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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股票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22-06-09 16:50:24

❶ a股竞价的时间和规则

A股的交易规则一般如下:
一、股票委托交易时间:集合竞价:上午9:15——9:25。其中9:15——9:20可以撤单,9:20——9:25不能撤单,9:25以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为开盘价。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竞价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二、委托规则:1手=100股1—99股为零股不足1股为零碎股买入委托必须为整百股(配股除外),卖出委托可以为零股,但如为零股必须一次性卖出。股票停盘期间委托无效,买入委托不是一百股的整数倍(配股除外)委托无效,委托价格超出涨跌幅限制委托无效。
三、T+1交易制度(T为交易日当天):股票买卖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天买的股票T+1日才能卖出,当天卖的股票T+1才能取出现金,但可以用卖出股票的钱买其它股票或新股交款。
四、涨跌幅限制:一般情况下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10%,即一个交易日最大振幅为20%,ST股票及*ST股票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5%,即一个交易日最大振幅为10%。
拓展资料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2013年4月1日起,境内港澳台居民可开立A股账户)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英文字母A没有实际意义,只是用来区分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2020年1月27日,证监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发出通知,各证券、期货交易所1月31日休市,2月3日起照常开市。
上市条件
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独立要求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❷ a股交易规则

a股交易规则具体如下:
1、 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只能到下一个交易日卖出;
2、 主板股票的涨跌幅度为10%,科创板为20%;
3、 卖出股票得到的钱实现T+1交割;
4、 标注st或者*st的股票每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为5%;
5、 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等。
6、 a股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休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集中一次外理全部有效委托):在股票进行交易时遵循股价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7、 投资股票时要了解它的风险,避免在投资时会出现亏损。为了降低亏损的可能,在投资股票时要使用个人的闲钱,不能借款投资。在投资股票时要拥有良好的心态,可以让用户作出准确的判断。
8、 用户在买入一只股票时尽量选择在最近一段时间内的低价位,然后在较高的价位进行卖出,卖出后就可以获得不错的盈利。需要注意的是,股票买入后可能会出现下跌的情况,但是要分析在未来是否存在上涨的可能,然后酌情处理。
拓展资料:
一、 什么是A股
1、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2013年4月1日起,境内港澳台居民可开立A股账户)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英文字母A没有实际意义,只是用来区分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3、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4、2020年1月27日,证监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发出通知,各证券、期货交易所1月31日休市,2月3日起照常开市。

❸ 股票买入卖出规则

股票实行T+1交易,即当天买入次日才能卖出,股票买入卖出时以1手为基本单位,1手等于100股,买入卖出时按照整数倍增加。科创板最低买入卖出为2手,超过2手可以以1股为基本单位增加。股票在涨停跌停时停止交易,主板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为20%,ST股和*ST股为5%,节假日股市停止股票交易。
拓展资料:
1、股票的费用介绍: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是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是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是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❹ 机构买卖股票也是按照T+1的规则么

许多小伙伴喜欢做短线,以为短线刺激,认为长线持股待涨太难熬了,不过若是不会做短线,那么可能会出现亏得更快的情况。这次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如何做T。
在开始讲之前,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准备的不一样的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大盘点--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一、股票做T是什么意思
如果今天买的这只股票,你又想卖出去,那么必须符合A股的交易市场模式T+1,也就是说必须隔天才能卖出去。
而股票做T,把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卖出,这就是股票在进行T+0的交易操作,股票的差价也就是投资人在一天内交易的涨跌,当股票处于大幅下跌时,立刻买入,涨到一定程度后就出手,钱就是这样挣到的。
假如说,1000股的xx股票在昨天我本来就持有着,市价10元/股。在今早时发现该股大幅下跌至9.5元/股,立刻买入了1000股。到了下午,这只股票突然大幅上涨至10.5元/股,我赶紧以10.5元/股的价格卖掉1000股,从而去获得(10.5-9.5)×1000=1000元的差价,这类情况就是做T。
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适合做T!一般情况下,日内振幅空间较广的那一些股票,它们做T比较合适,比如每天有5%的振幅空间。想了解某只股票的走势和好坏的,那么直接点击这里吧,即有专业人员帮你诊股,挑选出适合做T的股票!【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二、股票做T怎么操作
把股票做到T要怎么做呢?操作的方式一般分为正T和倒T两种。
正T即先买后卖,投资者手里面就有这款股票,当天的股票开盘之后下跌到低点的时候,作为投资者买入1000股,当股票冲到当天的最高点的时候,就将这买来的1000股票全部卖出,这样总的持有股数是跟以前一样没有变化,T+0这样的效果也就能够体现到了,而其中的差价又能够大赚一把。
而倒T即先卖后买。投资者预估到股票有会大跌,所以就在高位点先卖出持有的一部分股票,然后等股价回落后,再去买,总量仍不发生变化,但能获取收益。
比方说投资者拿着该股2000股,该股的价格在今天早上是10元/股,自己相信今天一天之内或者较短时间内该股会出现调整,,就可以暂时先出售手中股票的四分之三,也就是1500股,等股价下跌到9.5元时,他们就能从这只股票中获得比较丰厚的利益,再买入1500股,这就赚取了(10-9.5)×1500=750元的差价。
这时就有人问了,那要怎样判断什么时候是低点可以买入,什么时候是高点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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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

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如下:
1、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之后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
2、在以前交易时间的基础上,引进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即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
3、盘中停盘,在涨跌超过30%、60%两档停牌指标时,各停牌10分钟;
4、委托单限制,设置单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不能超过30万股。
补充资料:
1、注册制是股票发行时的一种制度,注册制审核机构虽然只对注册文件审核,不进行实质判断,降低了上市门槛。目前,我国A股市场中,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实施注册制。
2、虽然都实施注册制,涨跌幅限制均为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六个交易日开始实施±20%的涨跌幅限制,但科创板和创业板在交易规则上有所不同:
3、科创板:
(1)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2)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4、创业板:
创业板交易规则和主板市场一样,申报买入时:必须是100的整数倍;申报卖出时可以不用100的整数倍,但低于100股要一次性卖出。
(5)机构股票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一、注册制股票是什么意思?
1、注册制是股票发行时的一种制度,即审核机构只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审核,只对上市公司披露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对其好坏进行评价。简单来说注册制股票就是上市门槛降低,当前市场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注册制。
2、即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就叫做注册制股票。注册制股票上市门槛要求低,未盈利也可以上市,并且还可以以存托凭证上市,所以这类股票的风险比核准制股票的风险大,因此相关条款也和主板核准制的股票有所不同:
3、涨跌幅限制:主板核准制股票上市首日股票最高涨跌幅为±44%;而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实施±20%涨跌幅限制。
4、因此,炒作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需要分别满足:日均资产50万、10万的资金门槛和2年的交易经验才可以购买。

❻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一般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属于资本证券,是股权凭证和债权凭证两种形式的结合,证券交易当事人的买卖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是该形式必须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形式。以上信息由小编整理编辑。

❼ ST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ST股票的交易规则如下:
1、首次购买st股票需要本人在交易软件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2、st股票买卖需要在交易系统中签署电子合约; 3、股票报价日涨跌幅不能超过5%; 4、股票名称前需加“st”前缀,以提示风险; 5、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每年在ST股票上投资失败的人数不胜枚举,但是股票ST股票的具体内容不为人知,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大家千万不要忽略以下这些,如果不特别重视第三点,很有可能会造成严重错误。
在对股票ST进行详细的解析之前,先给大家分享今日机构的牛股名单,趁还没被删前,动动你的小手指赶快点击领取: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1)股票ST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会出现?
Special Treatment简称为ST,指的是沪深两市交易所对那些连续两年亏损以及其他异常状况出现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在股票名字前加上“ST”,俗称戴帽,用这个来告知每个投资者需要小心这种股票。
如果一个企业持续亏损了三年,就会替换成“*ST”,表示个股有退市的风险,碰上这样的股票更得要小心。
除戴帽之外,这样的上市公司还需要经历一年的考察期,处于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价的日涨跌幅被限制为5%。
也就是2019年康美药业被曝出的那次300亿财务造假,相当出名的案例了,,昔日有名的A股大白马就这样变成了ST康美,在案件发生后,连续收获的15个跌停板和43天蒸发超374亿的市值,都是在这次案件后发生的。

(2)股票 ST如何摘帽?
在考察期间时,假设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恢复了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异常的状况就已经消除,如果在扣除了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利润依旧是正值,公司仍然是持续运转正常的话,那就是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的程度了。
通过审批后将会撤销股票名称前的ST标记,俗称“摘帽”。
一般情况下,摘帽之后会有一波上涨的行情,我们不妨重点关注这类股票,顺势赚点小钱,如何才能第一时间获得这些摘帽信息呢?这个投资日历能很大程度帮到你,就像哪些股票进行分红、分股、摘牌这些信息每天都会提醒,看到下面的链接了吗?赶紧打开吧: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3)对于ST的股票该怎么操作?
万一手头里的股票不走运变成了ST股票,则需要严密关注着5日均线,接下来就要把止损位设置在5日均线下方,如果股价跌破5日均线,就应该及时清仓出局,防止之后跌停,把你牢牢套住。
另外还有一点,不建推荐投资者去建仓带ST标记的股票,因为这一类型的股票在每个交易日的日涨跌幅被限制为5%,操作难度相对较大,对于投资节奏是相当难把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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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北交所股票交易基本规则有哪些

一、北交所投资者准入要求

个人投资者申请: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资产不低于每天50万元;

2.参与证券交易需要24个月以上。

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资金上是没有准入门槛的,申请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遵守北交所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二、北交所上市规则

1.试点注册制

2.准入门槛

上市条件就是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同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的各项指标就是与精选层是一致的。

三、北交所交易规则

1.交易模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招标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详见《交易规则》;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和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为未来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了机构空间。

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因为中小企业股票估值存在的诸多特点,为有效控制价格的波动,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设置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但是在上市的首日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的。

3.竞价交易的申报规则

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需要不少于100股,每次申报的时候可增1股,卖出股票时如果少于100股的部分应该一次性申报卖出。

❾ 股转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

股转股票交易规则即按照市场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 1,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股转的股票交易的时候和股票买卖基本一致,主要有下面几个特点:
1)由于转送股而不满一手的部分可以一次卖出,不受股票股数限制。
股转其实是一种股票的福利,也是一种分红方式,其意义是公司用公积金2)转化为股本(每股转增公积金1元相当于每股转增1股),这样的股票股转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
2,买卖股转股票交易的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买卖股票的数量限制:在股票中买股票是以手为单位,1手=100股,目的在与提高股票流动性,转股部分可以例外,交易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股票数量交易。买入股票最少必须买一手,即100股。往上加则是100股的整数倍。比如200股,1000股。成本则是每股单价*数量+手续费。而在卖出股票时,则无最低限制,比如所持有的股票刚好送股分红、高送转,股票多了,多出不是100股的整数倍,也大可放心全数卖出。
拓展资料:
1,炒股的手续费:当前交易费由三部分组成:印花税、过户费、佣金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千分之一),只有卖出时收取。(国家税收,全国统一)。
2)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3)券商交易佣金:原则上来说每家券商的佣金都是不一定的,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详情可咨询券商)。
2,什么是股转系统?股转系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做非上市公司的融资。股票是属于上市公司发行。交易时间、方式都不同。

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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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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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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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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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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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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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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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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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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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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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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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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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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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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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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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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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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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