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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股票多出的资本公积每年

发布时间: 2022-09-08 11:38:53

A. 购买普通股票每年都会得到分红

股票的分红时间,主要看公司安排。

我发现很多人对股票分红的了解不是很全面,很少人能说得透彻。大家跟着学姐一起学习一下关于股票分红的知识吧,想了解股票分红的知识的朋友,认真看完就会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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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分红的意思

(1)股票分红是什么?股票多久分一次红?

股东获得上市公司的投资回馈就是股票分红,上市公司在经营加上投资所得的盈利中,根据股票份额的多少乘以一定的比例,就等于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笼统的说,上市公司会选定在半年报或者年报的时候进行分一次红。这个时间是无法保证的,还得由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来抉择,以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

(2)股票怎么分红?怎么领取?什么时候到账?

股份分红有几种形式呢?有两种,送现金和送股票,诸如“每10派X元”是的含义每十股派x元的现金。“每10转X股”就是在说你买的股票每10股会送你10股股票。

分红一般情况下都是除权除息日当天就可以到账,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具体还得看上市公司是一个怎么样的安排,通常在半个月之内是绝对会到账的。有一些大盘股,分红涉及到的金额实在太多,结算需要的时间也比较多。一般情况下分红送股送现金都是自动进行,投资者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仅仅只是需要耐心等待而已。

(3)怎么知道有哪些分红的股票?怎么查看自己的股票有没有分红?

倘若是有股票分红,那上市公司一定会发布公告,行业软件里面也是可以自行查看的。不过很多行情软件都没有把这个分红信息给做好,导致很多好的投资机会流失了。这款软件你值得拥有,关于股票解禁、上市、 分红的实时信息,你可以在投资日历这款软件上获得,绝对是很多股民都很喜欢的炒股神器,点击即可领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助你快速了解行情

(4)股票分红需要扣税吗?如何规定?

股票分红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纳税,股票所得红利扣税额度和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对于分次买入的股票,就按照“先进先出”的这个原则,来计算对应的持股的时间。关于详细的交税标准,如下图。





三、股票分红是利好还是利空,可以买吗?

本来长期来看,分红对股价来说更多的是中性平衡的,这并不可以来作为买卖主要依据,不可以把上市公司是否分红作为评价一家公司好坏的独一凭据。

是因为股票分红的影响持续较短,较长时间市场走势还是要参考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基本面出色的公司,大多数都处于上持续上涨趋势,长期趋势没有遭受短期涨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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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投资溢价出来的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属于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定性规定,而不是对特定行为的减免优惠。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行为,本质是一样的,都是用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注册资本的金额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如需纳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也应该一致。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了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那么资本溢价收入转增注册资本,也不应该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否则对于同类性质的所得,有两种不同的定性及税务处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
关于这一点,还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形成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转增股本的课税要素没有实质区别,个人所得税层面却对二者的课税要素作出实质区分,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说,课税要遵循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若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则不征税。因此,是否征个人所得税,要看个人是否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各个税目当中,并没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这一税目,如果要征税,只能将其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是“财产转让所得”,对此作进一步分析如下:
1.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企业在法律上未进行利润分配(没有履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法律程序),在账务上也没有进行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减少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金额,增加相关科目金额),其个人股东没有直接支配被投资公司累计盈余的权利。
(2)缺乏支持“视同利润分配”的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列举了应该视同利润分配的例子,即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企业的留存利润相应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股票溢价收入以外的资本公积,如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外的所得增加股本/注册资本,税务处理上视同利润分配也是合理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实质更接近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有实质不同,因此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
2.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应视同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股权并未发生转移。
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拥有的股权价值提高,但是拥有的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即股权没有发生实质转移。
(2)缺乏支持“视同股权转让”的法规依据。
“视同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但迄今为止,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中从未出现过“视同转让”的概念,因此,将股权出资视同转让有悖于依法征税的精神。
再次,从征管实践来说,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投资者未取得任何现金所得。在交易主体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强行予以征税,势必会导致税收影响正常、自主的经济活动而丧失中性立场(如个人有可能需要转让部分公司股权以取得纳税资金),也不利于建立征纳双方和谐关系。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既不确认所得,又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待纳税人未来转让股权时,仅允许扣除个人的初始投资,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较为合理的。另外,在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在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变之后,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应该和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致,都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料2:浅析企业引进战略股权投资所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章击舟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在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的企业中的税务稽查中,均提出追缴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起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人士的高度关注。为此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环节做了一些整理和研究。结合业内一些专家的观点,我一并汇总分析如下。由于该税务问题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问题,为了确保相关分析的准确和完整,我用尽量详细的方式来阐释相关的观点,其中很多论述对于有专业人士来说可能过于啰嗦、重复,请予以谅解:

一、背景说明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的方式可简单的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其中股权转让即由投资机构以被投资企业现已完成发行并以登记在册的存量股权(或股份)为标的物的交易,交易的出售方一定为公司的老股东(当然购买方不一定是新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其他老股东),交易的股权也是这些老股东所持有的公司既有注册登记的股权,因此这也就是业内俗称所谓“买老股”一说之由来。该等股权交易的特点与关键就是以这些存量股权之所有权的转移和让渡为标志。在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中,被投资企业自身没有发生任何的权益变化,但出售股权一方则理应获得相应的财务对价。
而增资扩股则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这其中,投资机构所获得的股权是在本次交易中所增量发行的,是在其原有存量权益之外的新增股权(或股份),因此在业内也将增资扩股方式的交易俗称为“买新股”,以明确区别于股权转让方式下的“买老股”。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类增资扩股的交易中,投资机构所认购的股权(或股份)单位价格(即指每元注册资本或每股价格,下同)往往大幅超过被投资企业原有权益(净资产)的单位价格,这些超出部分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投资溢价或资本溢价,这也是本文所分析的各项税负的经济源头。

二、案例背景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
2010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0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72%,乙方持股18%,B基金持股10%。
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4,000万元。
到了2012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折算5,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
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2012年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0年-2012年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以下二个涉及自然人甲、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予补缴的问题:
1、2010年12月,在增资环节中,由于A有限公司原股东甲、乙二人的持股比例发生减少,尽管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股权买卖行为,甲乙二人也未获得现金。但仍应从税法原则来说,应认定为甲、乙两股东向新增股东B基金转让了部分的“股权比例”。该两个自然人股东产生了税法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2012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而该部分资本公积并非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在折股后,却转为甲、乙两名自然人名下的股本,因此也计缴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的相应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溢价增资环节中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复盘税务机关的稽查思路:
首先,在这个环节上的问题是目前被最多的投资业界人士所质疑和诟病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
难道公司引进投资越多,缴的税越多?
老股东根本没有拿到现金,为何要缴税呢?
既然是增资,那新老股东之间就没有发生股权交易,老股东为何会产生税负呢?
那么税务机关的分析思路是什么呢?下面是我的推测:
第一步,在A有限公司增资前,甲乙二人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对应所持有的公司权益金额分别为:
甲:8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1550)=1600万元
乙:2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1550)= 400万元
第二步,在B基金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到4000万元。但三个股东所持有的权益也发生了变化:
甲:72%×(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2880万元
乙:18%×(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720万元
B:10%×(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400万元
毫无疑问,在这一步产生了重要的以下两个经济事项:1、老股东甲、乙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减少,2、老股东账面持有的权益发生了增加。也就是说,可以合理推论:甲乙二人因为所持股权比例减少的而获得了超过了A公司原有账面按比例的权益(净资产)金额的财务对价。因此,根据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事项,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对相应的差额部分征缴个人所得税。
2、征税的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的认定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其中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看相关的法规定义:
(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公司权益的法律权属和经济意义上来说,由于B基金的溢价投入,使得公司权益中增加了1950万元的资本溢价,而该部分资本溢价根据会计准则,计入到了公司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成为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性资产。尽管相关资产权属的变动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但在结果上确实可以推论发生了该等资产权属实质上的让渡和转移。
所以,如果前述甲乙二人的账面权益变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法律关系链条来理解,尽管有牵强之意,但也并非完全无稽之谈。而最重要的是,相关的市场价格也很容易能够通过A公司账面计算得出。

(二)针对税务机关的上述认定思路,可以提出的商榷思路是:
1、应区分法人财产权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
公司在获得溢价增资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新股东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以股权为对价的资产让渡。但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混淆其中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老股东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的可能呢?必须强调的是,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相关原则,在未经合法的程序(即必备经济事项)转移或分配之前,首先从金额的角度上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包括老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财产权必然的变动,不构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产生;其次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上分析,在该等法人财产权变动的时间点上,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获得其确定的经济收入,当然也就不应是自然人股东相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2、认定股权价值及权属的依据是出资额而不是出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反之也说明股东享受公司的权益也是依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二)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
而更重要的是,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经济常识判断,所谓转让行为,应指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属经由转移和让渡的过程发生减少直至消失的后果。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应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这一本质客观事实是否减少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如交易前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并未发生变化,即应认定股东对相关股权所拥有的权属也未发生任何增减变动,则不应视为股东转让了股权。

3、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因此即便退一万步将上述行为视为转让,原股东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

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向所有股东同比例派发红股时,股东的出资额会增加,但股东的出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在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根据198号文的规定,股东已经负有纳税义务。所以,如果以出资比例的变动作为依据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反而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

(三) 综上,仅凭股东的账面权益增减和出资比例的变动,并不足以判断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或股东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公司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出资额和股份权属均未发生变化,也未收到过新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因此上述增资行为并不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也并未产生纳税义务,不应为此承担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2012年1月份公司股改环节中资本公积折合股份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税务机关的认定思路分析:
由于公司的资本公积可能是由不同股东以不同溢价规模投入产生,但在折股时却按照股权比例统一折股,因此会出现全体股东对该等溢价重新分配,并以新的股本份额的形式确定为各股东法定财产份额的经济事项。尽管在此之前,资本公积已经属于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资产,但毕竟尚未划分到各股东名下。所以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在折股这个关键的环节中,原有的以资本公积形式存在的共同共有资产变更为以股本份额形式存在的按份共有资产,由于股本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的法律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该等资产的权属性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投入资本溢价规模较小或者没有投入资本溢价的股东将获得明显的账面收益,应对该等收益计较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金额可以前述案例数据,分析如下:
账面原值 折股变动 增资后
实收资本 5,000,000 +45,000,000 50,000,000
资本公积 19,500,000 -9,500,000 10,000,000
未分配利润 35,500,000 -35,500,000 0

股东 出资额 比例 转增金额 转增后出资额 其中未分配利润转增 资本公积转增
甲 3,600,000 72% 32,400,000 36,000,000 25,560,000 6,840,000
乙 900,000 18% 8,100,000 9,000,000 6,390,000 1,710,000
B 500,000 10% 4,500,000 5,000,000 3,550,000 950,000
合计 5,000,000 45,000,000 50,000,000 35,500,000 9,500,000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已经缴纳结清。但税务机关认为除上述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外,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还应就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合计8,550,000元,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 针对税务机关的上述认定思路,可以提出的商榷思路是:
1、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文”)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分析:
(1)A公司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全部是战略投资者B基金在2010年向公司溢价投资所形成;
(2)根据国家体改生[1992]30号文件《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我国现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由此,也可以明确认定,A公司向战略投资者溢价发行股票时,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符合189号文、289号文中关于股份制企业的适用资格的。
基于上述两点,A公司认为,在上述增资过程中,甲乙两位自然人未就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符合289号文规定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应作为应税所得,不需要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41号文的规范表述,非常清晰的表明,国税总认定自然人投资者在转让股权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起点应以其实际出资额(投入额)为基数。如果按照前述A公司税务机关的认定思路计缴甲乙二人的个人所得税后,则可能出现在甲乙股东实际转让股权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该如何确定其“原实际出资额”的问题?
因此根据41号文的理解,如果在该自然人持股期间,仅仅是该等股权所对应的账面权益资产的计价变动,不应作为发生个人所得应纳税义务的触发点。当然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述明确规定的如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自然例外。

(三) 综上,尽管股东在折股的过程中,将共同共有的资本公积转换成了其按份共有的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该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属性。除非有明确的法规规范,在相关股东并未实现实际的股权转让等相关实际交易之前,股东的账面权益的各类增减变动,不应是构成相关纳税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触发条件。

C. 股票每股资本公积的问题

回答如下:
1.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二者不是一回事;
2.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3.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使用限制也是不同的,资本公积不得用来弥补亏损,可以用来转增股本;
4.每股资本公积显示的数值只代表资本公积金,不含盈余公积。

D. 资本公积怎么算,,,

如果是投资者的那么你可以这样,实收资本100.你投资了300.多处的200进入资本公积-溢价。如果是发型股票投资,那么投资资本大于股票面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溢价如果是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自用转投资性房地产那么公允大于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如果是激励机制发放股票给职工。那么每年的都要按一定方法确认资本公积-其他,最后结转时其他转入溢价很麻烦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E. 资本公积是一年一提还是每月都提,提多少

资本公积不是通过提取获得的,不需要进行提取。

由于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为了避免虚增净资产,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5)买股票多出的资本公积每年扩展阅读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

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F. 会计知识,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应当确认为利得吗为什么

不是的,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能确认为利得。

股本溢价是股份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是资本公积一种。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如: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接受捐赠等。利得是偶然所得,与投入资本无关。

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属于营业外收入。你的问题中已经提示了,属于资本公积。在溢价发行股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溢价部分,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

上面说到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和接受捐赠属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6)买股票多出的资本公积每年扩展阅读

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比如,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收益等。

2、利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活动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比如,企业接受政府的补贴、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违约金、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

3、利得在利润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由此可以说,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属于利得的范畴;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退还的增值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也属于利得的范畴。

G. 买股票每年的股息和分红有多少

买股票每年的股息和分红有多少?
1、买股票的心态不要急,不要只想买到最低价,这是不现实的。真正拉升的股票你就是高点价买入也是不错的,所以买股票宁可错过,不可过错,不能盲目买卖股票,最好买对个股盘面熟悉的股票。

2、你若不熟悉,可先模拟买卖,熟悉股性,最好是先跟一两天,熟悉操作手法,你才能掌握好的买入点。

3、重视必要的技术分析,关注成交量的变化及盘面语言(盘面买卖单的情况)。

4、尽量选择热点及合适的买入点,做到当天买入后股价能上涨脱离成本区。

三人和:买入的多,人气旺,股价涨,反之就跌。这时需要的是个人的看盘能力了,能否及时的发现热点。这是短线成败的关键。股市里操作短线要的是心狠手快,心态要稳,最好能正确的买入后股价上涨脱离成本,但一旦判断错误,碰到调整下跌就要及时的卖出止损,可参考前贴:胜在止损,这里就不重复了。

四卖股票的技巧:股票不可能是一直上涨的,涨到一定程度就会有调整,那短线操作就要及时卖出了,一般说来股票赚钱时,随时卖都是对的。也不要想卖到最高价,但为了利益最大话,在股票卖出上还是有技巧的,我就本人的经验介绍一下(不一定是最好的):

1、已有一定大的涨幅,而股票又是放量在快速拉升到涨停板而没有封死涨停的股票可考虑卖出,特别是留有长上影线的。

2、60分钟或日线中放巨量滞涨或带长上影线的股票,一般第二天没继续放量上冲,很容易形成短期顶部,可考虑卖出了。

3、可看分时图的15或30分钟图,如5均线交叉10日均线向下,走势感觉较弱时要及时卖出,这种走势往往就是股票调整的开始,很有参考价值。

4、对于买错的股票一定要及时止损,止损位越高越好,这是一个长期实战演练累积的过程,看错了就要买单,没什么可等的。

H. 股票的资本公积 是什么意思,是越多越好吗

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
资本溢价是公司发行权益债券价格超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股本溢价是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超出票面价格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资产评估增值是按法定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高于资产的账面净值的部分(参见资产评估)。资本折算差额是外币资本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我国有不少上市公司均有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增发股票的实例。

I. 长期股权投资增加的资本公积

分录这么做你就明白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50
应收股利
150
管理费用
2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
银行存款
100
应付账款
500
发行股票的手续费等是要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而发行债券的手续是要计入应付债转——利息调整的。你的分录中无非是把借方和贷方的资本公积合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