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应该如何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的时候,建议提前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合法为企业节税。其实有几种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法,大部分的企业老板都多少有了解过一些的,但是还是担心这其中的风险,不愿意事先筹划,合理运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
小编平时接触到商贸行业和服务行业比较多,这两类企业若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压力都是比较大的了,刚好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地方财政都有留存,操作空间也是比较大的,而且是合理合法的哟!
1、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政策
小编所在的平台是政府的直属招商平台,有专业的人员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合理运用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前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节税!
园区内地方全额留存,增值税留存50%,所得税40%
奖励扶持比例高达85%,最低比例为地方留存的70%
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决所得税的税负压力,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所得税定率核定后,综合税率3.16%左右,所得税税率0.5%;
所得税定额核定,固定所得税税率1.5%进行核定
这些都是要事前进行筹划的,是合理合法为企业做税务筹划的!
‘贰’ 股权投资,哪种持股方式最节税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适时推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带一路等国家层面发展规划,推动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期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在落实国家各项发展战略中,通常会推出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资金等市场要素的配置。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潜在的税务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在运营架构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股权投资中如何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持股模式的选择和筹划。当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区域利用税收杠杆吸引投资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国家层面按照发展战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区也会利用现有分税制财政、民族自治区发展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空间出台地区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区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尤其随着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进,目前包括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已经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大大简化。尤其在股权投资方面,通过事前对持股模式的筹划,可以实现在资本运营、投资退出等阶段的税务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税负。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响税负的?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虽然个人直接持股是投资者最初始的一种股权架构,可以避免间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复征税”,但是因无法满足资本运作、法律风险控制等要求,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间接持股的类型中,中间持股平台的选择又有两种,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合伙性持股平台本质上与自然人直接持股并无实质差异,并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可以实现纳税地址的改变。股权投资间接持股模型由于合伙制等的天然缺陷,无法承担公司资本运作、不断发展扩大的功能,在企业运营中,尤其在IPO的过程中,通过企业间接持股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退出面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负。比如,公司转让限售股,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再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股东的税负率达到40%以上。对于部分个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而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67号),个人转让股权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拟上市大中型企业(IPO)或计划登陆“新三板”的中小企业,可以在股东与上市(挂牌)主体公司之间搭建一个持股、投资平台,以实现投资退出税负的降低。当然,如果投资者有国际投资的考虑以及实施境外收购的计划,也需要积极引入国际持股平台,统筹境内外的股权及运营结构的搭建和优化(如下图)。低税负地区持股平台的搭建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投资平台,不仅可以享受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低税负,合法合理节税,还可以以此作为境内外投资平台,不断实现投资领域、规模的扩张,尤其在投资退出阶段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成本。此外,企业还可以将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目的。二、搭建股权投资持股平台的步骤第一步,根据商业目的确定持股模式投资者在搭建未来税务架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到公司法等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业目的和发展计划,以设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运营架构,以实现投资及投资退出阶段的税务成本最优化。图表5:商业目的与持股模式关系投资不是目的,实现盈利才是投资者的目的,也是投资价值的体现。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控股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间接持股的“夹层”越多,税负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资时,则只需按照转让收益的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第二步,选择持股平台公司注册地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把握不准,误用已失效或因违背上位法而自始无效的地方税收等优惠政策,将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虽然2015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工作,投资者还是应该根据国务院2014年年底颁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拟使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并与省级立法及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沟通确认。根据国发[2014]62号,国务院重点清理的政策包括三类:(1)与国家财税制度有矛盾的政策,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与我国统一的财税制度相冲突的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因法律位阶的冲突,自然无效;(2)超出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时限的政策,对于延期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再次授权之前,属于一种越权行为;(3)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某地区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整体部署和利益;第三步,通过迁址或重组的方式重塑架构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优税务架构的搭建,顶层设计最好,但是却不现实,通常需要通过调整现有公司的架构的方式来实现,可以采取的方式两种。一是迁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后,公司应按照规定提交“清税证明”。二是并购重组。通过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方式实现架构的调整。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股权)收购中被收购资产(股权)的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2015年6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出台,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需汇算清缴期备案即可,条件大大放宽。国际上,典型的做法是通过“倒置并购”实现注册地的改变,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一模式问世于1982年,过去30多年总共发生近70宗,其中47宗发生在过去10年,21宗发生于2012年至今。最近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14年8月26日,美国快餐业巨头汉堡王(BKW)斥资11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咖啡和零食连锁企业蒂姆·霍顿(THI),并将企业总部从美国迁至加拿大,成为后者的附属公司,集团营运基地仍在美国,从而实现享受加拿大的低税率。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重点,其中又以股权转让最为引人关注。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利用会计方式、发票方式等方式进行的不合规的税务筹划,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华税律师建议,投资者应该在投资之初就筹划规划好持股模式以及退出的平台。对于部分投资者担心的优惠政策的确定性问题,可以通过筛选合法有效、确定性强的政策予以应对。
‘叁’ 企业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是什么样
企业重组符合相关条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肆’ 怎么给公司做税务筹划
案例一: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分红税。
1.我公司股东属于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我公司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按20%扣缴税款。
3.我公司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的个人所得税。
4.我公司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不是直接投资,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并采用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政策(/[K0/][2009]9号)规定,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2%的税率,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用于建筑和建筑材料的沙子。
案例4不同主体的未偿贷款有不同的所得税负担。
1.企业股东以自然人名义向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如果与经营无关且年末未偿还,则存在20%的税务风险。
2.非股东向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不存在分红20%税的风险。
3.企业关联公司向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的,可由税务主管部门调整企业所得税。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内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利分配,个人股东视同企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而实施其他安排的,税务主管机关有权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税务规划,税务筹划本身就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随着金税三期的逐步推进,企业税务问题成为未来企业家必须要重视的事情,降低税务风险,合理节税避税,国财税务师事务所,为您带来更多涉税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伍’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陆’ 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
(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
(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
‘柒’ 公司对外投资怎么避税
对外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以双方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以双方协议净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以存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存货对外投资时,应按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以协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分配投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倘若投出方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则应按资产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企业以已入账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那么,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评估价与账面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捌’ 股权投资技巧与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因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而取得的处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股权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