相关监管规则的指导下,有权获得市场筹资机会。计划发行股票的公司不需要事先经过政府的批准,在取得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发放的批文后便可发行证券。1995年,印度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又实行入标定价法,从而提高了股票发行的效率。
在流通市场上注重拓宽市场基础,提高市场流动性,加强风险管理。金融改革以来,印度股票市场投资者范围扩大,金融工具创新活跃。1992年印度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FII)在股票市场投资,后者如今已经成为印度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基金尤其是私营性质的共同基金如今已成为另一种活跃的机构投资者。印度股票市场实行涨跌停限制制度,以控制股票市场价格过度波动。印度政府还为小公司建立了场外交易市场;允许公共设施和市政公司在股市上发行债务证券;规定发行股票的最大可交易数不超过100股。
扩大股票市场开放。1992年?印度政府允许印度公司通过可转换债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权证券,使外商可以直接投资印度的公司证券,这表明印度的证券市场开始对外开放。1996年已经有6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印度股票市场,这些外商企业所购买的证券总量达到26亿美元。同时,印度还拓宽印度公司的国际融资渠道,相关的金融工具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s?、全球存托凭证(GDRs)、外币转换债券以及对外商业借款等。国际融资渠道的通畅使印度国内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更为密切,有利于提高国内市场的流动性,减少市场间的套利机会,提高国内市场效率。
在1991年金融改革之前,印度国债市场非常落后,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基本制度安排。国债市场实质上是印度储备银行财政赤字货币化的一种途径。印度储备银行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而是通过股票经纪公司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受制于法定要求而参与国债市场。由于市场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加之国债市场获利甚微,印度国债市场一直规模较小,交易平淡。1991年以来,印度对其国债市场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主要包括: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政府证券利率,取消行政管理利率;逐步解除通过发行国库券而使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自动机制;引进一级交易商(PD)作为政府证券市场的做市商;建立券款交付(DvP)结算系统,提高政府证券交易的透明度。
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地改变了印度国债市场的落后状况,为印度国债市场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投资者范围扩大,非银行机构参与其中,储备银行在发行市场的参与程度降低,零息债券利率变动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财政赤字货币化机制被阻断,国债市场逐渐成为货币政策传导中枢。国债市场在制度建设、风险管理、清算和结算,以及提高国债管理的透明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印度国债市场改革成绩斐然。
印度金融体系改革的启示
印度的金融改革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就是激进的改革也是可行的。印度国家股票交易所(NSE)的关键人物在金融领域进行了彻底的改革,而不是增量式的改革,为印度金融体系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印度个人和印度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并且逐渐成为了印度股市的主导力量。股市激进式改革的成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建立了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BI)和国家股票交易所(NSE)等新机构。从印度改革的经验可以知道,这些新机构才可能更具有观察和施压的独立性。如印度储备银行和印度国家清算公司是债券市场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推动者。NMCE、NCDEX、MCX和印度清算有限公司等新机构已经成为引导其他保守市场进行创新的重要动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激进改革的实施没有财政部和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BI)的政策支持的话,也不可能实现。加强证券市场的竞争必须增强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BI)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其成立是证券市场改革的关键。标志着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革。其制度特征是:SEBI是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机构。SEBI并不负责提供服务,它仅仅是监管服务的提供者。SEBI并没有内生出一个由公共机构权利管辖的行业。SEBI的职员全是新近招聘的,因此它能够进行更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BI)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信息披露和竞争政策。在交易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SEBI建立了一个机构间进行竞争的框架体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家庭储蓄的资金参与投机活动从而使股票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正是这种家庭部门的直接参与,降低了机构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理性投机者的交易活动对于监察像操纵市场这类违规行为是相当有效的。如果交易屏幕上显示的价格太低,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买者就会涌入市场,反之亦然。这样,大量的市场参与者的参与活动保证了市场运行的效率。
6.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1.责任和权利不同。
直接投资者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对企业经曹状况负有直接的责任;间接投资者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其经营状况也不负任何责任。
2.收益不同。
直接投资者的收益随投资企业的收益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承担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例变化;而间接投资者一般是按照预定的收益标准定期取得收益,最后到期连本带利收回。
3.期限不同。
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应是无期限的,不存在到期还本付息的问题;而间接投资者的投资是有期限的,或分期或一次性地还本付息。
4.形态不同。
直接投资一般包括实物和货币资本两种形态,如投资于企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土地等;间接投资多数以货币形态投资。
拓展资料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外,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管理决策;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以随时调用或转卖,更换其他资产,谋求更大的收益;可以减少因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承担的投资损失的风险;也可以作为中央银行为平衡银根松紧而采取公开市场业务时收买或抛售的筹码。
网络间接投资
7. 什么叫FII持股
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跨国投资,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国际间接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或国际金融证券市场)进行。 与国际直接投资相比,其特点如下: 1、国际间接投资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无控制权; 而国际直接投资对筹资者的经营活拥有控制权。 2、流动性大,风险性小 国际间接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为无控制权),随着二级市场的日益发达与完善,证券可以自由买卖,流动性大,风险性小。 国际直接投资一般都要参与一国企业的生产,生产周期长,一般在10年以上,由企业的利润直接偿还投资。资金一旦投入某一特定的项目,要抽出投资比较困难,其流动性小,风险性大。 3、投资渠道不同 国际间接投资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才能进行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只要双方谈判成功即可签定协议进行投资。 4、投资内涵不同 国际间接投资又可称为“国际金融投资”,一般只涉及到金融领域的资金,即货币资本运动。运用的是虚拟资本。 国际直接投资是生产要素的投资,它不仅涉及到货币资本运动,还涉及到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运动及其对资本使用过程的控制。运用的是现实资本。 5、自发性和频繁性 国际间接投资受国际间利率差别的影响而表现为一定的自发性,往往自发地从低利率国家向高利率国家流动。 国际间接投资还受到世界经济政治局势变化的影响,经常在国际间频繁移动,以追随投机性利益或寻求安全场所。二战后,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国际间接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流动速度也越来越快。它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在这个领域,投资与投机的界限有时难以划分。 国际直接投资是运用现实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盈利或亏损的变化比较缓慢,一旦投资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6、获取收益不同 国际间接投资的收益是:利息和股息。 国际直接投资的收益是: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